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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26〕6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美丽甘肃建设“十五五”规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美丽甘肃建设“十五五”规划
为加快推进美丽甘肃建设,持续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根据《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调整优化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不断增强绿色发展动能,持续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
到2030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质量优、生态美、屏障牢、碳达峰”的美丽甘肃建设成效明显。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功能持续增强,祁连山生态环境稳固向好,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快形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持续降低,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持续提高,碳达峰目标如期实现。环境风险防范体系持续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美丽城市、美丽乡村、美丽河湖等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甘肃建设目标基本实现。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明显增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注:①[]内为五年累计完成值。②带*的为2024年数据。③细颗粒物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优良水体比例、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质比例、地下水优良水质比例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和“十五五”国家地表水、地下水生态环境监测断面(点位)测算。④非法倾倒和非法处置固体废物事件发生率按国家要求的时间节点纳入管理。⑤辐射安全与辐射环境优良指数目标值为5年均值。
统筹发展和保护,立足甘肃在国家“三区四带”生态安全格局中的重要地位,加快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优化美丽甘肃建设布局。

二、全面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
(一)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机制,促进大保护大协同。加快尕海—则岔、黄河首曲等重要湿地生态修复,推进玛曲、碌曲退化沙化草原治理,强化渭河、洮河等主要支流源头及流经区生态保护,提升水源涵养功能。以兰州市、白银市为重点,加强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综合治理,深化与青海、宁夏、陕西等省(区)联防联控,构建上下游协同、干支流互济、左右岸共治的系统治理格局,保障黄河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Ⅱ类,7个国控断面总磷等污染因子浓度保持稳定或持续下降。加强陇中陇东黄土高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升区域水土保持能力。
(二)强化祁连山生态保护和治理。健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机制,全面保护森林、草原、河湖、湿地、冰川、荒漠等生态系统,加大雪山冰川及冻土带封禁封育力度,强化生态状况和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完善常态长效监管体系,持续巩固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成效,提升生态安全预警能力。
(三)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谋划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工程。健全荒漠化综合防治机制,高质量建设“三北”六期工程,聚力打好河西走廊—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阻击战、黄河“几字弯”攻坚战。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严格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强退化湿地治理修复。开展地下水超采管控治理。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修复治理。
(四)强化生态保护修复统一监管。高质量推动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有序推进祁连山国家公园设立、若尔盖国家公园创建,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持续推进“绿盾”重要生态空间监督,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问题监督机制。持续深化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保护成效评估,有序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等重大生态工程成效评估。扎实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
(五)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深入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持续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重点区域监管,有序推进生物多样性资源普查等工作,推动开展生物多样性状况与保护成效评估。加强生物遗传资源、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强化生物安全管理和防范。推动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


三、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
(六)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以降低细颗粒物浓度为主线,协同控制臭氧污染,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推进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鼓励垃圾焚烧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玻璃、陶瓷、铸造、有色、煤化工等行业污染深度治理。严格燃煤锅炉环境准入,深入实施冬季清洁取暖改造,持续推进散煤污染治理。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持续开展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加大移动源污染治理力度,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加强尾气超标车辆治理和监管。加强秸秆焚烧、餐饮油烟、恶臭异味、烟花爆竹燃放等面源污染精细化管理,推进施工、道路、堆场等扬尘污染系统治理和常态化监管,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气氨排放全过程管理。深化区域联防联控,健全污染天气应对体系,加强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持续推动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行为。构建精准化噪声监测网络,深化交通、施工、社会生活等领域噪声分类治理,持续推进“宁静小区”建设。
(七)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基本建成入河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再生利用及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实施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提质增效行动。持续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健全返黑返臭防范机制。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开展新一轮母亲河复苏行动。强化河湖水生态保护修复,开展重要水体水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因地制宜推进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加强水生生物、河湖底质和周边环境保护。持续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切实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
(八)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与农村环境整治。持续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严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严防企业新增土壤污染。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制度,保障再开发地块安全利用,严控腾退地块土壤污染风险。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分阶段推动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第二次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管理,推进化工园区、垃圾填埋场等重点污染源地下水污染防控。提升地下水污染预警与环境监管能力。扎实推进农村环境整治,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综合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基本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和较大面积劣Ⅴ类水体,实施乡村绿化行动和村庄清洁行动。提升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管水平,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系统治理。加强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
(九)实施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深化工业固体废物管控,提升煤矸石、粉煤灰、赤泥、脱硫石膏、冶炼渣、尾矿等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制定全省煤矸石生态回填地方标准,开展大宗工业固废堆存场所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推进堆(渣)场、危险废物填埋场、磷石膏库等排查整治,完成60%以上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治理。提升生活垃圾分类与资源化利用水平,优化布局生活垃圾焚烧设施,鼓励协同处置城镇污泥和工业固废。系统摸排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隐患,对存在高中风险的实施“一场一策”专项整治。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加快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建设。持续开展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优化处置利用结构,将填埋处置量占比控制在10%以内。巩固提升“无废城市”建设成效。
