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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202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26年6月21日
(本文有删减)
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
“十五五”时期是美丽中国建设承前启后、扩面提质,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的关键阶段。为全面推进“十五五”时期美丽中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以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保障,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系统优化,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筑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态根基。
到2030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碳达峰目标如期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不断提升,核与辐射安全水平持续提高,国家生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适应美丽中国建设要求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健全,建成一批美丽中国建设示范样板,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全国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25微克/立方米以下,全经济范围温室气体净排放量比峰值下降7%—10%、力争做得更好,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显著提升,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稳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工作中要把党的领导贯穿美丽中国建设各方面全过程,坚持环保为民,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以改革为动力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整体效能,持续激发美丽中国建设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加快形成美丽中国建设总体布局。

二、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一)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优化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分区。加强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深入推进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鼓励垃圾焚烧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研究制修订重点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推动VOCs源头替代和全流程治理。开展传统涉气产业集群整治提升。实施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深化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开展绩效等级提升行动。完善清洁取暖运行保障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长时间大范围污染过程。加强长江中游、成渝等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行为。加强秸秆焚烧分区管控和综合利用,严防秸秆集中焚烧引发重污染天气。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气氨排放全过程管理,推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氨排放总量下降。探索恶臭、餐饮油烟污染分级分类管控。深化城市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建立噪声问题综合治理清单,推进宁静小区等建设。

(二)强化水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按规定压实河湖长管理责任。加强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优化调整水功能区划及管理制度。加快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持续巩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成果,基本完成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基本消除县乡黑臭水体,加强群众身边水体保护治理。强化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系统治理。完善河湖生态流量目标管理体系,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和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管控,重点河湖生态流量达标率保持在90%以上。开展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科学实施水生态保护修复。推动构建重要流域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沿海省份及周边主要河流总氮源头防控。以解决全流域和跨省界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强重要江河湖库系统治理和生态保护,提升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应对蓝藻水华。推进江河湖库清漂。

(三)深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健全陆海统筹、近远海协调联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格局。划定国家生态环境治理重点海域及其控制区域、省级重点海域范围,实施综合治理攻坚。深化陆源污染治理与管控,加强海洋垃圾清理和资源化利用,基本完成重点海域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强化海水养殖环境整治与监管,提升海水浴场等亲海区域环境品质。加强海上风电、油气等开发建设活动监管。有序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综合调查,开展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及成效评估,加强重要海洋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与监管。推进潮白河—渤海湾、九龙江—厦门湾等从山顶到海洋保护治理机制创新。

(四)加强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深入实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实行管控和修复,推动绿色化改造。强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加强农药原药制造、焦化等企业腾退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基本完成重点县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源整治,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加强黑土地保护和酸化耕地治理,促进土壤健康和永续利用。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环境管理,实施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整治行动。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完成8万个行政村环境整治,在有条件的地方协同推进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排查整治较大面积劣Ⅴ类水体。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常态化运行保障机制。建立农村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制度。加强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推进化肥农药精准施用增效、地膜科学使用回收。

三、全面实施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行动
(五)实施固体废物综合治理。强化工业固体废物全链条管控和规模化消纳利用,推动重点行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与综合消纳量逐步实现动态平衡。扎实推进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溶洞垃圾污染等专项整治。实施堆(渣)场、危险废物填埋场、磷石膏库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完成60%以上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治理,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控制在10%以内。优化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制度,开展污染动态评估和监控预警。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结构,推进设施提标改造。健全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推进全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五即”(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规范化建设,强化危险废物“一码贯通”全过程监管。
(六)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治。推进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风险评估,“一企一策”、“一地一策”系统治理风险隐患问题。减少使用高铊、高镉、高砷等矿石原料。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健全重金属污染长效防控机制。
(七)深化新污染物治理。强化电器电子、汽车等重点产品有害物质源头减量和替代。完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持续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定高关注新污染物清单,梯次推进环境风险评估。动态更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限、治等措施,实施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完善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协同治理和风险管控体系。建立新污染物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完善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协调推进工作机制。

