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计划名称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检查频次 | 实施层级 | 是否属于上级部署的行政检查活动 | 是否属于“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方式的检查计划 | 备注 | |
| 是(上级部署单位) | 否 | |||||||||||||
| 7 | 2026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 | 对药品经营使用活动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2026.1.4-2026.12.30 |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年抽取40%开展监督检查,三年实现全覆盖检查(对上年度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纳入本年度监督检查) | 县级 | 是(省药监局) | 否 | ||
| 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单位 | 对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检查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六第二款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范围并组织实施。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经营活动。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结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 2026.1.4-2026.12.30 | 对经营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二级监管:每两年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对角膜接触镜类和防护类产品零售企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确定检查频次。 一级监管: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2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4年内达到全覆盖。 | 县级 | 是(省药监局) | 否 | ||||
| 辖区内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 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2026.1.4-2026.12.30 | 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4年内达到全覆盖 | 县级 | 是(省药监局) | 否 | |||||
| 7 | 2026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 对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2026.1.4-2026.12.30 | 对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三级监管: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级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法检查,每年按30%比例抽查检查,3年内达到全覆盖。 一级监管:按“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内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 | 是(省药监局) | 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