永昌县制售假劣肉制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期)

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安全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肉制品行业守法诚信经营,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永昌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6年3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无相关任职文件,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控台账;未按规定留存食品货物运输及冷链记录:经营过程中未规范记录、留存食品运输单据、冷链温度监控等储运台账资料;未对投诉记录开展食品安全质量分析及风险管理,未针对食品投诉开展质量分析,未落实食品安全风险排查、管控闭环管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永昌县某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安全记录及过程管理制度案

2026年3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成品库房生熟混放、未分区且未设置货位卡;检验记录检验员、审核员仅机打,签字未手写;检验原始记录与出厂检验报告未同步;部分原料无法现场提供供货票据;省内购进原料未索取电子一票通台账;生产记录存在批次漏写、涂改问题;部分成品标签不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上述案例暴露出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持生产经营条件持续合规,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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