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
甘政办发〔2026〕1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指在本省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义务,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跨县级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以真实、合法、有效、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进行登记。
同时通过线下和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申请登记实体经营场所,可以同时登记网络经营场所。
仅提供互联网域名访问、虚拟主机租用等服务,不提供实际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空间地址,不得用于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
第七条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产权证明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借用)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产权证明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和租赁合同(借用协议)。使用的房屋来源为转租、分租或者无偿使用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分租或者无偿使用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场主体使用自有房屋,或者租赁(借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的产权证明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共享信息进行在线核验的,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免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的信息以及承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申报承诺,即可办理登记。
市场主体存在作出虚假承诺被查实、拟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存在异议、使用托管机构地址等情形的,不适用自主申报承诺制。
第九条 市场主体提供以下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不动产权证:
(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旅馆、宾馆房间的,提交旅馆、宾馆营业执照;
(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商品交易市场内场所的,提交市场经营管理方的营业执照。
第十条 市场主体使用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提交产权证明或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等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属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二)属于公用人防(民防)工程的,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三)属于商业网点用房的,提交商业网点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四)属于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交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买卖合同、缴款收据、发票等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五)属于市(州)、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产业园区)规定的其他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其管理机构规定文件。相关文件应当载明房屋已通过安全鉴定;
(六)使用自建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甘肃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七)使用其他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由相关单位出具的建筑物客观真实存在,且市场主体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相关单位无法出具的,可提交由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建筑物客观真实存在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使用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之外,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的其他场所从事与经营范围一致,且不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可以申请增加经营场所备案。
备案后,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住所一栏标注“一照多址”,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住所(经营场所)备案信息。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同一地址的非居住用房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市场主体之间有投资关系,使用相同住所(经营场所)办公的;
(二)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13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8〕115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甘政办发〔2026〕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高效办成一件事”
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PDF
甘政办发〔2026〕1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中小学“强县中增学位”工程实施方案》《改造建设100个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300个村级互助幸福院实施方案》《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实施方案》《乡村全民健身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资助困难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实施方案》《万名老年人白内障复明工程实施方案》《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和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省级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农村水利惠民工程实施方案》《职工关心关爱“4个1”活动实施方案》《100个社区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实施方案》等10件为民实事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扛牢责任、真抓实干,切实把为民实事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一件接着一件办实办好。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紧盯时间表、任务图,严格资金监管,严把程序关、质量关,全力加快实施进度,强化项目全周期管理,注重发挥为民实事的带动性、延续性,持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小学“强县中增学位”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2026年中小学“强县中增学位”工程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支持20个县(市、区)各1所普通高中提升办学水平和能力。
“强县中”项目,主要通过改善办学薄弱环节,重点是校舍建设、实验室配置及使用、图书馆建设、体育和生活设施配置,提升基础办学能力;加强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是名优校长引进培养培训、名优和骨干教师引进培养培训、教师职称评聘,提升核心竞争能力;激发学校办学活力,重点是规范办学行为、办学质量评价、学生发展评价、深化教研改革,提升内涵发展能力;深化数智赋能,重点是国家和省级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应用、智慧校园建设,提升办学能力和水平,促进县中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更好满足群众接受优质高中教育的美好期盼。