(十)深化新污染物治理。严格执行国家新污染物环境管理清单要求,强化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管理。持续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与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实施全氟辛酸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加快建设兰州新区等典型区域、化工等重点行业新污染物环境监测网络与风险预警体系。探索开展抗生素、全氟化合物、微塑料等新污染物治理试点,推进化工、有色金属、医药和农药等重点行业全链条治理。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设。

四、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十一)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全面落实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强化碳排放指标管理,稳步推进地区碳考核和行业碳管控。加强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稳妥有序减少消费占比,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进新增用电量由清洁能源电量替代,谋划布局氢能、储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未来能源产业,推动实现煤炭和石油消费达峰。实施重点行业减污降碳绩效分级管理,积极推进国家确定的白银市、酒泉市和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乐工业园区等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建设,加快金昌、庆阳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培育一批省级零碳园区、零碳工厂。有效控制甲烷、氧化亚氮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提升非二氧化碳气体控排、核算、报告、核查能力,落实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
(十二)进一步加强碳排放管理。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开展省级碳排放统计核算,常态化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探索开展特色优势产业和重点产业碳排放核算。推动重点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评价。依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扩围进度,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推进光热发电、林业碳汇、淤地坝碳汇等领域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加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应用。有序推动兰州市锂电池(铜箔产品)、酒泉市光伏组件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建设,制定具有甘肃特色且有出口贸易需求的马铃薯种业、黄芪等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与标准,构建省级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完善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加快推进省级气候投融资平台建成投运,深化兰州市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搭建省级碳普惠政策制度体系,探索开展碳普惠机制研究和实践。
(十三)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完善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体系,健全协同推进机制,加强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极端天气能力。系统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基础研究,促进技术转化和推广。开展水资源、农业、公共卫生、防灾减灾等重点领域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增强经济社会系统气候韧性。深化白银市气候适应型城市试点建设。
五、培育壮大绿色生产力
(十四)强化生态环境源头管控。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实施动态更新和定期调整。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强化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等协同联动和深度应用。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强化环评管理与碳排放评价等制度衔接,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加快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推进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生态环境统计制度衔接,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
(十五)统筹推进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石化化工、冶金有色、装备制造、建材、电力、煤炭等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持续推进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建设,大力推动绿色环保(含绿色矿山)产业链发展。依法开展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促进“风光水火核”多能互补、“发输储用造”一体发展。建设大型风光电基地,因地制宜开发光热资源及生物质能、地热能,加强可再生能源就近利用,推动煤电从基础保障性向支撑调节性电源转型。持续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动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发展重点行业清洁运输,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完善低碳交通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建设发展绿色转型,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推广绿色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积极参与绿色丝绸之路建设,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作。
(十六)全面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持续开展全流域、全行业、全过程深度节水控水。加强污水资源化利用,深化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建设。推动雨水、矿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处置力度,推广节地技术和模式。加强资源总量管理和废弃物循环利用,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和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完善“新三样”、废电器、快递包装等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支持兰州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城市。
(十七)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加强绿色产品认证与标准体系建设,提升绿色产品政府采购比例,推动国有企业带头执行企业绿色采购指南。强化绿色消费激励引导,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绿色产品。开展绿色生活全民行动,推广绿色包装,鼓励绿色出行,引导公众积极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培育弘扬生态文化,积极拓展宣传途径,加大美丽甘肃建设宣传引导,畅通公众监督渠道。推行环境健康理念,提升居民环境与健康素养水平。鼓励厂矿企业、学校、街道、社区等开展绿色、清洁、零碳引领行动。
六、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十八)防治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污染。强化核燃料循环设施、钍基熔盐堆、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等协同监管,加强伽玛探伤、辐照装置、核医学等重点领域监管。推动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和高风险移动源监控系统数据质量。加强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管理。推进电磁辐射设施分类管理,探索开展电磁环境质量分区管理研究。加强大型发射设施电磁辐射影响管控和电网项目全过程生态环境管理。
(十九)防范核与辐射安全风险。加强金塔前沿站运行管理,强化重点设施辐射环境和流出物监督性监测,推动商用后处理大厂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加强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升质量管理和数智化水平。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辐射事故实战化应急演练。配合开展西北区域应急监测物资储备库建设运行,完善省域应急物资保障和支援。加强放射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健全联动应急响应体系。
(二十)建设现代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发挥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推进核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优化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同,健全核与辐射安全责任体系,始终把核安全摆在最高优先级。强化核与辐射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环境影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数智化水平。推动核安全文化建设,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科普宣传。
七、守牢美丽甘肃建设安全底线
(二十一)健全生态安全防护体系。完善权责清晰的生态安全协同工作体系,建立生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推动数据共享,加强风险评估和防范。加强祁连山区域生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完善风险台账和指标体系,加强高寒草地退化、冰川消融等风险隐患监测评估预警。
(二十二)强化重金属和尾矿库风险管控。持续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涉重金属项目环境准入,建立重点行业负面清单,严控新增排放。推动有色、电镀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和污染深度治理,实施“一企一档”动态管理。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金属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评估,系统推进问题治理与风险管控。减少使用高铊、高镉、高砷等矿石原料。加强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建立“一库一档”动态管理数据库,开展污染动态评估与监控预警,推进黄河流域甘肃段、长江上游陇南段生态敏感区尾矿库专项排查和“一库一策”精准治理。
