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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永昌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xl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定于2024年11月6日召开永昌县城关镇零散楼栋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永昌县城关镇零散楼栋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拟将零散楼栋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每户每月8元调整为每户每月12.5元,即每年每户150元。
二、听证会时间
2024年11月6日(星期三)下午3:00
三、听证会地点
县政务服务中心东1512室
四、听证会参加人员
本次听证会参加人员23名,由以下代表组成:社区代表10名、经营者代表2名、县人大代表1名、县政协委员1名、县财政局1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名、县住建局1名、城关镇人民政府2名、特邀代表2名、旁听人员2名。邀请县融媒体中心派记者参加。
附件:永昌县城关镇零散楼栋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调整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永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0月29日

甘财税〔2024〕3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甘肃矿区财政局,省委各有关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办公室(厅):
为扎实推进 “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收费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要求,结合实际,我们对《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涉企)目录清单》和《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下合并简称《目录清单》,附后)进行了更新,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清单》的编制调整时间截至2024年4月30日,具体征收范围、征收依据、资金管理方式等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此次更新主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部分收费项目的征收依据、资金管理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2024年5月1日以后中央、省级新设立、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将及时对《目录清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目录清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缴纳。
三、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发改部门应督导本地区严格执行《目录清单》,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反映。2023年印发的《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甘财税〔2023〕11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现将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