(二)在有建设需求且具备项目完成条件的市(州)城区和兰州新区增补义务教育阶段学位2万个。
“增学位”项目,主要是结合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要求,加大市(州)城区和兰州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位供给,进一步适配学龄人口对义务教育优质资源的需求。
二、资金安排
省级统筹安排基础教育发展资金6.5亿元,其中:4亿元用于支持20个县(市、区)各1所普通高中提升办学水平和能力;2.5亿元用于增补市(州)城区和兰州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位。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月底前)。省教育厅抓好项目统筹,会同省财政厅及时拨付省级资金。市县政府指导本级教育部门提前开展资源盘点、前期准备、人员培训等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市级教育部门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审批阶段(3—4月)。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开辟绿色通道、落实优惠政策。按照程序启动征地、立项审批、招投标等工作,对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环节实施并联审批,4月底前完成项目设计、审批和招投标等工作。
(三)实施阶段(5—11月)。“增学位”项目8月底前完成学位增补并按招生计划投用。“强县中”项目11月底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确保学生必做实验和教师演示实验开出率达到100%;学业水平考试各科平均合格率达到90%以上;校长和骨干教师培训全覆盖,每校至少建成1间智慧教室,国家和省级智慧教育平台应用全覆盖。
(四)验收阶段(12月)。12月10日前,市县政府组织力量对2026年中小学“强县中增学位”工程进行结项验收并形成报告,由市级教育部门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对标《甘肃省县域普通高中振兴工程评价指标》,从“提升校长能力、建强师资队伍、提升办学品质、强化教研支撑、提升智慧教育水平”等方面对项目学校进行综合评估验收。
四、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王 旭 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张国珍 省教育厅厅长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组织保障
(一)压实工作责任。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下达,市(州)政府协调推进项目实施,县(市、区)政府负责项目建设,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各尽其责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资金保障。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在有效推进项目建设的同时,加强人才引进、师资培训、教研提质、数字化建设等经费保障。
(三)加强过程管控。落实项目备案、市县包抓、台账管理、进度跟踪、竣工销号等工作机制,明确专人对接,实现项目进度闭环管控、责任闭环落实。
(四)做好指导监督。严把项目申报审批、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关口,严防基建、物资采购等领域发生腐败问题。项目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情况,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强县中”学校清单
2.“增学位”指标清单
附件1
“强县中”学校清单

附件2
“增学位”指标清单

改造建设100个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
中心和300个村级互助幸福院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2026年全省改造建设100个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300个村级互助幸福院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改造提升方式,在全省建设100个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300个村级互助幸福院,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更好满足农村老年人服务需求。
二、功能标准
(一)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1.面积要求。结合老年人服务需求,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
2.基本功能。发挥专业照护、服务转介、资源链接等作用,促进上下联动,推动供需衔接。主要具备以下功能:
(1)供餐助餐。配建和服务对象相匹配的厨房餐厅,为在中心活动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
(2)休闲娱乐。配建活动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休闲活动、文体娱乐服务。
(3)日托全托。根据实际设置护理型床位,具体数量由各地自行确定,为有短期入住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托全托等照料护理服务。
(4)医疗康复。与辖区内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能力评估、康复理疗、慢病诊疗、术后康复护理等服务。
(5)上门服务。积极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家政等服务。
(二)村级互助幸福院。
1.面积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使用面积不做硬性规定。
2.基本功能。发挥设施站点连接家庭与社会服务的作用,及时收集和转介服务需求。主要具备以下功能:
(1)供餐助餐。配建和服务对象相匹配的厨房餐厅,为在互助幸福院活动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为村上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2)休闲娱乐。配建日常活动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休闲活动、文体娱乐服务。
(3)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拓展其他服务。
三、运营管理
(一)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1.运营主体。由乡镇(街道)运营,或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第三方运营。
2.监管责任。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监管主体为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重点对内部管理、安全生产、作用发挥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资产台账、明确产权归属、加强委托运营合同执行情况监管。运营方需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运营服务以及消防、食品、设备等安全管理情况。
3.成本管理。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可面向社会其他人员提供经营服务,增强造血能力,推动可持续发展。
4.服务收费。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提供微利服务,供餐、送餐、上门服务等项目确定合理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村级互助幸福院。
1.运营主体。原则上由村委会负责运营,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第三方运营。
2.监管责任。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村级互助幸福院监督管理。
3.成本管理。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政府补一点、村集体筹一点、社会力量捐一点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志愿服务、村民互助、面向社会其他人员提供经营服务等措施,降低运营成本,推动可持续发展。
4.互帮互助。积极倡导互助养老,鼓励老年人继续发光发热,引导年纪较轻、身体健康的老年人发挥自身作用,实现老人之间的互帮互助、互相服务。
四、资金安排
(一)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个补助200万元,省、市、县三级按照5∶3∶2的比例分担,其中:省级财政补助100万元,市(州)财政补助60万元,县(市、区)财政补助40万元。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1亿元,按标准一次性下达到项目所在市(州),市县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资金主要用于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设施配套。