(二十三)加强环境风险应急管理。深入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完善应急预案动态管理,常态化开展应急演练。深化“一河一策一图”成果应用,推动“一园(库、路)一策一图”建设和区域流域环境应急防控体系建设。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提升现场处置和监测能力,深化上下游、左右岸、部门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应急保障,优化应急物资储备库布局,构建信息化、网络化、市场化、动态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完善省级环境应急指挥平台,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风险溯源、预警研判和应急指挥中应用,推广便携式应急监测装备和一体化处置装备。
八、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
(二十四)完善政策标准体系。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改废”。健全生态环境、公安、检察、司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加大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研究,制修订污染物综合排放、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环境监测等地方标准。
(二十五)健全生态环境监管机制。推动省驻市监测机构、市级执法部门有效联动。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强重点区域、流域、行业执法监管,提升新污染物、碳排放等新兴领域执法能力。推动构建智慧执法体系,加强高科技执法装备配备和应用,建成统一高效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指挥平台。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完善环保信用体系,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做好新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保障工作,扎实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深入推进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二十六)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支撑。调整优化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辐射、声功能区等监测网络,加快补齐碳排放、水生态等监测短板,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有效保障监测数据质量。在重要生态空间和重点监管区域加密布设省级生态质量监测样地,构建“监测样地+综合监测站”生态质量地面监测网络。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数智化转型,加强空气、地表水自动站点仪器设备数智化更新,推动遥感、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应用。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推进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和信用评价。加强生态环境数据信息共用共享,推动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二十七)强化生态环境政策激励。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加快推进国家确定的张掖市试点建设。完善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推进森林、草原等重要生态系统补偿。完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大力发展绿色金融。
(二十八)夯实科技与人才保障。加大生态环境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力度,稳步推进省级创新平台优化整合和力量重塑,推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加强生态环境学科建设。实施高层次生态环境科技人才工程。统筹推进督察、执法、监测、应急等队伍能力建设。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权责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聚焦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环境品质提升、生态保护修复等重点领域及问题短板,谋划实施一批重大工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评价制度,强化跟踪调度与动态评估,组织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按照规定实施好美丽甘肃建设成效考核。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美丽甘肃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PDF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6年8月10日十四届省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任振鹤
2026年8月15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
二、删去第三十九条。
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并修改为:“流域管理机构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2014年1月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公布
根据2026年8月1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巩固流域治理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流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羊河流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流域内地下水资源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压减农业用水、节约生活用水、增加生态用水、保证工业用水,促进内陆河生态安全屏障建设。
第四条 石羊河流域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流域内的地下水资源工作。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地下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具体工作。
流域内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流域内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流域内相关规划要与地下水资源承载量相适应,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禁止非法取用地下水。
第六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条 凡涉及取用地下水的项目,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
第八条 流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地下水资源,有权对违法开采和破坏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流域管理机构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九条 流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要严格执行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鼓励用地表水替代部分地下水供水。
流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为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支撑。
第十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建建设项目和移民搬迁安置时,应当经科学论证,在已有地表水或者地下水供水条件的区域内合理布局。
第十一条 实行总量控制与年度用水计划管理相结合原则。流域管理机构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量控制指标为依据,监督落实市、县(区)用水总量及削减量。流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各自区域内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地下水开采削减量计划,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特殊情况下调整用水总量的,需由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并组织论证,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指导流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合理确定行业用水比例,完善水权转让制度,加快水权市场建设。鼓励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和水权置换等方式解决用水矛盾。
第十三条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打机井并严格控制旧井更新,人畜饮水和生态用水机井更新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旧井更新是指取水井干涸或水量过小及井壁坍塌等原因造成该井不能使用,在以原井位为中心,半径60米范围内新打机井。
旧井更新凿井作业时,旧井应当提前回填。人畜饮水机井因水量过少更新时不能提前回填的,需经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但更新井运行后旧井应当回填。
第十五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地下水监测,市、县(区)地下水的开采量和削减量年度完成情况,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为准。
第十六条 流域内地下水取水应当安装智能化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流域内禁止新增地下水用于火力发电、景观工程等高耗水行业。禁止取用地下水用于水源热泵或冷却降温项目。
第三章 取水许可
第十八条 在石羊河流域取用地下水,应当申请地下水取水许可。
申请新打机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申请旧井更新的,可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流域内地下水实行区域限批。对取水总量接近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区),限制审批该区域新增取水;对取水总量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的,不得新增取水。
第二十条 实行地下水水位控制管理。以县(区)为单位,在一定区域内地下水水位年下降1米以上且持续下降达3年以上的,暂停该区域新增取水,并严格控制旧井更新。
第二十一条 新增取水实行机井指标控制管理。以流域管理机构核定的机井数量为基数,各县(区)不得新增机井数量指标。符合条件新增取水的,通过关闭现有机井取得指标。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打机井:
(一)已列入农村人饮工程规划,地表水无法解决供水,以整村或多村为单位集中解决人畜饮水的;
