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省委办发〔2008〕118号);
(二)《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甘劳社发〔2009〕113号);
(三)《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村干部待遇激励保障机制的意见》(市委办发〔2012〕134号)。
二、参保登记
(一)参保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组织任命或民主选举产生的现任建制村党支部(包括总支、党委)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文书。
(二)参保登记所需资料
1.《村干部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1);
2.《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附件2);
3.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参保人员户口本复印件;
5.参保人员任职批复或当选证书复印件;
6.参保人员公示情况说明书;
三、费用征缴
(一)缴费标准
村干部养老保险办法,实行按年缴费,年缴费总额不低于1000元,个人承担缴费总额的30%,政府补贴缴费总额的70%。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及物价指数变化等因素,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
村干部上半年任职的,当年7月1日起享受政府补贴;下半年任职的,次年1月1日起享受政府补贴。
村干部上半年离任的,当年7月1日起停止政府补贴;下半年离任的,次年1月1日起停止政府补贴。
村干部养老保险费的政府补贴部分,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承担,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按各地建制村分类区补助,一类地区(兰州、嘉峪关、酒泉、张掖、金昌、武威)每村每年补助1600元,人均400元;二类地区(白银、天水、平凉、庆阳、定西)每村每年补助1800元,人均450元;三类地区(陇南、临夏、甘南)每村每年补助2000元,人均500元。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从2012年7月起,将村干部养老保险年缴费金额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至2000元,提高部分由市、县区、村干部个人按照40%、30%、30%的比例分别承担。

(二)个人账户管理
县(市、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8年1月1日起负责为村干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村干部在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村干部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离职、辞职或被撤职、免职且不满60周岁的,停止政府补贴。已开展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合并计算;未开展的,可按规定选择一次性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退给本人。
四、待遇发放
本办法实施后,村干部参保缴费不满3年,年满60周岁,且已离任的,在没有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地方,如本人愿意,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给本人。缴费满3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表),计发养老金。
村干部年满60周岁仍在任的,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继续补贴相应部分,从离任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