四、统筹推进生态系统优化
(八)巩固国家生态屏障。统筹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持续巩固以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长江重点生态区、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三区四带”为骨架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推进重要生态廊道保护建设。实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落实分级管理和分区管控,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保护地面积占陆域国土面积比例不低于18%。有序设立新的国家公园,提升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生态服务功能。建设国家植物园体系。
(九)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进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和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蓄积量达到224亿立方米。统筹草原生态修复与合理利用,加强湿地保护修复。推进超引地表水和超采地下水治理,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加强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和石漠化治理,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率达到74%以上。实施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
(十)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充分发挥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作用。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开展全国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严格实施休禁渔制度。科学规范实施增殖放流。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建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制度。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害生物防治,强化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管控。建立生物多样性体验地。
(十一)强化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制度建设,强化统一监管。优化升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持续推进“绿盾”重要生态空间生态环境问题排查。完善生态破坏事件跨部门会商机制,做好生态破坏事件判定。深化全国生态质量评价,持续推进全国及重点区域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

五、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十二)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扎实推进碳达峰行动,全面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坚持风光水核等多能并举,深入开展节能降碳改造和控煤减煤,合理控制煤电装机规模和发电量,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比重,加快推进新增用电量由新增清洁能源电量覆盖。实施应对气候变化一揽子重大工程,推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发展和示范项目建设。
(十三)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完善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体系,推动建设气候适应型社会。健全气候变化观测网络,加强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强化气候变化对关键脆弱领域区域风险影响评估,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极端天气能力,强化综合防灾减灾。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推动韧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能源、交通、旅游、金融等领域气候韧性。全面推进气候变化健康适应行动。
(十四)加快发展全国碳市场。充分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实现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重要支撑作用。有序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范围、扩展参与主体,对碳排放总量相对稳定的行业优先实施配额总量控制,稳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配额分配方式。完善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主体的碳定价机制。积极发展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持续扩大支持领域,建立科学完备的方法学体系,推动核证自愿减排量应用,规范各类自愿减排交易活动,提升碳市场国际影响力。
(十五)提升应对气候变化基础能力。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和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强化部门间数据共享衔接。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机制,健全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构建项目碳排放和碳减排核算体系,研究将绿证纳入碳排放核算的可行路径。常态化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建设完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健全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完善标识认证、分级管理、信息披露等制度,推动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互认。加强甲烷、氧化亚氮、含氟气体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提升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控排监测、核算、报告、核查能力,推广回收利用技术。

六、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十六)发挥生态环境优化支撑作用。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同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协同优化产业布局。更新调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逐步将地下水、声、重金属、减污降碳协同等纳入分区管控体系。加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保障,强化重大生态影响类项目全过程监管,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节能降碳审查评价,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加快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量精准许可、监测和执法。探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全链条制度改革。优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扩大重点减排工程范围,完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深化总量控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权交易、环境统计等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开展第三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十七)提升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水平。推进重点用能行业绿色化清洁化发展,逐步明确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建设一批绿色工厂。推进西部地区可再生能源就近利用,有序推动符合要求的高载能产业向可再生能源资源富集区域转移。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低效、高耗能、高排放工艺和装备纳入淘汰类目录。推进机场运行电动化和港口岸电应用尽用,发展可持续航空燃料。提高大宗货物铁路、水路运输比重和新能源汽车运输比重,推进新能源运输工具规模化应用,加快配套补能设施建设,构建“外集内配”货物运输模式,鼓励开展货运零排放试点,推进零碳运输走廊建设,重点行业清洁运输比例达到75%、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清洁运输比例达到85%。加强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节能降碳改造,发展城乡绿色建筑。制定重点行业和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技术指南,构建协同度指数,深化城市和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
(十八)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水、土地、矿产等资源全过程管理和全链条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提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退役新能源设备综合利用水平。健全快递包装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动生物质资源高值化利用。提高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十九)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开展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活动,推广新能源车充绿电、居民绿电零售套餐。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拓展政府采购绿色产品范围和规模。繁荣发展生态文化,持续开展全国生态日、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持续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系列活动,引导公众节约用水用电,推广“光盘行动”,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抵制过度包装。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慢行交通系统和绿道网络,发展绿色出行。
七、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
(二十)确保核与辐射安全。把核安全摆在最高优先级,构建严密的核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现代化核安全监管体系。推动核设施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水平运行,深化首堆新堆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核事故以及危害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核事件。加强老旧设施退役治理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强化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矿、电磁辐射、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强化核安全科技支撑、数智赋能、科学认知,提升审评验证、监测预警、事故应急、监督管理能力。
(二十一)健全生态安全防护体系。深化生态安全战略和政策研究。健全生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积极应对冰川消融、冻土退化、冰湖扩张、海水倒灌等风险,加强三江源、祁连山、高黎贡山等敏感区域生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统筹推进生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强化气候变化、资源开发等引发生态安全风险传导机理研究。健全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技术体系,开展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
(二十二)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健全重大敏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省统筹应对、市牵头落实、县先期处置的响应机制。深化实施生态环境应急“一河(园、路、库)一策一图”。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联动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提升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应对能力,保障南水北调等重大调水工程水质安全。健全生态环境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体系,提升资源调度和智能辅助决策水平。