(二)新农村示范点或重要移民搬迁安置点,集中居住人口200人以上,再无其他供水条件的人畜饮水;
(三)规模化设施养殖小区(场),圈舍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主体工程已完成,周边无其它供水条件的人畜饮水;
(四)重大民生项目、生态项目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型产业或符合流域产业结构调整及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规模以上工业项目,无其它供水条件的;
(五)重大自然灾害应急人畜饮水;
(六)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新打机井的。
前款第(三)、(四)项水量应当在县(区)总水量中通过水权置换解决。
第二十三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年取地下水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年取地下水在1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新打机井取水许可量应当根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确定的水量在县(区)用水总量内从严控制。总量已达控制指标的县(区),新增取水通过关闭已有机井置换水权。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三)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现场勘查报告;
(四)取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五)流域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旧井更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及前款第(一)至(三)项材料。
第二十六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新打机井和半径超过60米旧井更新申请的,应当在10日内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5日内审核并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原址旧井更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上报,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审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者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形式告知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有的小型自备水源井普查登记,核定水量,严格管理。禁止新打小型自备水源井。
本办法所称小型自备水源井是指井管内径不超过20厘米的取水机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在接到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后,6个月内应当施工。逾期未施工的,应当重新审批。凿井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当到流域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新打机井成井后15日内申请人向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流域管理机构1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水量发给取水许可证。
旧井更新的验收,由流域管理机构以县(区)为单位,定期集中验收。
第三十条 新打机井和旧井更新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计量设施安装情况;
(二)是否在批准的位置成井;
(三)机井质量、出水量是否达到要求;
(四)取水用途是否与批准文件一致。
第三十一条 机井所有权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明、变更协议或者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费征收及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节约保护
第三十三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区域内地下水节约与保护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广使用地下水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鼓励地下水循环利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关闭取水设施,禁止取用地下水。确需保留的,经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备水源井取水的;
(二)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的;
(三)地质水文状况不适宜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流域内因重大项目征地拆(搬)迁,原区域内机井应当关闭。因特殊情况保留的,需经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已关闭的机井报流域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注销取水许可证,不得重新启用。机井指标和水权2年内可用于置换符合条件的新增取水。未登记备案的,机井指标作废。
第三十六条 加强高耗水行业用水计量管理。单井年取水2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年取水量超过50万立方米的企业,逐步实现流域管理机构和市、县(区)联网实时远程监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进行勘查、采矿、建设地下工程等活动时,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对报废、闲置或者未完工的取水井,机井所有人应当采取封填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安全事故发生。
禁止采用渗井(坑)、无防漏设施的沟渠、坑塘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
第三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置一定数量的监测井,对地下水水位、水质进行监测。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定期监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的决定》已经2026年8月10日十四届省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任振鹤
2026年8月12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2010年3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甘政办发〔2026〕6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提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水平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提升农村义务教育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水平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安全、资金安全和供餐质量,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优化实施范围,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
(一)分步骤扩大实施范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分步骤将我省国家计划地区县城义务教育学校(以下所称学校均为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地方计划地区实施范围。2026年秋季学期起,将县城寄宿制学校中的寄宿学生纳入地方计划地区实施范围;在全面评估实施成效的基础上,逐步将县城寄宿制学校的非寄宿学生纳入地方计划地区实施范围;根据县(市、区)实际需要和学校食堂建设情况,将县城其他非寄宿制学校的学生逐步纳入地方计划地区实施范围。
二、规范招标采购,严把食材准入关口
(二)编制采购需求。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学校采购需求管理工作,明确食材品类、质量等级、检验标准、产地规格、配送频次、售后服务、应急补给等,严禁设置排他性、指向性、不合理条款。
(三)优化采购方式。完善大宗食材采购制度,营养改善计划所需的全部食材(包括但不限于大米、面粉、食用油、肉、蛋、奶等大宗食材,以及干货、蔬菜水果、食品添加剂、调味品等原辅料),原则上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严格对照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区分项目预算规模、采购频次、食材特性,依法选定采购方式。针对农村学校点多分散、单次采购量小、生鲜食材不宜长期仓储的特点,鼓励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模式,统一确定供货主体、服务标准,减少重复采购流程。
(四)严格验收标准。学校要将食材质量、新鲜度、农残检测、配送时效等纳入验收内容,制定分品类食材验收规范。实行双人或多人联检验收,验收人员包括学校食品安全员和食堂管理员,做到食材到货必验,不合格食材坚决拒收,验收资料归档留存。
(五)加强价格监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采集本地农贸市场、商超、农产品基地同类食材市场公允价格,建立并动态更新食材价格参考库。采购报价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格的,应当要求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涉嫌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强化采购过程价格管控,评标、评审环节重点核查报价合理性,严防围标串标、哄抬价格、低价恶性竞争等行为。对生鲜食材实行报价与实物质量联动评审,杜绝“价高质次”“低价劣质”问题发生。建立采购价格比对机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所辖县(市、区)食材采购价格进行比对分析,对普遍价格虚高的进行调查核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价格异常偏高的市县进行重点跟踪并适时预警。
三、提高供餐质量,做到营养均衡
(六)做好膳食指导。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饮食习惯,分学段制定多样化供餐食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学校营养教育和膳食指导。学校制定并公示带量食谱,做到供餐营养均衡、品种多样、动态优化。各地在执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府、家庭、社会力量共同承担膳食费用机制,持续提高学校供餐质量。
(七)灵活多样供餐。学校原则上提供完整的午餐(热食),暂时无法提供午餐的可选择加餐或课间餐。只能供应早餐的,可探索“早餐+课间餐”等灵活供餐模式,增加牛奶、水果、鸡蛋等,提高学生营养水平。
四、加强食堂管理,实行自主经营
(八)推进食堂自主经营。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严格落实自主经营制度,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对目前仍在合同期内的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合同到期后一律转为自主经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做好过渡期间的管理工作。
(九)配足食堂从业人员。各地应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保障食堂稳定供餐。