(二)村级互助幸福院。每个补助20万元,省、市、县三级按照5∶3∶2的比例分担,其中:省级财政补助10万元,市(州)财政补助6万元,县(市、区)财政补助4万元。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3000万元,按标准一次性下达到项目所在市(州),市县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资金主要用于村级互助幸福院改造建设和服务设施配套。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月底前)。市县政府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项目前期筹备工作,市县民政部门主动扛起责任、加强项目指导。
(二)项目实施阶段(3—10月)。按照建设标准和任务要求,完成项目设计、审查备案、资金配套、招投标、项目施工等工作。
(三)评估验收阶段(11月底前)。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在此基础上,市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查看、实地验收、综合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建设质量、设施配套、服务功能以及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四)项目运营阶段(12月底前)。县级民政部门指导督促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级互助幸福院投入运营、开展服务,查漏补缺、完善工作,组织岗前培训。
六、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王 钧 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苟保平 省民政厅厅长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民政厅负责项目计划安排、政策指导和督促协调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补助资金拨付等工作,市(州)政府负责项目统筹协调和推进督促,县(市、区)政府负责项目建设。
(二)周密组织实施。坚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布局,选址应遵循“贴近群众、辐射集中、功能互补”原则,优先考虑人口密度、交通状况、服务需求等因素。不支持新建,统筹现有资源,以改造提升为主,建设“一老一小”服务综合体。对于已建有设施且作用发挥较好,但仍无法满足区域内服务需求的,可择址再行改造建设,增加服务供给。
(三)严格资金监管。严格管理和使用好项目资金,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出进度,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督促指导。市级民政部门加强现场跟踪指导。项目建设中,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工程质量建设有关要求,督促施工方严格把控原材料、施工、设施设备等质量,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附件:全省100个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300个村级互助幸福院计划表
附件
全省100个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
300个村级互助幸福院计划表

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
就业和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2026年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一)目标任务。采取省级财政适当补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项目实施期限3年。
项目人员范围:未就业的甘肃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省内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毕业生;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愿意在甘肃就业的省内院校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毕业生。省内涉藏地区毕业生可放宽至普通中专学历。
项目单位范围:县级及以下教育、卫生机构,街道社区、基层站所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和文旅康养等重点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企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上述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参加项目人员不占事业编制、签订劳动合同,按临聘人员管理。
(二)资金安排。省级财政3年共安排资金5.4亿元。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人员生活补贴,补贴期限3年。
(三)实施步骤。
1.确定目标任务(4月底前)。开展岗位需求摸底,向市(州)、兰州新区分解下达目标任务。
2.开展供需对接(5—8月)。发布项目公告,市县人社部门宣传解读项目政策,组织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报名,审核、发布岗位信息。8月底前,组织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进行双向对接、自由选择,签订劳动合同。
3.组织人员上岗(9月)。用人单位组织项目招聘人员上岗,建立管理台账。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招聘指标将生活补贴资金拨付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社部门审核通过的招聘人员名单,将生活补贴按月发放至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4.进行总结评估(12月底前)。11月底前完成目标任务。市县政府指导人社部门在12月底前对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检查验收。
(四)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雷思维 省委常委、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周丽宁 省人社厅厅长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主体: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组织保障。
1.压实各方责任,协同推进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加强统筹协调与业务指导。市县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项目落地实施。
2.规范政策执行,保障人员权益。参与项目的用人单位须依法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时发放工资报酬;项目补贴期内,允许项目人员报考各类政策性岗位或脱产研究生。出现离岗空缺的,市县人社部门可根据剩余补贴资金情况进行递补,递补人员同等享受3年补贴政策。
招聘的毕业生可享受用人单位所在市或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在落户、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验;项目期满,与用人单位协商是否留用,未留用的毕业生自主择业或创业,项目期不再延长。因用人单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由符合条件的新用人单位再次招聘进入,继续享受应享未享月数补贴政策。
3.加强全程监管,确保实施成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调度、规范指导和资金监管。市县人社部门严格审核用人单位资格、聘用人员条件和补贴发放情况,督促做好人员管理,保障政策全面落实。
二、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
(一)目标任务。2026年全省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其中,兰州市7万人、嘉峪关市0.55万人、金昌市0.9万人、酒泉市1.3万人、张掖市1.8万人、武威市1.7万人、白银市2.4万人、天水市3.9万人、平凉市2.4万人、庆阳市2.4万人、定西市1.6万人、陇南市1.45万人、甘南州0.4万人、临夏州1.7万人、兰州新区0.5万人。
项目人员范围: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通过各类单位招聘录用、从事个体工商户、公益性岗位安置及灵活就业等渠道,在全省城镇区域内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实现再就业。
(二)资金安排。通过2026年中央财政下达和全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等途径筹集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困难学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及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支持和促进劳动者在城镇实现就业。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三)实施步骤。
1.工作调度。2月开始,省人社厅按月对各地工作进展进行调度督促,强化数据质量管控,确保目标任务有序推进。