八、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
(二十三)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做好立改废释相关工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新污染物治理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推动加快修改节约能源法。稳步推进美丽中国建设重点领域标准规范制修订,更新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标准,建设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体系。强化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联动,推动加强检察公益诉讼,持续优化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促进刑事追诉、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衔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鼓励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综合性替代修复区域。
(二十四)提升监测现代化水平。加强固体废物、新污染物、重金属、温室气体、生物多样性等监测能力建设。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数智化转型,建设全域感知、智慧高效的新一代监测网络,提升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预警能力。加强新型监测感知技术装备研发应用,提升监测仪器与装备设备自主可控水平和计量溯源性管理能力。加强对自行监测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完善监测管理服务平台。
(二十五)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按规定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持续推动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区域督察局、核安全监督站、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作用,强化分区域分流域分海域监督管理。加强对新污染物排放、碳排放权交易及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深化生态环境分级分类执法监管,构建智慧执法体系,强化非现场执法监管。推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统一规范开展环境信用评价,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完善公众生态环境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二十六)强化科技创新和人才支撑。系统布局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强化基础科学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问题与机理研究,推动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标志性成果产出。加快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健全生态环境科普体系。推进生态环境相关学科专业发展,培育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美丽中国高端智库。加强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育。强化基层监测、执法、应急等人才队伍和能力建设,升级实训体系,开展执法大练兵。拓展数智技术应用场景,实施生态环境信息化工程,深化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建设绿色智慧的数字生态文明。
(二十七)健全经济激励政策。强化财政对美丽中国建设的支持,优化财政资源配置,确保投入规模同建设任务相匹配。开展征收VOCs环境保护税试点,完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的政策执行口径。健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价格机制。建立企业生态环保费用提取使用制度。鼓励建立金融支持美丽中国建设项目库,完善政银融资协调与项目推介机制。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气候投融资,有序推进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创新。探索区域性环保建设项目金融支持模式,支持“美丽系列”建设。深入开展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完善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因地制宜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
(二十八)深化国际合作。深化应对气候变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保护臭氧层、生物多样性保护、荒漠化防治、核安全、海洋污染治理、塑料污染治理等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引领全球环境和气候治理。深耕双多边和区域环境合作,加强南南合作及同周边国家合作。推进绿色丝绸之路建设,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作。加强绿色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强化规则、计量、标准等国际互认。