(十)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学校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员,500人及以上学校食堂还应配备由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副校长或同等职位人员担任的食品安全总监。学校要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依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十一)健全学校陪餐制度。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费用自理),监督供餐质量,征求意见建议。学校校长要做好开学第一餐陪餐工作,每学期至少在食堂开展一次现场办公,解决存在问题,改善就餐环境。
(十二)执行师生同餐同价。学校不得单独开设教工食堂,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及家委会成员等人员与学生同餐同价,按标准缴纳伙食费,不得挤占补助资金。
(十三)推进食堂智慧监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要加快推进甘肃省“校园餐”智慧监管系统建设,持续完善营养配餐、食材采购、出入库管理、安全加工管理、消费管理、财务管理和智能预警等功能,实现全流程可追溯智慧化监管。
五、加大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四)强化资金保障。国家计划地区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计划地区自筹部分、自主实施地区所需经费由省、市县按照6∶4比例分担。在上述政策以外实施的学生餐补,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
(十五)规范资金拨付。逐步将学校就餐管理纳入全省“校园餐”智慧监管系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据实拨付补助资金,及时将学校采购食材费用支付给供货企业,做到资金直达、闭环运行。
(十六)强化资金管理。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不得在膳食费用中列支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
(十七)规范财务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县域内学校食堂财务实行监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财务管理机构提供财务核算、账务处理等专业服务。
六、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供餐满意度
(十八)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县(市、区)要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学校定期将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情况、带量带价食谱等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十九)落实家长委员会制度。学校成立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邀请家长代表参与膳食经费管理使用和食品安全、招标采购、质量评价、安全检查、收支公开等事项监督。
(二十)落实满意度调查制度。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营养改善计划满意度调查,对供餐质量、价格、卫生、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调查对象涵盖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其中学生参与率不低于在校就餐学生总数的80%,家长代表覆盖各年级。调查可采取线上问卷、线下问卷、家长开放日现场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调查结果及时公开,并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十一)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监督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责任督学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常态化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七、强化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二十二)落实政府责任。省级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市级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县级政府负责确定具体实施学校,制订实施方案和膳食指导方案,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建设、改造学校食堂(伙房),制订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二十三)强化部门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加强学校食堂建设;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膳食指导和营养健康评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其他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营养改善计划推进合力。
各地要进一步拧紧责任链条,将营养改善计划作为加快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任务,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支出责任,保障食品安全和师生健康。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准确、深入宣传惠民政策,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甘政办发〔2026〕5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8月16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8〕163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总体要求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2 运行机制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2.2 市县应急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风险防控
3.2 风险监测
3.3 预警预报
3.4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响应分级
4.3 应急指挥
4.4 响应措施
4.5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和交通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编制与修订
7.2 预案演练
7.3 宣传培训
8 附 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原则,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发生,或发生在省外但有可能对本省造成污染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省内放射性物质丢失、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等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1.4.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造成市(州)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造成跨省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4.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造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造成跨市(州)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4.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造成跨县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级别。
2 运行机制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成立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的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市县政府和其他部门。应急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及跨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给予支持,或由省生态环境厅报请生态环境部给予支持。
2.1.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是: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统一协调、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信息;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县应急指挥机构
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市县政府根据应对处置需要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跨行政区域,但未达到重大及以上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政府提供响应支援,或指挥、协调应对处置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市县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省级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根据需要由省政府派出工作组或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风险防控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环境风险常态化管理,组织重点领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调查、识别、评估和治理,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目标环境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做好监控预警、水源防护、物资储备等工作。相邻地区应当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生态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3.2 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苗头性信息。获悉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时,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到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时,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3 预警预报