2.检查验收。12月上旬,市县政府指导人社部门按照目标任务要求,组织对为民实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检查验收。
(四)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雷思维 省委常委、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周丽宁 省人社厅厅长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配合单位:省政府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实施主体: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组织保障。
1.压实工作责任。市县政府围绕目标任务统筹推进项目落地。人社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培训,严把数据质量。财政部门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支出结构,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2.实施精准帮扶。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渠道,帮扶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就业。深入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提升劳动者能力。完善就业服务模式,强化信息化建设,提升服务效能。
3.规范就业统计。常态化开展统计人员业务培训,严格执行统计方法制度,统一统计口径,把好数据录入质量关。依托“大就业”信息系统加强数据比对核查,健全完善实名制工作台账,确保就业工作质量。
乡村全民健身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2026年乡村全民健身提升工程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全省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安置点和省级和美乡村,支持建设300个乡村全民健身提升工程,其中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40个,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安置点67个,省级和美乡村193个。
二、资金安排
从2026年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统筹安排资金3000万元,每个项目实施点补助资金10万元。资金拨付至各市(州)体育部门,用于乡村全民健身提升工程场地设施建设和体育器材配置。
三、建设标准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健身路径类和多功能运动场,具体内容由各项目实施点所在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市(州)体育部门审核,省体育局备案。所有场地器材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保证质量安全和使用安全。
四、实施步骤
(一)项目申报。省体育局根据县(市、区)具备建设条件(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硬化场地)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安置点和省级和美乡村数量,分配县(市、区)可支持的乡村全民健身提升工程数量,县(市、区)政府确定具体项目实施单位(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内容,市(州)体育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省体育局备案。项目申报工作于3月底前完成。
(二)资金拨付。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核定的县(市、区)乡村全民健身提升工程实施单位(以行政村为单位)数量进行拨付。3月底前将省级资金拨付至市(州)体育部门。
(三)实施验收。项目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5月底前开工建设,9月底前竣工,由市(州)体育部门10月底前组织验收。实施过程中,省体育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业力量进行督导。
五、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王 旭 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董安宁 省体育局局长
牵头单位:省体育局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州)、县(市、区)政府将乡村全民健身提升工程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省市体育部门扛起责任,加强项目调度,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二)严格资金管理。市(州)体育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规范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州)体育部门按程序支付项目资金。
(三)注重共建共享。市(州)、县(市、区)政府将乡村全民健身提升工程项目建设与乡村文化阵地、学校体育场地、“一老一小”活动场所等统筹布局、联动建设,打破场地使用壁垒,优化场地功能设计和器材配置,完善照明等配套设施,提升场地实用性和利用率,实现“一场多用、资源共享”。
附件:乡村全民健身提升工程计划表
附件
乡村全民健身提升工程计划表




资助困难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2026年资助困难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具有甘肃户籍且在甘肃省内参加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被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专科(高职高专)的困难家庭子女进行学业资助。资助对象包括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家庭子女,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家庭子女,“单人户”施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的2026级新生一次性补助10000元,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高职高专)的2026级新生一次性补助8000元。
二、资金安排
根据全省近五年高考适龄人数和困难家庭学生实际资助数据,安排资助59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安排资金5500万元,团省委向社会募集资金400万元以上。
三、实施步骤
(一)资金筹集。省财政厅安排财政资金预算。团省委募集社会资金支持,募集资金统一汇入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二)摸底统计。结合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市县团委联合教育、民政部门于6月底前开展考前摸底统计,建立困难家庭学生报考信息台账。
(三)业务培训。7月底前,团省委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明确审核认定、资金发放、关爱服务等环节政策要求。
(四)审核认定。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将普通高校本科、专科(高职高专)批次录取期间内符合条件的学生信息数据分批提交团省委,团省委形成拟资助学生初步名单反馈至市县团委进行复核,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经县级团委公示5天后逐级上报团省委。团省委汇总全省拟资助学生名单,经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审核后,确定最终资助学生名单,并将信息录入甘肃省困难家庭学生综合服务平台。
(五)资助金发放。团省委按照资助标准,将资助金分类分批汇入资助学生本人银行卡账户。8月24日前完成本科批次资助金发放,9月10日前完成专科(高职高专)批次资助金发放。对因高校补录等特殊原因未及时发放资助金的学生,经省级教育、民政、团委等单位审核后,于9月30日前补发资助金。资助金全部发放完成后,团省委组织市县团委按照30%的比例对资助学生进行抽查回访,跟踪掌握资助金到账使用情况。团县委通知资助学生于10月20日前将《入学回执单》和入学缴费票据上传甘肃省困难家庭学生综合服务平台。对录取后未入学的学生,取消其资助资格,并退返资助金。
(六)学子关爱。将受资助学生全部纳入团委、教育、人社部门和高校重点联系服务对象,积极搭建学业支持、实践锻炼、成长培育等长效帮扶平台。深化就业结对帮扶机制,引导树立正确择业观、就业观,结合“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等项目实施,千方百计帮助受资助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四、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程晓波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张乐群 团省委书记
牵头单位:团省委
