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金昌市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公开领办发〔2022〕1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金昌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金昌市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试行)》已经金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

2022年9月1日



金昌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甘肃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在确定考核对象时,应列出具体被考核单位名单。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绩、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与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标准和内容


第六条  考核标准:

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机制、内部流程完善,执行到位、运转高效顺畅;公开内容和范围规范、具体、准确、及时;公开方式实用、多样、有效,政策知晓度高;回应关切及时,政府公信力强;平台建设规范,监督保障有力;公开效果显著,社会满意度高。

第七条  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情况;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及检查落实情况。

(二)机制建设。建立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等工作制度情况;建立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及动态调整、发布管理等配套制度情况;健全解读回应工作机制、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工作机制情况。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领导班子考核评价体系情况;定期组织政务公开业务培训等情况。

(三)主动公开。及时公开主动公开文件情况;编制发布年度报告等情况。

(四)政策解读。主动公开文件(含“删减后公开”)发布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删减后公开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情况;采取图文并茂、音频、视频、动漫等多种形式进行政策解读情况。

(五)回应关切。落实回应主体责任,加强政务舆情收集研判,畅通报送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和市场主体关切,正确引导舆论情况。

(六)公众参与。明确公众参与事项范围、规范公众参与方式、拓展公众参与渠道等情况。

(七)依申请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流程情况;依申请公开答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八)平台建设。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设置情况;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和政务新媒体内容保障、常态化安全监管情况;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务大厅的政务公开专区建设情况;政府公报编辑发行情况。

(九)其他方面。省、市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指标计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务公开考核方案中确定。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注重内部机制建设、流程规范和人员管理,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重在落实、力求实效。考核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各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同级相关部门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三)考核小组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查阅资料、电话复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并本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填写考核评分表,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向被考核单位书面反馈考核结果并通报考核情况。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制度完备、流程高效、衔接紧密、工作有亮点、社会口碑好。综合评分90分及以上。

良好:制度较完备、流程较规范、无明显短板、有一定特色。综合评分80—90分(不含90分)。

合格:有基本制度和流程,能按规定完成基本工作,无明显短板。综合评分60—80分(不含80分)。

不合格:制度不全、流程低效、有明显短板、有负面影响、被多次通报,综合评分60分以下。对政务新媒体检查时,如政务新媒体按照《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出现单项否决指标中的任意一种情形,则判定为不合格。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泄露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其重要内容。


第五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当年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加分一般不超过10分,加分后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相同得分下排名靠前):

(一)因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部门通报表彰或工作经验被上级部门采用的,在总分基础上每项加2分(可累计);

(二)因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主站正面专题报道的,在总分基础上每项加1分(可累计);

(三)被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示表扬,或在市政务公开工作会议或其他上级政务公开工作重要会议上做过经验交流发言的,在总分基础上每项加1分(可累计);

(四)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当年考核中酌情考虑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的,每发现一起,在当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总得分的基础上扣5分以上10分以下:

(一)因依申请公开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判败诉的;

(二)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等政务公开平台出现严重错误被省政府信息公开办通报或引起较大范围负面舆情的;

(三)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存在严重安全漏洞、非法链接或造成失泄密事件的;

(四)因政策解读、回应公众关切不及时、不妥当引起较大范围负面舆情的;

(五)在接受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时弄虚作假的;

(六)出现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考核中酌情考虑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6年制定的《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金昌市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坚持依法依规、公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评议,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社会评议的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规范;  

(二)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

(三)公开的方式、渠道是否畅通有效、便于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四)公开的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是否到位;

(五)依申请办理是否按法定时限答复,是否在规定外收取相关费用;

(六)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拟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评议人员等;

(二)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印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场所等渠道发布社会评议信息;

(三)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社会评议;

(四)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评议结果,确定评议等次;

(五)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向被评议单位书面反馈评议结果,并根据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社会评议的方式及结果


第八条  社会评议主要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等方式,通过政府网站公布,供社会公众评议。评议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等次。评议结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面向社会开展本机关自身政务公开工作的评议,对在“社会评议”收到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改,并将评议情况纳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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