3.3.1 预警级别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根据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3.2 预警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事发地市(州)政府发布,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发布。省生态环境厅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省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级政府及时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短信、微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事件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相关涉事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进展,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加强跟踪分析,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核实、研判,及时掌握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党委政府、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跨流域污染的,上下游相关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信息,同时报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期可能演化发展为特别重大、重大级别,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市(州)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应当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抄送生态环境部。
3.4.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后,除极特殊情况外,应当在30分钟内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
特别重大、重大及敏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态紧急、情况复杂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不受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可越级上报。
3.4.2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信息报送平台、传真或面呈等方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及时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报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情况。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报告处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
4.2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等,省级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4.2.1 一级响应
符合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经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由省生态环境厅报请省委、省政府决定。必要时,省委、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4.2.2 二级响应
符合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经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由省生态环境厅报请省政府决定。
4.2.3 三级响应
符合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经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并派出工作组或牵头成立省级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
事发地市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4.2.4 四级响应
符合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经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决定。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强化统筹,指导开展应急监测、污染处置等相关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等;
(2)根据需要,协调专业应急力量与物资装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
(3)根据需要,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处置工作;
(4)组织信息报告和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5)视情向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省内有关地区或相关省份通报情况;
(6)研究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7)组织或协助生态环境部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8)视情协调相邻省区支援;
(9)配合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县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本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本级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相关政府及其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3 应急指挥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由省政府组织应对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由事发地市(州)政府组织应对处置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应对处置工作。
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与现场指挥部做好衔接,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4.4 响应措施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市县政府、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污染来源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排查,查明并切断污染源,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必要时,由属地政府组织开展。
事发地政府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式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2 人员转移安置
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必要医疗条件。
4.4.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人员,及时准确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通过咨询专家和模型预测等方式,预测事件发展和污染物扩散趋势,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安排相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利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渠道,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及敏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省政府或应急指挥部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后续根据事件态势、应对处置等情况,适时发布信息。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市县政府按规定发布事件信息。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4.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浓度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部门终止应急响应,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可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联合同级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市县政府共同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必要时,会同纪检监察机关,查明事件原因、性质、经过、环境影响、损失和责任等,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应当及时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生态环境应急和监测、消防救援、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力量,应当积极承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对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任务。加强生态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发挥专家队伍作用,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建议。
各级政府、重点行业、大型企业应当强化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对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紧急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应对处置和恢复治理需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结合辖区内环境风险特征,分级分类储备污染源切断、控制、收集、降解和安全防护、应急通信指挥以及应急监测等物资装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动态掌握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肇事人承担。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资金保障。
6.3 通信和交通运输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加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预警、应急监测和污染处置科技支撑,支持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应用。强化生态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应用,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智能化和数字化。建立完善各级生态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支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指挥协调、资源调用、辅助决策等。
