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司法局2023年单位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 单位基本概况

一、 单位职责

二、 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23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三、 收支总体情况

四、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五、“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等财政拨款情况

六、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情况

七、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十、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十一、名词解释

第三部分 2023年单位预算公开表

一、单位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单位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单位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一、部门管理转移支付表

十二、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永昌县司法局2023年单位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一、单位职责

1、承担全面依法治县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依法治县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查工作。

2、承办县政府、政府办及局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报备、后评估等工作。负责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监督、备案审查、清理等工作。协调解决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争议。

3、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县政府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应诉案件的办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审核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4、承担统筹规划法治建设的责任。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统一部署,拟定法治宣传教育实施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基层司法所建设。

5、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县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6、负责拟定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7、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县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代理县政府行政诉讼和以县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县政府法律事务咨询及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8、负责本系统服装、警车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9、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指导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10、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11、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机关内设情况

永昌县司法局属县政府工作部门,一级预算单位,设8个内设机构,主要是以下职能股室:

1、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法治调研督查股)

2、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

3、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4、行政复议与应诉股

5、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股)

6、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7、社区矫正管理股(社区矫正办公室,县特殊人群专项组办公室,县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8、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永昌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

(二)人员情况

单位预算实有人数35人,其中:行政人员23人、行政工人2人、事业人员4人、无编人员1人、财政供养临时人员5人。

三、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23年收入预算478.75万元(详见单位预算公开表 1,2),比 2022年预算增加64.72万元,增长15.63%,增长的主要原因是:1、人员经费增加;2、机关运行经费增加。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78.7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 0万元,预计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

2023年支出预算478.75万元(详见单位预算公开表 3)。其中,当年财政拨款478.75万元,比 2022年预算增加64.72万元,增长15.63%,增长的主要原因是:1、人员经费增加;2、机关运行经费增加。(详见单位预算公开表 4)主要是: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66.68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0.78万元;

3.卫生健康支出26.18万元;

4.节能环保支出0万元;

5.城乡社区支出0万元;

6.商业服务业等支出0万元;

7.住房保障支出25.12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78.75万元(详见单位预算公开表 4,5,6,7),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

2023年基本支出468.75万元,比 2022年预算增加64.72万元,增长16.02%,增长的主要原因是:1、人员经费增加;2、机关运行经费增加。

(二)项目支出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预算10万元,比 2022年预算增加0万元,增长0%。

保障运转经费1个,主要是县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10万元。

五、单位“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等财政拨款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 2022年预算减少0万元,下降0%。2023年计划将因公出国(境)费用控制在0批次、0人次之内。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 2022年预算减少0万元,下降 0%。2023年计划公务接待费用控制在0批次、0人次之内。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万元),上升100%,上升原因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增加。

“三公”经费预算3万元,比 2022年预算增加1.5万元。增加100%

4.培训费0万元,比 2022年预算减少0万元,下降0%。

5.会议费0万元,比 2022年预算减少0万元,下降0%。

六、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43.59万元,比 2022年预算增加2.21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机关运行经费增加。

七、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3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3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3年本部门共有车辆1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价值19.3万元。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永昌县司法局资产总值为269.99万元(其中设备219.99万元,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50万元。)

2023年拟采购固定资产约15.51万元,主要为电脑、打印机、办公用桌。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23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支出。

(二)重点项目情况

1.重点项目名称:县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

2.项目实施主体:永昌县司法局

3.实施周期及计划:项目自批复之日起,实施周期 12个月;

4.年度预算安排:10万元

5.项目概括: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为县政府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咨询论证、审核把关等方面重要作用,对重大项目合法性审核、涉诉案件及时代理应诉、上访事件及时调解。

6.项目总目标:通过合法性审核、案件诉讼代理、法律意见提供、纠纷调解等,进一步保障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营造稳定和谐的县域环境,提高政府公信力。

7.项目立项依据:《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县委办发[2017]151号)文件精神及县政府会议纪要。

8.项目绩效:一是通过合法性审核进一步保障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二是矛盾纠纷的及时调解进一步营造稳定和谐的县域环境,提高政府公信力。

