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321013910708D/2025-183464 | 分 类 | 省级政策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5-09-28 | |
| 标 题 | 关于印发《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甘人社通〔2025〕254号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现将《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 ||
| 时 效 | |||
甘人社通〔2025〕254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现将《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水平,加强劳务派遣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指南》,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是指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条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等对其信用状况作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分公司不单独进行信用评价,纳入其归属总公司的评价范围。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人社部门负责本级许可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各级人社部门每年结合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优秀)、A(良好)、B(一般)、C(较差)、D(差)五个等级,评价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单位数量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本级行政许可数量的20%。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按《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附件1)实行评分制。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可获得60分基础分,在基础分上按照评价指标加减分后计算最终得分,相应确定信用等级。得分大于等于80分的,为A级;得分大于等于70分小于80分的,为B级;得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70分的为C级;得分小于60分的为D级;其中,有直接认定为D级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D级。如得分大于等于80分的单位超过本行政区域内许可数量的20%,超过部分则按高低分自动列入B级。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价为A级及以上等级。
(一)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满1年的;
(二)评价周期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上一评价周期被评价为D级的。
第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符合A级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评为A+级:
(一)连续3年被评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
(二)服务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较多的;
(三)经营持续时间较长,在行业内受到广泛好评的。
评价年度内被评为省级以上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可以直接评为A+级。
评价为A+级的单位数量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本级行政许可A级数量的30%,如符合以上情形评为A+级的单位超过本行政区域内A级数量30%的,则按本评价年度高低分选取前30%评为A+级。
第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以下情形的,直接评为D级: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向矿山井下、非煤矿山项目部、专职消防员等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派遣劳动者的;
(三)3年内因违法或不当行为被撤销许可、被吊销许可证、许可机关不予延续许可、评为最低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又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资质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四)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到2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骗取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骗取由财政资金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类补贴的;
(七)故意虚开劳务派遣业务发票的;
(八)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许可证行为的;
(九)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本单位或主要负责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十一)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已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单位、评价年度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自评。在每年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时,由劳务派遣单位自主提交《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附件2)及相关自评材料,进行自我评价。
(二)审核评价。各级许可机关审核自评材料,对照评价标准,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审核评价。
(三)社会公示。信用等级审核评价结束后,评价部门将拟确定的年度信用等级、异议受理方式等在本级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评价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被评价单位提出的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经核实,确需改变拟评价信用等级的,重新公示;不改变拟评价信用等级的,不再另行公示。
(四)结果公布。公示期满后未收到异议的,由评价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公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信息。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采用动态调整方式,评价当年反映的为上一年度的信用状况。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劳务派遣单位以违规行为已整改完毕等理由提出调高信用评价等级的,评价当年不再变更。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收到的举报线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核处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由评价部门按规定推送至全国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和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七条 各级人社部门要根据评价结果,对劳务派遣单位实施以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一)对被评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可实行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减少日常劳动保障检查频次。
(二)对被评为C级及以下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通过对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向用工单位提示风险等方式强化监管。
(三)对有一年被评为D级或连续三年未开展业务未进行等级评价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引导其退出劳务派遣行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情形的,要及时予以撤销、吊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有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未开展信用等级评价的劳务派遣单位,各地在评价公示结果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相关要求,评价工作与年度报告核验同步开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2.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
附件1
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评价指标 | 评分标准 | 指标来源 | |
企业资质 | 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基础分为60分。 | ||
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属于人力资源行业的企业,加2分。 | |||
依法参加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核验并合格的,加2分。 | |||
良好信用信息 | 经营状况 | 注册资本(实缴)500万元及以上,加1分;1000万元及以上,加2分。 | 年度审计报告 |
经营场所办公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加1分;200平方米及以上,加2分;300平方米及以上,加3分。 | 房屋产权证书/租赁合同/实地查验 | ||
经营年限每满3年加1分,累计最多不超过3分。(非人力资源行业企业此项不加分) | 经营许可证已注销或到期后未申请延续,又重新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企业,经营年限重新计算。 | ||
有较为完善的人力资源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加3分。 | 实地查看具备并已使用自行开发或购买的人力资源服务软件系统。 | ||
单位2名以上人员持有人力资源管理师证的,加1分;5名以上人员持有人力资源管理师证的,加2分。 单位2名以上人员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师证的,加1分;5名以上人员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师证的,加2分。 | 持证人员以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准。 | ||
劳动用工 | 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100%的,加2分;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加2分。 | ||
制度建设 | 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等教育培训,每培训一次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 开展培训资料 | |
