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321013910708D/2024-182959 | 分 类 | 县级政策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4-12-06 | |
| 标 题 |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昌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永政办发〔2024〕10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永昌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时 效 | |||
永政办发〔2024〕1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永昌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6日
永昌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参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35796-2017)、《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和《甘肃省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指南》《甘肃省村级互助幸福院建设运营管理指南》《金昌市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建设运行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结合永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养老服务设施包括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以下简称“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日照中心”和“互助院”)。
第三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坚持公益属性,为60岁以上特别是孤寡、空巢、独居、留守和分散特困供养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身康复、膳食供应、文化娱乐、情感交流、精神慰藉等为老服务,积极向老年人开展普惠养老服务。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监督指导和政策制定、制度落实、行业监管、考核评估等工作,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联络会议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村(社区)按县民政部门要求具体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
第六条 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坚持“就近便利、小型多样、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原则,根据区域内居住人口和场地情况合理布局,以集中居住为区域设置,人口较少的可以联合建设。
第七条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领域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CJ450-2018)等标准,用房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建筑物耐火指标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根据辖区老年人口确定,并与服务对象数量和需求相匹配,原则上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日照中心不少于200平方米、互助院不少于120平方米。
第八条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设置配餐间、餐厅、休闲活动室、全托日托室、医疗康复室等配套功能室,具备助餐保障、休闲活动、全托日托、医疗康复等服务功能和区域协调转介功能,连通县域内互助院、日照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日照中心和互助院应配建与服务对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其中:餐厅必须配备配餐间,老年生活用房配备休息室、沐浴间、理发室,保健康复用房配备医疗保健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娱乐用房配备阅览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等),为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及休闲活动等服务。
第九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安全标志》(GB2893-2008 GB2894-2008)的规定,设置通行导向和应急导向标志,必要处应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公共活动空间、就餐空间等设置服务导向标识,各类用房应编号并标注房间名称,除安全标志以外的养老服务图形符号及标志应符合《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MZ/T131-2019)的规定,且易于老年人识别。
第十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要求,配备相应消防器材、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同步规划适老化改造,并配套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和照明、防滑、紧急呼叫等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老年人活动方便、安全。
第十二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统一设置名称,基本格式为“xx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xx社区日间照料中心”“xx村互助幸福院”;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在显著位置设置“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标识牌;爱心组织、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建的,可以个人、企业或爱心组织名称冠名。
第三章 建设方式
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因地制宜、整合利用”的思路,统筹政府投资、公助民建、公民联建或爱心组织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建等多种资源、多种模式,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根据县域内居住人口和场地实际合理布局,可依托乡镇敬老院、党群服务中心、卫生院、学校等闲置公共资源,并宜与医疗设施同址或邻近建设。日照中心和互助院应遵循“村级主办、政府扶持、群众参与、社会支持、互助服务”工作理念,依托五保家园、日间照料中心等现有养老设施,或村(社区)卫生室、校舍等闲置资源,因地制宜统筹建设,房屋结构、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日照中心通过整合利用现有的城市社区基础设施和场地建设,新建小区需按照“四同步”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 乡镇负责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申报、运行管理,按期完成县民政部门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十七条 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
(一)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膳食供应等服务;
(二)健康保健: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并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等服务;
(三)文化娱乐: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精神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图书阅览、绘画、书法、棋牌、上网、观看影视等,禁止开展赌博等违法活动;
(四)心理慰藉:由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提供情感交流、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
(五)志愿帮扶: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和邻里、老年人互助服务。
在提供以上服务基础上,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依托综合保障等功能为老人提供全托日托、医疗康复、上门服务等服务。
第十八条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托养服务,要做好入住老人健康评估,并确定照料护理等级,与托养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时,必须明确权利义务和服务内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时,应做好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人员、服务档案管理,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等工作。日照中心和互助院应建立入院老人档案,包括花名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空巢、独居、留守、低保、低收入老人)、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服务记录、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并长期保存。