7 预案管理
7.1 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编制,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应结合国家预案发布情况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内容。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应急救援与保障队伍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运行机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联动响应等内容。市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7.2 预案演练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开展1次。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市(州),一年内至少开展1次同类型事件应急演练。
7.3 宣传培训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生态环境应急业务培训,掌握应对处置基本技能,明确预案实施程序和响应要求。
8 附 则
8.1 名词解释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有关事件分级和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级(数),“以下”不含本级(数)。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1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组织协调媒体记者采访报道;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预警信息推送,科普知识宣传。
省委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等信息发布管理,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省工信厅: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紧急生产和紧急配送工作。
省公安厅: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应对处置工作;参与因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不明危险化学品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在专业部门指导下,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划定管制区域,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通道,配合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对事故现场、重要保护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负责造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省民政厅: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社会捐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范围。
省财政厅:保障县级以上(含县级)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省自然资源厅: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地质资料和相关图件。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接报和报告、环境应急监测、污染调查,确定环境污染危害范围和程度;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组织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省住建厅:协调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市政公用设施、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等单位配合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指导涉事地区城市供水、燃气、供热、生活污水处理等单位提供现场周边地下市政管线资料,及时做好应急处置相关配合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协调指挥船舶污染水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负责调集、协调道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人员、物资运输提供保障。
省水利厅: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指导具有控制性工程的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省农业农村厅: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处置。
省商务厅: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所在地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保供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
省应急厅: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协调相关专业应急队伍;指导、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与调查。
省林草局:参与涉及森林、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物及在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防范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省广电局:指导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平台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现场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等抢险救援行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落实消防废水风险防控措施,最大限度防范次生污染。
省气象局: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区域开展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
省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提供公众通信保障。
附件2
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一、污染处置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林草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参与。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二、应急监测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参与。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条件、自然条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
三、医学救援组。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药监局、省疾控局等参与。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参与。
主要职责: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人员的储备调拨、紧急生产和紧急配送;组织调运重要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工作。
五、新闻宣传组。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参与。
主要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加强媒体、通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省公安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主要职责:加强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七、调查评估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林草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和事发地政府等参与。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对应对处置过程、人员责任、应对经验、存在问题等进行分析总结。
八、应急专家组。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参与指导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和专家咨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甘政发〔2026〕4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全面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6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
为更深层次、更大力度推进零基预算改革,进一步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切实增强财政统筹平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支出政策管理
(一)推动政策高效协同。各级各部门在制定支出政策中,要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聚焦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提高政策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支出政策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部门行业发展以及中期财政规划相适应,强化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政策统筹,发挥集成效应,推动多元政策目标与有限财政资金相匹配。
(二)厘清政府保障边界。财政资金主要投向基本公共服务和市场失灵的领域,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领域的投入政策,及时调整退出;持续清理规范财政补贴政策,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严格落实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压实各级支出责任,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变相要求下级承担额外的支出责任,也不得包揽上移理应由下级承担的支出责任。逐步清理腾退影响区域均衡发展的定向补助政策和其他非必要补助,严禁部门跨级次安排机关日常运转类经费。
(三)严格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严格落实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制度,对评估范围内事项按程序开展评估,靠实资金来源,评估不通过的一律不予安排预算。各级制定提高补助标准、扩大保障范围的民生政策,应报上级政府审核备案后实施。统筹做好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推进支出政策实施和资金保障能力有效衔接。