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实施单位: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分工。团省委牵头负责学生资助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统筹推进实施。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严格资金管理。严格落实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资助学生名单确定后,及时下达资金,确保不漏一户、不错一人。
(三)强化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宣传形式,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万名老年人白内障复明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2026年万名老年人白内障复明工程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聚焦老年性白内障等眼病防治和低视力康复,结合我省老年人眼健康需求,为1万名老年性白内障患者进行复明手术,对手术费用给予补助,使符合手术条件的老年性白内障患者得到及时手术治疗。
县(市、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困难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其他困难人员等)和有居民医保的老年性白内障患者进行全面普查摸底,对符合条件(原则上矫正远视力低于0.3)的老年性白内障患者,按照“就近、就急、安全、自愿”的原则(优先保障困难家庭老年性白内障患者),分期分批安排到白内障复明工程定点医院实施手术。
二、资金安排
省级财政安排资金800万元,控制最低手术费用,为实施复明手术的老年性白内障患者按每人800元标准予以补助,资金补助到定点医院,主要用于患者经居民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自付住院费用。患者筛查费用由各地统筹解决。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各地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报道,使社会各界和群众了解项目情况,使符合条件的老年性白内障患者及家属了解项目内容,积极主动接受手术治疗。
(二)摸清底数,明确对象。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老年性白内障患者的筛查工作,认真审核患者相关信息并逐级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省卫生健康委依据各地摸排情况,按比例统筹安排各地任务数。按照视障程度、本人身体状况及需求等,分期分批安排患者实施手术。
(三)确定医院,开展培训。纳入范围的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完成,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由“组团式”帮扶、对口帮扶、专科联盟牵头单位组派专业医疗人员免费到有对口关系且具备手术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实施复明手术,相关人员无需变更执业地点。省、市、县眼科质控中心做好定点医院白内障复明手术医生、护士、麻醉等相关专业人员培训。
(四)分期手术,做好登记。各地要制定详细的手术时间表,并通知到每名患者或家属。列入手术计划的老年性白内障患者按时到定点医院实施手术。定点医院要做好手术登记,并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逐级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五)检查验收,总结评估。12月底完成目标任务,省卫生健康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评估。
四、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葛建团 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张 浩 省卫生健康委主任
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实施单位: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定点医院眼科医护人员的白内障手术理论和技术操作培训,并及时审核汇总数据。
(二)做好患者筛查。各县(市、区)认真组织开展老年性白内障患者筛查,筛查工作于本方案下发后1个月内完成,并逐级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三)强化资金管理。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地手术患者备案情况,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资金分配计划,并及时拨付。市、县政府做好统筹协调,确保省级补助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定点医院,做到专款专用。
(四)保证手术效果。定点医院根据《白内障手术操作规范及质量控制标准(2017年版)》,规范手术操作流程,减少手术并发症和术后不良反应,保证手术治疗效果。
(五)强化督促指导。市县卫生健康部门督促、指导定点医院按时、逐例填报项目患者手术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客观。省卫生健康委适时开展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确保项目高效推进、落地见效。
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和残疾人
日间照料服务省级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2026年度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和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省级示范中心建设项目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一)目标任务。完成5000户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优先安排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兼顾各类别残疾人需求,以消除困难重度残疾人居家活动、走出家门和融入社会障碍,改善残疾人生活品质、解放残疾人家庭劳力、助推“结对帮扶·爱心甘肃”工程建设。在完成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基础上,可自筹资金对其他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设施进行改造。根据各类别残疾人特点、状况与城乡居住环境,尊重残疾人个人意愿,实事求是、一户一策,不搞“一刀切”。
(二)改造内容。按照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提高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质量的目录清单内容,个性化实施包括便于残疾人做饭吃饭、独立出行、如厕洗澡、日常生活的灶台矮化、房门加宽、出入口坡化、地面平整硬化、坐便淋浴扶手加装等残疾人居家生活、出行无障碍急需的相关设施。鼓励各地通过康复辅具、科技无障碍产品应用等方式提高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质效。
(三)资金安排。通过中央彩票公益金为改造家庭户均补贴3500元。在此基础上,各地积极整合用好乡村振兴、适老化改造、东西部协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策项目投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改造质效,使更多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切实受益。
(四)实施步骤。
1.核准需求,一户一策(4月底前)。根据县(市、区)改造需求和往年工作完成情况,统筹分配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数量。县(市、区)残联安排专人核查确认具体改造需求和改造内容,实行个性化改造。
2.确定方式,精准实施(8月底前)。改造可通过公开招标、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对居住比较分散的残疾人家庭,也可由县乡残联具体指导、残疾人家庭自行改造施工,验收合格后给予资金补助。
3.督导验收,确保质量(9月底前)。省市残联做好全过程项目跟进督导,县(市、区)残联组织相关部门及第三方机构逐户做好项目验收,解决具体问题、确保项目质量。
4.整理资料,录入信息(10月底前)。县乡残联做好项目申报、对象公示、入户验收等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及时录入中国残联无障碍改造项目数据库。
(五)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王 钧 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杨 君 省残联理事长
牵头单位:省残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市(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组织保障。
1.严格资金监管。严格落实财政预算执行管理要求,项目资金待验收合格后再予支付,严禁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
2.强化督促指导。省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督导,市(州)残联加强现场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二、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省级示范中心建设
