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经营照明设施的网络平台开办者和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以下简称“生鲜灯”)规范使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县域内从事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的各类市场销售者(包含摊贩、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线下实体店销售者、线上经营及直播带货销售者等),须严格遵守照明设施使用规范,严禁使用任何形式的“生鲜灯”误导消费者。
二、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照明光源须为白光,严禁通过任何设施故意干扰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的认知,具体禁止行为如下:使用有色光源、可变可调光源;在照明灯具外加装或使用带有红、绿、蓝、黄等鲜艳颜色的灯罩;在照明灯具外包裹、悬挂或附加红色、绿色等有色塑料袋、薄膜、玻璃纸等材料;在食用农产品陈列区域使用大面积、高饱和度的有色围挡或背景板(如肉类销售区用鲜红色背景墙、室外摊位用红色半透明遮阳棚等);在冷藏(冻)柜、展示柜等生鲜储存展示设备内置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光源;将违规“生鲜灯”与普通白光照明设施混用。
三、“生鲜灯”排查方法如下:直接观察照明设施是否为有色光源,是否使用调光旋钮、加装有色灯罩、塑料袋及设置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板;通过拍照对比,关闭手机美颜等功能后,分别于摊位灯光下和自然光下拍摄同一产品,比对颜色是否出现异常;核查灯具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凭证,查看是否标注“生鲜灯”“增红”等调色功能字样;结合现场情况,可邀请消费者或媒体参与感官判断,综合评估照明设施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认知的情形。
四、市场销售者须根据以上排查方法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经营场所内存在的上述违规照明设施及相关辅助设备,立即拆除、更换为符合要求的白光照明设施,确保经营行为合规,严禁采购、使用标注“生鲜灯”“新国标生鲜灯”“生鲜美颜灯”“鲜肉灯”“水产灯”等带有有色、调色功能的照明产品,采购照明灯具时须核查产品说明书、合格证、采购记录,留存相关凭证备查。市场开办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组织场内经营户开展排查整改,对市场内公共照明及经营户自有照明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建立排查整改台账。
五、市场销售者须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将“生鲜灯”规范使用纳入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日常管理,建立常态化自查机制,主动规范经营行为,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积极配合消费者、媒体的社会监督,对相关质疑、投诉及时回应处置。
六、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排查“生鲜灯”使用情况,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现场核查”的方式,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监测检查,针对违反本告知要求,继续使用“生鲜灯”等违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