九、组织实施
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按规定实施好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照本规划细化落实目标任务,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工作中要抓好重点攻坚,力戒形式主义,杜绝层层加码。健全美丽中国建设重大工程实施机制,细化项目清单,做好资金和要素保障。开展美丽中国建设进程评估,推广美丽中国建设经验做法和标志性成果。生态环境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相关链接:生态环境部负责同志就《美丽中国建设 “十五五”规划》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40号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已经2026年6月5日国务院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6年6月26日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发挥退役军人人力资源作用,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第三条 引导退役军人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通过教育培训、就业支持、创业扶持等措施,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
第四条 国家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有关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推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合力。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第六条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 退役军人在就业创业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八条 国家依法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给予经费支持,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十条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接受学历教育,提升学历层次,增强就业创业发展潜力。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提升技术技能,增强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
第十一条 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退役军人考生和复学学生的政策宣传、身份审核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资助资格审核工作。
鼓励各地出台政策支持退役军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针对退役军人特点,优化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培训工作应当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围绕社会需求,适应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趋势,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驻地部队需要,协助开展职业技能储备培训和离队前教育。
第十六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应当区分不同安置方式的退役军人,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应当使用适合退役军人特点的教材,培训时长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时长。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在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在安置地标准内给予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原则上在安置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在安置地以外地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结束并经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安置地标准内给予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明确总体计划、管理机制、发展方向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参考目录,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示范培训。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和急需紧缺职业需要,综合考虑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就业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参考目录。
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中确定承训机构,签订承训合同,公告承训机构信息,并动态更新。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承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学员参加职业能力评价,推荐就业岗位。
鼓励承训机构共享优质培训资源。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承训机构加强动态管理,建立以学员满意度、职业技能评价、培训后就业情况等为主要指标的培训质量评价标准,定期对培训质量进行检查,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共实训基地主动承接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面向退役军人就业需求和市场需求设置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
第二十三条 国家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将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完善网络课程体系,为退役军人提供便捷化网络学习服务。
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招用的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十四条 发挥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学资源优势,加强校内培训服务,支持退役军人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五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取得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其退出现役后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的合法凭证,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三章 就业支持
第二十六条 国家支持退役军人多渠道就业,引导退役军人发挥自身优势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八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国有企业招聘人员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岗位招聘退役军人。
鼓励和引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退役军人。
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各级有关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应当注重选调有服役经历的符合条件的优秀大学生。
第三十条 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退役军人进行专项招聘,并增加工作实绩在组织考察中的权重。
促进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各地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可以面向退役军人单列计划。
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一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招录消防员时,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计划专项招录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退役军人。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二条 退役军官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退役军人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定期组织退役军人招聘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推介,为退役军人就业搭建平台。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提供帮扶。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退役军人创业,带动更多就业。
第三十六条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三十七条 退役军人创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提供符合退役军人创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退役军人信贷服务覆盖面。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退役军人融资渠道。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基地(园区)等可以通过开辟专区等形式,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载体,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项目对接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服务团队,发挥创业指导、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企业互助发展等方面作用。
第四十条 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应当设置退役军人窗口或者绿色通道,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登记注册、税费办理、补贴申领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 鼓励退役军人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国家重点扶持领域创业创新。支持退役军人创办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举措促进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赛事活动优秀项目成果转化。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引导退役军人用好各项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二)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等经费的;
(三)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四)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待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教育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202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教育发展“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26年6月22日
(本文有删减)
教育发展“十五五”规划
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聚焦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着力促进公平、优化结构、提高质量,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推动教育强国建设迈上新台阶,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到2030年,教育强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高质量教育体系基本建成。党对教育事业全面领导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体系更加健全,立德树人成效更加显著,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显著增强,教育对科技和人才的支撑更加有力,学习型社会基本形成,我国教育的国际影响力、竞争力和话语权显著提升。
二、落实战略任务
(一)塑造立德树人新格局
1.高质量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领域育人,确保广大学生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推进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同向同行,常态化开展高校党员基本培训,系统构筑党的创新理论主课堂。在高校全面开设新时代实践教育课程和大学生社会实践专门课程,建立中小学校国情研学制度,促进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有效融合,打造新时代伟大变革实践育人大课堂。强化校园网络正能量资源供给,迭代升级数字时代网络育人新课堂。开发和应用思政引领力指数。常态长效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先进典型进校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落实教材建设国家事权,全面推进中国特色高质量教材体系建设。强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加强国家语言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宪法法治、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教育。深化学校国防教育,提高学生军事训练保障水平。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完善党、团、队一体化育人链条。

2.全面实施新时代高校思政课课程方案。创新讲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等思政课,推动专业课程用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分领域思想概论教材和专题教学讲义,加快完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内容的课程教材体系,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的学科学术建设。推进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改革创新。全面提升思政课教师队伍育人能力。

3.在教育系统加快推进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创新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大力实施高校党的创新理论研究阐释和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工程,深入实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重大专项和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以党的创新理论为引领,持续加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推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提质升级,持续建设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和创新团队,加强高校智库建设。

4.大力推进健康学校建设。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提升学生健康素养。深入实施学生体质强健计划,落实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低于2小时,推行“课间15分钟”,广泛开展“三大球”等比赛,使每个学生至少掌握1项体育技能。开展学校美育浸润行动,推进学科美育教学改革。实施劳动习惯养成计划。加强合理膳食和营养健康教育,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加强校园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健全学生疾病防控和学校公共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新一轮学生心理健康促进行动,配齐配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优化全国学生心理健康监测预警系统,构建学校全员育心工作体系。
5.着力提升学生能力素养。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完善科学教育体系,加强青少年科学素养、批判性思维和创新能力培养,强化科技教育和人文教育协同。推进人工智能全学段教育,提升学生人工智能素养,增强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推进校园文化建设,深入实施青少年学生读书行动。深入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和质量提升行动。建设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承发展体系,提升青少年语言文化素养。
(二)强化教育对科技和人才的支撑作用
6.推进新一轮“双一流”建设。自主科学确定“双一流”标准,强化国家使命引领、战略驱动的前瞻性、体系化布局。聚焦优势学科和战略急需适度扩大“双一流”建设范围,突出学科交叉、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数智赋能,加强基础学科建设,促进应用学科与基础学科协调发展,大力发展新兴交叉学科,打造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主阵地、基础研究主力军和重大科技突破策源地。