(一)目标任务。在全省14个市(州)现有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中筛选19个进行提升改造,打造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省级示范中心。在省康复中心新区院区建设1个孤独症儿童日间照料服务省级示范中心。
(二)建设内容。从本地残疾人照护服务需求出发,充分考虑环境、建筑、消防等安全因素,优先在服务对象相对集中的街道、社区布点,合理设置“六室一工坊”(孤独症儿童日间照料服务省级示范中心设置“六室一教室”)。重点发展辅助性就业工坊,配备满足运动功能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劳动能力训练、社交能力训练等要求的基本设施、设备和工具,完善无障碍设施。
(三)资金安排。省级财政安排资金600万元,每个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省级示范中心补助30万元,一次性下达到项目所在县(市、区)、省康复中心。县(市、区)、省康复中心可根据实际,安排支持资金。
(四)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3月底前)。下达任务指标,市县摸底确定实施机构,筹措本级支持资金。
2.实施阶段(4—9月)。按照建设标准和任务要求,完成项目设计、审查备案、提升改造等工作。
3.项目运营及评估阶段(10—12月)。县(市、区)残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市(州)残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验收。
(五)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王 钧 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杨 君 省残联理事长
牵头单位:省残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组织保障。
1.明确职责分工。省残联负责项目计划安排、政策指导和督导协调等工作。市(州)残联负责项目建设的统筹协调、推进督促和评估验收。县(市、区)残联负责项目建设。
2.严格资金监管。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套取资金问题发生,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3.强化督促指导。省市残联加强跟踪指导,协调解决困难,推动项目按计划实施。
附件:1.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计划表
2.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省级示范中心建设计划表
附件1
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计划表




附件2
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省级示范中心建设计划表

农村水利惠民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2026年农村水利惠民工程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全省14个市(州)的37个县(区),实施农村“水盆子”建设工程1000个,其中:建设水库7座,建设水池等其他小微型调蓄设施993座。
二、资金安排
年度估算总投资7.6亿元,其中:拟争取中央投资1.97亿元,省级水利专项资金0.1亿元,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3.66亿元,市县多渠道筹措1.87亿元。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季度。复工建设水库5座,开工建设小微型调蓄设施50座,其余工程做好开工准备。力争完成投资0.36亿元。
(二)第二季度。开工建设其他小微型调蓄设施200座,加快推进实施已开工项目。力争完成投资1.51亿元。
(三)第三季度。开工建设水库2座、其他小微型调蓄设施300座,加快推进已开工项目。力争完成投资2.5亿元。
(四)第四季度。7座水库建成主体1座,完成年度投资6座,993座小微型调蓄设施全面建成。力争完成投资3.23亿元,同时做好完工项目资料整编和验收等工作。
四、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王 钧 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霍子俊 省水利厅厅长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实施单位:项目所在市(州)、县(区)人民政府
五、组织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积极筹措中央、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及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等,保障项目建设实施。市(州)政府加大统筹协调,县(区)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负责项目前期、资金筹措、质量管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加大工作调度。省水利厅积极与市(州)政府衔接,分市(州)、分类型、分工程全过程调度,压茬推进,推进项目落地实施。市县政府紧盯节点目标,倒排工作计划,加快项目实施,并及时向省水利厅反馈工作情况。
(三)加强监督指导。省水利厅从前期准备、工程建设、质量管控、实施进展等方面开展跟踪指导。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强化资金监管,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农村水利惠民工程实施计划表
附件
农村水利惠民工程实施计划表

职工关心关爱“4个1”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2026年职工关心关爱“4个1”活动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100万份牛肉面优惠餐活动。重点面向外卖骑手、快递员、货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爱心餐食优惠服务,缓解其“用餐难、用餐贵”问题。
(二)1万名职工学历层次提升活动。面向一线职工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通过学费补贴支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促进学历与技能双提升。
(三)1万名女职工体检补贴活动。重点面向经营困难非公企业女职工、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困难女职工,提供孕前产后健康体检补贴,强化健康保障。
(四)1万名受托职工子女补助活动。主要针对经营困难非公企业职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单亲职工、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优化其课后及寒暑假托管服务补助,减轻托管负担。
二、资金安排
省总工会统筹安排17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活动开展。
(一)牛肉面优惠餐活动。安排资金300万元,用于餐饮商家合作补贴,省总工会每份补贴3元(市、县工会可同标准配套,不重复补助)。
(二)职工学历提升活动。安排资金1000万元,从省总工会“求学圆梦”专项补助资金列支,用于符合条件职工每人1000元一次性学费补贴。
(三)女职工体检补贴活动。安排资金200万元,用于符合条件女职工每人200元体检费用补贴。
(四)受托职工子女补助活动。安排资金200万元,用于受托职工子女每人200元托管服务补贴。
三、实施步骤
(一)筹备部署阶段(3月底前)。统筹确定合作院校、体检机构和餐饮商家名单,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服务标准与监管要求。省总工会制定分项活动操作细则,明确报名条件、流程及补贴发放要求,通过官网、“陇工惠”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开展宣传。市县工会结合实际细化落实举措,可配套相关资金。
(二)全面实施阶段(4—11月)。按照分项活动要求,精准识别并优先覆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经营困难非公企业职工和困难职工家庭等重点群体,有序推进各项服务落实。省总工会加强统筹调度,动态公开项目进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规范使用、服务取得实效。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市县工会牵头开展自查自评,省总工会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抽查核验,重点核查资金使用、受益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四、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程晓波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李 毅 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牵头单位:省总工会
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厅
实施单位: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总工会牵头统筹各项工作,省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协同配合;市县工会履行属地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推动服务落地;合作单位严格遵守协议约定,保障服务质量。