(四)完善动态调整机制。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立“政策制度库”,所有支出政策入库管理。重大政策制定牵头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开展政策执行效果中期评估,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高资金支出效益和政策实施效果。对即将到期拟延续实施的重大政策,由政策制定牵头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适时开展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年度预算编制前,逐项逐条集中梳理现行政策,厘清目标任务、实施期限、支出责任,及时清退已到期、任务已完成和低效无效的政策。
二、推动项目整合重构
(五)清理优化支出项目。各级各部门聚焦重点任务,依据支出政策和实施效果,梳理、重构项目资金。对政策已到期和低效无效的项目及时清退,对交叉重复、方向类同的项目归并整合,原则上一类政策一个项目、一个部门牵头管理,预算安排一年一定。加强业务经费和专项资金分类管理,原则上除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外,专项资金中不得掺杂用于保障机关日常运转类支出。稳步推进转移支付项目与本级支出项目分离,逐步取消打捆安排、互相调剂。
(六)实行支出清单管理。建立支出清单管理制度,分类施策、应保尽保、该省则省。编制大事要事保障清单,对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任务优先安排、强化保障。编制过紧日子负面清单,厘清“政府与市场”“委托与自身履职”的界限,明确不能支出的事项范围。加强“三公”经费等部门日常履职类支出管理,结合财力按轻重缓急从严从紧安排,清理规范节庆、展会、论坛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等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以外的一律不安排财政资金。严格落实财政补贴负面清单,分类处置违规补贴存量,严防违规补贴增量。
(七)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构建常态储备、滚动管理、有进有出的项目库管理机制,推动项目储备申报与预算编制统筹衔接。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先评审后入库”,鼓励采取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筛选项目,加强审核把关,择优纳入部门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产业发展、重点建设类项目,聚焦延链补链强链、互融共促发展,采取跨部门、开放式项目筛选储备模式,打破部门界限,由牵头部门会同财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谋划、联评联审,推动资金向更重要领域、更优质项目集中。年度预算安排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财政部门结合财力状况、轻重缓急以及项目熟化程度等提出预算安排意见,报同级政府审议。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实化具体实施项目,提高年初预算细化到位率,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实施。跨年度实施项目,要合理测算、分年度申报支出预算。
(八)健全支出标准体系。强化支出标准应用,将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和审核的基本依据。基本支出实行分类分档、定员定额管理,类档标准根据国家工资福利政策、部门履职基本需求、运行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加快项目支出标准建设,区分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结合政策要求、行业规范、物价水平和财力状况等,按照先易后难、梯次推进的原则,逐步健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项目支出标准体系。
三、强化财政资源统筹
(九)加强政府预算统筹。加强政府各类收入预算管理,编制非税收入目录清单,增强政府收入统筹能力。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明确彩票公益金省级统筹比例。可以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事项,在政策范围内优先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腾挪财力用于其他重点事项。强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缴,建立国有企业收益上交比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国有企业收益收取比例。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各级结合实际可适当提高调入比例。
(十)加强跨部门资金统筹。强化部门间协同合作,打破部门预算管理界限,打通资金统筹渠道,集中财力办大事。聚焦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等重点任务,采取“牵头+配合”的方式,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谋划储备项目,统筹用好各领域资金,同向发力、协同联动,切实发挥资金聚合效应,支持重点任务有效落实。
(十一)加强非财政拨款资金统筹。推进部门预算全口径管理,将事业单位各类收入以及部门单位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全部纳入预算。加强非财政拨款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执行和调剂等程序。全面梳理部门非财政拨款资金来源、规模、结构,建立定期统计分析机制。部门支出预算优先使用非财政拨款,对非财政拨款能够满足履职需要的,暂不安排财政资金。将部门非财政拨款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行指标管控,无预算不得支出,实现预算编制、执行以及会计核算、决算报告等全流程管理。加强部门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监测与管理,强化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管理,对长期沉淀闲置资金,适时上缴国库统筹安排使用。
(十二)加强转移支付统筹。加强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整合统筹,避免重复分散投入,提高资金使用聚合度,推动资金投向与实际需求相匹配。推行按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推进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钱随人走”改革,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完善均衡性、重点生态功能区等财力性转移支付分配方式,结合区域类型、发展现状等,科学合理分配资金,打破“基数+增长”模式,进一步优化财力配置。
(十三)加强资产资源统筹。深化“财政+国资”模式,扩大资产集中运营规模,加大资产调剂共享力度,强化分领域资产统筹管理,推进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统一监管,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持续推进“财政+金融”模式,用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统筹运用贴息、基金、担保等组合工具,放大政策效应和资金效益,增强市场主体内生发展动力。
四、优化资金分配
(十四)统一预算分配权。健全“政府定目标、部门谋项目,政府定资金、部门抓落实”机制,对列入大事要事保障清单的事项,部门年初预算细化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后,报同级政府研究确定,按程序纳入预算。规范部门代编预算管理,除有明确要求外,原则上部门不得代编应由所属预算单位实施的项目预算,减少部门预算二次分配和横向分配,提高预算管理的统一性、规范性。
(十五)健全统筹工作机制。构建跨部门统筹使用资金体系,省级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分领域跨部门资金统筹工作专班,研究提出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重大事项报省委研究。市县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
(十六)拓展预算联审模式。坚持“财政牵头、部门联动、专家参与、互评互审”原则,省级每年选取部分部门,结合预算执行和巡视巡察、审计、财会监督等,对部门预算申报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强化结果运用,压减不合理支出,提升预算编制质量。
(十七)规范资金“二次”分配。预算执行中,需再次细化分配的专项资金,要结合资金使用范围,优先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及全省重点任务落实。财政部门要会同其他部门加强“二次”分配资金审核把关,提高资金分配的精准性、合理性,做到资金投向聚焦重点。严控执行中追加事项,确需新增支出的,优先从部门现有专项中调剂解决。
五、健全绩效管理链条
(十八)做实事前评估评审。坚持做到“先有评估评审、再有预算安排”,对部门新增重大项目一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统筹推进预算评审与事前绩效评估融合一体开展,不断拓展预算评审深度,加强项目支出成本管控。
(十九)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严格落实“无绩效、不预算”硬性要求,关口前移、靠实责任、强化审核,做到绩效目标与支出政策、工作任务相衔接。开展绩效目标编制质量评级,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评级较差的项目不进入下一阶段预算安排流程,提高项目绩效目标编制质量。
(二十)严格绩效运行监控。实行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双监控”,推动分部门、分项目动态监控全覆盖。加强监测分析,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纠偏纠错;对偏离目标较大的,按照“调整目标、停拨资金、调减预算、终止项目”等情形分类处置、限期整改。
(二十一)提升绩效评价质效。采取“全面自评+重点评价”相结合方式,持续完善评价体系,全面提升评价质效。压实部门单位主体责任,在项目单位对所有项目支出及其整体支出开展全面自评的基础上,主管部门选取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每年选取部分项目支出、部门整体支出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十二)强化绩效结果应用。构建覆盖事前评估评审、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评价情况、结果应用的全流程常态化闭环管理体系,明确每个环节的评判内容、标准、分值,结合实际量化打分、综合评判,区分“优、良、中、差”四个等次,强化绩效结果应用,与预算安排相挂钩,做到奖优罚劣。
六、完善财会监督体系
(二十三)加强协调联动。强化财政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压实部门依责监督和单位内部监督主体责任,推动财会监督纵向贯通至资金支出末端、横向覆盖所有预算部门财政拨款和非财政拨款。加强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强化结果信息共享互认,形成监督合力。
(二十四)加大监督力度。将财会监督拓展至预算管理全链条,推动财会监督由事后纠偏向事前防范、事中预警管控转变。坚持线上监控与线下核查相结合,对重点资金实时、全程、精准监督。加强对重大政策落实、重点资金管理的专项监督。强化监督结果量化应用,与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相挂钩。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打破基数、破除壁垒,强化整合统筹、完善预算管理,推动资源配置更加科学、支出结构更加合理、资金投向更加聚焦。财政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跟踪问效,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相关链接:《全面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