7.启动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双优”建设。以办学能力优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优秀为目标,支持建设一批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打造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高地,引领带动应用型本科高校聚焦重点产业链培育优质特色学科专业集群,提高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适配度、服务行业产业精准度、创新成果社会认可度。

8.加快职业教育“新双高”建设。以办学能力高水平、产教融合高质量为目标,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大力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高技能人才。推进中职、高职、职业本科教育衔接培养,稳步增加职业本科学校数量、扩大招生规模。推动职业教育本科与专业学位教育融合贯通。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学校。

9.大力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启动国家交叉学科中心建设,以前沿交叉学科突破增强原始创新供给能力。深入实施基础学科和交叉学科突破计划,布局学科突破先导项目。深化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深入实施中央高校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支持项目,开展部省联动项目试点。

10.提升高校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加强高校科研能力建设,组织高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建设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和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强化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国家大学科技园优化重塑,建强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11.加大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力度。聚焦关键领域加强国家学院体系与能力建设。发展高质量本科教育,强化学生核心知识、核心能力培养,深入实施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试点计划,鼓励高校推广“项目制”育人培养方式。打造卓越研究生教育,健全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选拔、分类培养、分类评价机制,探索“博士+硕士”双学位等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导师队伍建设。

(三)全面提升教育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12.推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高公办幼儿园学位占比。改善薄弱园办园条件,缩小城乡区域差距。稳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支持幼儿园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鼓励招收2—3岁幼儿。
13.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深化集团化办学和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按规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认定,有序推进市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寄宿制学校和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深入实施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探索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统筹推进“双减”和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加强校外培训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提高课后服务质量。
14.促进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扩大普通高中办学资源,增加普通高中学位供给,优化学校空间结构,改善教学和生活条件。深入实施县域普通高中振兴计划,推动县域普通高中均衡配置师资,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办好综合高中和科学高中,办好少而精的中等职业学校,深化职普融通,拓宽学生成长成才通道。
15.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稳步提高其就读公办学校比例,因地制宜放宽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报名条件,推进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连续接受基础教育。完善残疾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等困境儿童关爱体系,健全控辍保学常态化机制。以优质融合为目标办好特殊教育。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规范管理。

16.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扩容提质行动。开展就业公共服务进校园活动。加强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强化困难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专项帮扶。实施高校学生就业能力提升“双千”计划、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

17.优化终身学习公共服务。加强学习型社会基础能力建设,推动资源汇聚共享,完善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制度,加快学分银行建设。完善国家开放大学体系,建好国家老年大学、国家数字大学。推动普通高校、职业学校和开放大学协同联动,聚焦学习者需求开发资源、开展培训。完善和加强继续教育、自学考试、非学历教育等制度保障。

(四)培养造就高水平教师队伍
18.实施教育家精神铸魂强师行动。完善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招聘制度,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推动教育家精神融入教师培养培训全过程,贯穿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各环节。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师德失范“零容忍”。
19.构建高质量教师发展体系。全面提高师范教育办学质量,优化实施师范教育协同提质计划。推动高水平大学开展教师教育,构建综合性大学、师范院校与中小学校、行业企业等协作机制。优化教师培养规模和结构,加大研究生层次教师培养力度。持续实施教师教育能力提升工程,提高师范生教学实践创新、跨学科学习等能力素质和科技素养。推进“国培计划”改革,加快构建分级分类、梯次进阶的教师能力培训体系。提升教研工作水平。加强义务教育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升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水平。健全高校教师发展支持服务体系。深入实施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
20.强化教师待遇权益保障。深化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优化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健全岗位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全面减轻教师非教育教学任务负担,落实社会公共服务教师优先政策。按规定做好“最美教师”、“最美高校辅导员”等先进典型选树宣传工作,推进“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建设,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