(二)严格资金监管。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使用资金,加快资金支付进度,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主动向社会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三)强化督促指导。省总工会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定期开展会商督办、实地调研,跟踪项目进展;市县工会加强日常督导,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中的困难问题。
(四)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活动政策、实施进展和典型案例,提高职工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职工的良好氛围。
100个社区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2026年100个社区儿童友好空间建设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全省100个社区建设儿童户外游憩场所,满足儿童游戏、运动、社交等成长需求,提升社区儿童公共服务水平,以“儿童友好”促进“社会美好”。
二、资金安排
按照每个社区30万元标准补助,总资金3000万元,由省、市、县财政按5∶2∶3比例分担。补助资金用于防护地面材料的采购、铺设及地上设施的采购、安装。
三、项目内容
(一)项目选址。主要选择人口较为集中、儿童占比高的老旧社区、保障房社区、城乡结合部社区、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社区、拆迁安置社区及农村社区等。每个项目占地面积400㎡以上,符合应急疏散和消防安全要求,以及《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试行)》等国家相关行业规定,选址避开危险地段,远离交通事故潜在威胁区域。
(二)项目设施。根据实际情况采购设施,至少配置组合滑梯、立体攀爬架、秋千、户外打击乐器组合、跷跷板、摇摇乐等,设置休闲座椅、照明灯柱等场边设备及安全警示标识。
(三)执行标准。
1.空间场地。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 36246)规定,场地硬化面积不小于400㎡,安全缓冲地面铺设面积不小于400㎡的悬浮地板、人工草坪或硅PU,确保地面安全性、环保性、耐磨性及防滑性。
2.地上设施。必须符合《小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 34272—2017)、《玩具安全》(GB 6675系列)等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必须投保产品质量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确保安全、环保、耐用。空间摆布须符合应急、疏散和消防安全标准。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3月底前)。
1.细化方案。市县政府妇儿工委办(妇联)会同发展改革、住建、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社区儿童需求调研,充分听取社区居民、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使项目设计符合实际需求。
2.选址申报。市县政府妇儿工委办(妇联)、发展改革、住建、自然资源部门选定项目场址,社区所在街道(乡镇)完成消防查验等必要手续。由市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妇联)向省妇儿工委办申报项目。项目前期资料经省级相关责任单位联合评估后开展后续工作。
(二)实施阶段(4—7月)。原则上5月31日前完成场地硬化准备工作,7月31日前完成安全地面采购、铺设及地上设施采购、安装。县级政府确定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采购程序,并负责全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县政府妇儿工委办(妇联)、发展改革、住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指导。
(三)总结验收阶段(8月)。由县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妇联)组织发展改革、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逐级报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备案。
(四)交付使用阶段。项目验收合格后,县(市、区)政府明确日常管理单位,统筹做好开放服务、安全巡查、设施维护、环境保洁、资产登记与保管等工作,确保空间可持续使用、安全有序、长期受益。
五、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程晓波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马 琨 省政府妇儿工委办主任
牵头单位:省政府妇儿工委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
实施主体:市(州)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政府妇儿工委办(省妇联)牵头负责项目实施。市县政府妇儿工委办(妇联)负责组织协调、社会宣传、督导检查、资金审核结算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项目具体实施,落实配套资金。
(二)严格资金监管。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项目建设成效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强化督促指导。省政府妇儿工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对各地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困难问题,提升项目推进实效。
附件:100个社区儿童友好空间建设计划表
附件
100个社区儿童友好空间建设计划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10件为民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甘政办发〔2026〕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形成事权清晰、责能相适、履职顺畅、保障有力的乡镇(街道)权责体系,切实为基层减负,推动基层治理效能不断提升,省政府对《甘肃省赋予乡镇和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进行了优化调整,形成《甘肃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处罚权指导目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9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赋予乡镇和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甘政办发〔2020〕88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处罚权指导目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处罚权指导目录的通知.PDF
甘政办发〔2026〕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各级各类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负责制定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指导监督各部门做好相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及其收益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有偿使用管理等工作,接受省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职、事业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等需要,结合资产存量、使用状况、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按照勤俭节约、绿色环保的要求,科学合理配置资产。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
原则上同一单位内不得出现同类资产闲置与租用并存的情况。对资产存量超标准或闲置的不再新增同类资产。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行预算管理,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未取得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批复的,一律不得配置资产。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实物量等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暂无资产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