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加2分;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加2分。 | 上级党组织、工会批复 | ||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配有专兼职调解工作人员,加1分;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台账,加2分。 | 成立文书、人员配备、办公场所、争议调解台账 | ||
不良信用信息 | 非正常经营 | 不及时办理许可证信息变更的,扣2分。 | 营业执照 |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扣3分。 | |||
实缴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的,扣3分。 | 营业执照、年度审计报告 | ||
注册资本减少小于200万元的,扣10分。 | 年度审计报告 | ||
单位失联的,扣10分;不提交或不如实提交年度经营报告的,扣10分。 | |||
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扣3分 | |||
违规派遣 | 不依法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动报酬支付、服务费的约定不明确的,扣3分。 | ||
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情节较轻的,扣2分;情节较重的,扣5分。 | |||
以承揽外包等名义,实际按劳务派遣方式派遣劳动者的,扣5分。 | |||
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扣10分;向其他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劳动者的,扣10分;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的,扣10分。 | |||
违规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扣10分。 | |||
劳资纠纷 | 发生劳动争议投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扣2分。 | ||
发生劳动争议案件且裁决败诉的,5件以下扣2分,5件以上扣5分。 | |||
其他 | 向安全生产责任较重或高危岗位派遣劳动者,未建立安全监管措施的,每个用工单位扣3分。 | ||
社会保险稽核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扣5分。 | |||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到1次行政处罚的,扣10分。 | |||
存在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动保障不良信息情形的,每个不良信息扣2分。 | |||
否定指标(直接评为D级)
| 违法违规行为 | 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
向矿山井下、非煤矿山项目部、专职消防员等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派遣劳动者的。 | |||
3年内因违法或不当行为被撤销许可、被吊销许可证、许可机关不予延续许可、评为最低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又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资质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 |||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到2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 | |||
骗取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 | |||
骗取由财政资金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类补贴的。 | |||
故意虚开劳务派遣业务发票的。 | |||
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许可证行为的。 | |||
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 |||
群体事件 | 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
其他 | 本单位或主要负责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
备注:1.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加分项的,应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审核机构已掌握相关资料信息的,可不再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另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需要实地核验的加分项,审核机构应进行实地核验后进行评分。
2.设立分公司的劳务派遣单位所属分公司存在扣分项的纳入总公司扣分项中。
3.指标来源项未注明的,为人社部门平时监管中掌握信息。
附件2
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
( 年)
企业名称(盖章):
项目 | 指标名称 | 评价细则及分值 | 自评 分值 | 终评 分值 |
初始分 | 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60分)。 | |||
加分项 | 企业资质 | 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属于人力资源行业的企业(2分)。 | ||
依法参加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核验并合格(2分)。 | ||||
经营状况 | 注册资本(实缴)500万元及以上(1分),1000万元及以上(2分)。 | |||
经营场所办公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1分),200平方米及以上(2分),300平方米及以上(3分)。 | ||||
经营年限每满3年加1分,累计最多不超过3分(非人力资源行业企业此项不加分)。 | ||||
有较为完善的人力资源服务信息管理系统(3分)。 | ||||
单位2名以上人员持有人力资源管理师证(1分),5名以上人员持有人力资源管理师证(2分)。 单位2名以上人员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师证(1分),5名以上人员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师证(2分)。 | ||||
劳动用工 | 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100%(2分);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2分)。 | |||
制度建设 | 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等教育培训,每培训一次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 |||
依法建立工会组织(2分);设立党的基层组织(2分)。 | ||||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配有专兼职调解工作人员(1分),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台账(2分)。 | ||||
减分项 | 非正常经营 | 不及时办理许可证信息变更(2分)。 | ||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3分)。 | ||||
实缴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3分)。 | ||||
注册资本减少小于200万元(10分)。 | ||||
单位失联的(10分);不提交或不如实提交年度经营报告(10分)。 | ||||
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未按规定程序备案(3分)。 | ||||
违规派遣 | 不依法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动报酬支付、服务费的约定不明确(3分)。 | |||
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情节较轻(2分),情节较重(5分)。 | ||||
以承揽外包等名义,实际按劳务派遣方式派遣劳动者(5分)。 | ||||
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10分);向其他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劳动者(10分);派遣非全日制用工(10分)。 | ||||
违规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10分)。 | ||||
劳资纠纷 | 发生劳动争议投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分)。 | |||
发生劳动争议案件且裁决败诉的,5件以下扣2分,5件以上扣5分。 | ||||
其他 | 向安全生产责任较重或高危岗位派遣劳动者,未建立安全监管措施的,每个用工单位扣3分。 | |||
社会保险稽核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5分)。 | ||||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到1次行政处罚(10分)。 | ||||
存在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动保障不良信息情形的,每个不良信息扣2分。 | ||||
直接评为D级
| 违法违规行为 | 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
向矿山井下、非煤矿山项目部、专职消防员等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派遣劳动者的。 | ||||
3年内因违法或不当行为被撤销许可、被吊销许可证、许可机关不予延续许可、评为最低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又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资质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 ||||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到2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 | ||||
骗取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 | ||||
骗取由财政资金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类补贴的。 | ||||
故意虚开劳务派遣业务发票的。 | ||||
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许可证行为的。 | ||||
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 ||||
群体事件 | 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
其他 | 本单位或主要负责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
总计得分 | ||||
注:1.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加分项的,应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审核机构已掌握相关资料信息的,可不
再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另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要实地核验的加分项,审核机构应进行实地
核验后进行评分。
2.设立分公司的劳务派遣单位所属分公司存在扣分项的纳入总公司扣分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