(四)部门管理转移支付情况

2023年预算无部门管理转移支付,相关表格为空表。

十、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一)2022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1.2022年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情况:严格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绩效目标管理相关要求,通过甘肃省级预算管理信息系统申报了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及 4个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   

2.2022年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按照《永昌县关于开展 2022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永财函〔2022〕3号)要求,以 1-6月、1-9月两个时段为节点,集中对各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监控,包括 4个项目的资金执行、年度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3.2022年绩效评价管理:按照《永昌县关于开展 2022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永财函〔2022〕3号)工作要求,实现了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及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全覆盖。

(二)2023年单位预算重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

2023年部门预算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二级项目1个,主要是县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涉及财政支出10万元。其中:涉及一般公共预算项目 1个,涉及财政支出10万元,政府性基金项目 0个,涉及财政支出 0.00万元。

2023年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指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

2、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专项收入。

3、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教育收费)、其他非税收入。

4、其他资金:包括事业收入、事业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5、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6、项目支出:部门(单位)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各部门(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7、“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反映上述项目未包括的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机关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18、卫生健康支出(类):反映政府卫生健康方面的支出。

19、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20、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21、节能环保支出(类):反映政府节能环保支出。

22、节能环保支出(类)其他节能环保支出(款):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节能环保方面的支出。

23、节能环保支出(类)其他节能环保支出(款)其他节能环保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节能环保方面的支出。

24、住房保障支出(类):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2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2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7、工资福利支出(类):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28、工资福利支出(类)基本工资(款):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军队(含武警)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士官的军衔等级工资和军龄工资等。

29、工资福利支出(类)津贴补贴(款):反映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岗位津贴,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

30、工资福利支出(类)奖金(款):反映按照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绩效奖金(基础绩效奖、年度绩效奖)等。

31、工资福利支出(类)绩效工资(款):反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

32、工资福利支出(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33、工资福利支出(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款):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34、工资福利支出(类)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款):反映按规定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35、工资福利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款):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军队(含武警)为军人缴纳的退役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36、工资福利支出(类)住房公积金(款):反映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7、工资福利支出(类)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款):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工资福利支出,如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职工探亲旅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报酬及社保缴费,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等。

38、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

39、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办公费(款):反映单位购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40、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印刷费(款):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41、商品和服务支出(类)水费(款):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4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电费(款):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43、商品和服务支出(类)邮电费(款):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44、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取暖费(款):反映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付的未实行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等。

45、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物业管理费(款):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以及未实行职工住宅物业服务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46、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差旅费(款):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47、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因公出国(境)费用(款):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48、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维修(护)费(款):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49、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租赁费(款):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50、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会议费(款):反映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51、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培训费(款):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各类培训费用。

5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公务接待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53、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劳务费(款):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54、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委托业务费(款):反映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55、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工会经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或安排的工会经费。

56、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福利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57、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58、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其他交通费用(款):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59、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款):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费及离退休人员特需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等。

60、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61、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离休费(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以及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补贴。

6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退休费(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以及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补贴。

6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生活补助(款):反映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退役军人生活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由于国家实行退耕还林禁牧舍饲政策补偿给农牧民的现金、粮食支出,对农村党员、复员军人以及村干部的补助支出,罪犯、戒毒人员的伙食费、被服费、医疗卫生费等。

64、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医疗费补助(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按国家规定资助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支出,对城乡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支出。

65、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奖励金(款):反映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奖励、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

66、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款):反映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如婴幼儿补贴、退职人员及随行家属路费、符合条件的退役回乡义务兵一次性建房补助、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等。

67、资本性支出(类):反映各单位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

68、资本性支出(类)办公设备购置(款):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69、资本性支出(类)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款):反映用于信息网络和软件方面的支出。如服务器购置、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购置的相关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反映。

70、其他支出(类):反映不能划分到上述经济科目的其他支出。

71、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支出。

附件:

1.永昌县司法局2023年单位预算公开表.xlsx

2.永昌县司法局2023年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及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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