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老年人,必须经治疗康复后方可进入养老服务设施。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养老服务设施管理运行应坚持“福利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员工管理、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服务安全、应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并张贴公布。
第二十条 养老服务设施管理主体应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定期开展健康体检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服务设施餐厅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落实原料控制、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遵守《甘肃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消防、用电、用火、用气等规定,强化安全隐患整治规范场所安全设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经民政部门牵头、联合评估验收组验收合格后,依法进行法人登记;日照中心和互助院经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10日内,到县民政部门报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场所权属、占地面积、设施面积、运行管理方式、负责人等。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服务设施可通过公建民营、委托运营、公建公营等方式运营。运营时,应与运营方签订权责明晰的合同,并附相关资产明细表,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设施的基本情况、合同范围、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承诺、双方投入资产、合作期限、权利义务、费用缴纳、设施运营与移交、变更终止、违约责任等权责关系。乡镇应及时将运营监管协议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服务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建立资产台账、明确产权归属、加强委托运营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对服务质量、安全生产、运营管理、资产运转等情况定期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运营方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运营服务及消防、食品、设备等安全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与服务对象或家属(监护人)签订委托入院协议书(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乡镇职责责任:
1.乡镇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2.乡镇定期检查养老服务设施安全运行情况,及时督查整改存在问题;
3.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管理到位、运行规范;
4.乡镇具体负责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行管理,并指导村(居)委会做好互助院和日照中心运行管理;强化对管理服务人员的监管,杜绝违法乱纪、人员安全等情况发生,如遇突发事件,按规定上报县政府和县民政部门;
(二)老年人享有权利:享受本办法第十七条明确的五项养老服务。
(三)老年人履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养老服务设施各项规章制度;
2.支持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活动;
3.保持室内外卫生,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4.树立安全意识,确保自身安全;
5.自行承担伙食、医疗及其他费用;
6.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合理确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服务设施在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基础上,可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持续运营。
第二十九条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因变更或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需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集中收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县民政部门;老年人需安置的,应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日照中心和互助院暂停、终止服务的,村、社区应及时通知老人,并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
第三十条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从事医疗康复等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服务设施的资产由县民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资产处置和变更报县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日照中心和互助院只提供日间服务,夜间不得留宿。管理方要加强各方面管理,履行安全运行义务,确保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因管理不善发生问题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通过与所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或社区(村)卫生服务站合作的方式,定期为老年人提供身体检查、信息采集、健康档案、慢病干预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民政部门联合财政、住建、市场监管、卫健、应急管理、消防等行业,对全县养老服务设施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对不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及时责令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在做好入住(入院)老人安置前提下,责令停业整顿,拒不执行或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相关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关闭并解除运营合同。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采取财政补一点、部门扶一点、乡镇助一点、村级筹一点、社会捐一点、对外经营收一点“六个一点”多元方式筹资,由爱心组织、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建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日照中心和互助院每年补助运行经费3万元,其中,市、县财政各承担1万元,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1万元。
第三十七条 日照中心和互助院运行经费按县民政部门考评结果下拨,由乡镇实行报账制专项管理,按月或季度进行报销,经费主要用于日常运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服务质量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 在养老服务设施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簿),定期听取老年人意见建议。每年开展满意度评价不少于1次,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九条 充分发挥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作用,对养老服务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常态化巡检,每月上中下旬随机抽查,巡检结果纳入考核。
第四十条 县民政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并会同相关单位对养老服务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与运营补贴发放挂钩,全年连续运行且群众评价好、年度评定优秀等次的,给予全额运营补助;对连续运行10个月群众评价好、满意度高且评定为良好等次的,按全额标准的80%拨运营补助;对连续运行8个月群众评价较好、满意度较高且评定为合格等次的,按全额标准的60%拨运营补助;对累计超过4个月不运行,群众评价差、满意度低或发生安全事故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拨运营经费。
第四十一条 县民政部门建立奖惩机制,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将考核扣减资金的一定比例用于优秀等次奖励,对运行不畅的养老服务设施全县通报批评,并责成乡镇制定整改措施,跟进督促整改,整改结果报县民政部门,并向老年人公示。
第四十二条 养老服务设施管理运营情况,纳入乡镇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县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日常运行、管理服务、运行安全和资金管理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对乡镇予以相应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统一登记号为YCXZF〔2024〕2号,有效期5年。《永昌县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6〕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