第十六条 通用类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牵头制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标准为财政部门提供参考;专用类资产配置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发布实施。按照职责权限由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制定配置标准的,从其规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方式包括自用、出租出借、共享共用、对外投资等。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基金、公司债券,不得购买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资产主管部门拓展资产高效利用模式,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市场化运营的盘活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资产集中运营平台,实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因地制宜运用资产租赁、股权合作、委托经营等方式,提升资产资源统筹能力和资产运营收益。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岗位职责,落实安全使用等管理主体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和日常使用维护。资产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妥善保管资产,出现损坏及时报修,避免资产闲置浪费,严禁公物私用。资产管理人应当落实资产维修、保养、调剂、更新及报废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确需对外出租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出租行为。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从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出借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大型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提供方可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 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数据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八条 无偿划转不得改变国有资产性质;对外捐赠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转让和置换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下列国有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后,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符合评估情形的,应当进行评估,提出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应当明晰权属后再予以处置。
第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按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确认资产价值。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办理资产权属登记,资产变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权证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等系统开展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业务,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资产管理各环节进行全程登记,推动实现资产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调剂共享,并将工作进展情况作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重要内容予以反映。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配置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内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有关规定管理。
除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有关规定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类项目,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第七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并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不得瞒报、虚报、漏报国有资产情况,并对本部门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下级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上一级政府提出的监管要求,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九)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五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甘政发〔2026〕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了2026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为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省政府决定,将《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予以分解下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实干担当。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做好政府各项工作意义重大。各地各部门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牢记富民兴陇之责,笃定苦干实干之志,以强烈的历史主动精神,全力推动《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落细落实,为“十五五”时期“夯实基础、全面发力”下好“先手棋”。
二、压紧压实责任,健全落实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分解表》(见附件1、2)任务分工,进一步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健全“主要负责同志主抓、分管负责同志协抓、责任部门全力落实”的包抓机制,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实施清单化管理、项目化推进、全过程管控,科学设置季度、半年等时序节点目标进度,做到工作目标明确、具体措施明确、责任领导明确、实施单位明确、完成时限明确。各牵头单位于2月28日前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方案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三、密切协同联动,凝聚落实合力。各牵头单位要切实扛起“第一责任”,认真对照各自牵头负责的条块内容,牵头抓总、主动谋划、统筹推进,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切实打通执行落实层面的堵点卡点。各配合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积极履职尽责,主动对接牵头单位,做好跨部门联动,做到同题共答、同频共振。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主动对接省直有关部门,及时优化工作措施,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鼓励跨区域协作,推动产业互补、设施互联、生态共治。
四、锤炼严实作风,加强督查督办。省政府办公厅要建立健全《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台账,开展常态化跟踪督办,对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事项进行重点督办。各地各部门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全力抢抓工作进度、提升工作质量,确保既定目标任务圆满完成。落实进展情况分别于7月10日、12月31日前报告省政府。
附件:1.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分解表
2.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解表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分解表
(共16项)


注:省政府牵头领导根据工作分工确定。
附件2
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解表
(共200项)































注:省政府牵头领导根据工作分工确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