(五)扩大高水平教育对外开放
21.有效利用世界一流教育资源和创新要素。深化基础研究国际交流合作。支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发起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完善全链条出国留学服务体系,弘扬留学报国传统。鼓励国外高水平理工类大学来华合作办学。开展卓越人才国际化培养项目。
22.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中国教育品牌。巩固发展与欧美等国家交流合作机制,深化与周边国家、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全球南方国家合作,围绕职业教育、基础教育、工程师教育、人工智能教育、教师发展等领域分享中国标准和中国方案,做强国际中文教育品牌,支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打造辐射周边的教育开放高地。加强“留学中国”品牌和能力建设。规范有序开展海外办学。促进中外人文交流。
23.参与引领全球教育治理。用好国际组织等多边平台,深化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和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等多边机制框架下的合作。进一步增强我国在女童和妇女教育、数智教育和STEM(科学、技术、工程、数学)教育等重点领域的引领力。

三、加强规划布局
(一)完善适应学龄人口变化的教育资源前瞻布局
建立健全学龄人口预测预警机制,扩大学龄人口净流入城镇和基础薄弱地区教育资源供给。因地制宜加强闲置校舍跨学段调整,强化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师资统筹配置和保障,推动师资合理流动和余缺调配。结合实际有序推进小班化教学。推动高等教育提质扩容,多渠道扩大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供给,新增高等教育资源适度向人口大省、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持续改善高校学生宿舍等基本办学条件。扎实推进优质本科扩容,支持建设若干“双一流”高校新校区,“双一流”高校本科招生数增加10万人以上。新建若干所新型研究型大学,以理工农医类专业为主有序扩大优质本科教育招生规模和研究生培养规模。优化实施服务乡村振兴高校招生专项计划。
(二)强化支撑国家重大战略的教育区域布局
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加快打造世界区域性高等教育中心。高质量完成教育领域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阶段性任务,推动疏解高校在雄安新区实现创新发展。深入推进海南国际教育创新岛建设。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教育融合发展。促进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上中下游教育协同发展。深化两岸教育交流合作,支持福建高质量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支持港澳发挥独特优势服务教育强国建设,支持香港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支持港澳打造国际高端人才集聚高地。
健全东中西部高校对口支援机制。深入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支持部省合建高校加快发展,优化省部共建高校区域布局。汇聚高水平创新要素,布局建设高等研究院等新型平台。深化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将高等职业教育资源下沉到市县。提升民族地区教育水平。
(三)优化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人才培养布局
健全人才供需适配部际协同机制,提升国家人才供需对接大数据平台服务水平。健全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机制,鼓励支持高校超常规布局急需学科专业,优化提升传统学科专业,全面提高学科专业设置适配度。创新学科专业目录管理机制,缩短调整周期,加强研究生、本科、高职三类学科专业协同联动。强化就业状况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联动,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红黄牌提示制度。优化学位授予点布局,有序扩大学位授予资格自主审核单位范围。稳步提高本科招生比例和研究生教育层次占高等教育在校生比例,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加强基础学科、交叉学科和战略急需领域本硕博衔接培养。
四、深化综合改革
(一)树立和践行科学的教育发展理念
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成才观、教育观,自觉将教育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好发挥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作用,在服务国家战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彰显教育使命价值。坚持健康第一、“五育”并举,注重思想价值引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坚持民生为大,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加强科技自主创新和人才自主培养,打破要素壁垒,促进交叉融合,引导高校从注重学科发展向服务国家战略转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防止和纠正唯分数、唯名校、唯学历等偏差,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二)强化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工作协同
落实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协调机制部署,强化规划衔接、政策协同、资源统筹、评价联动。完善科教、产教协同育人机制。强化科研机构、创新平台、企业、科技计划人才集聚培养功能,招生指标向重大科技任务承担单位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科研院所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点。畅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人才交流通道。强化“政产学研用金”联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三)优化教育管理运行机制
逐步推行“省级统筹、以县为主、市县结合”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统筹设计基础教育十二年课程体系,加强优质课程和资源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广中小学春秋假。强化对教辅材料和课外读物进校园的前置审核。分类推进高校改革发展,优化布局结构,加快构建高校分类管理、评价和激励机制。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深化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改革,打造产教融合新形态。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优化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机制。完善教育督导体系和工作机制。
(四)深化教育评价改革
发挥教育评价指挥棒的正确导向作用,推动基础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全面落地应用,加强对高校人才自主培养质效、科研创新产出、服务贡献能力的绩效评估,营造开放包容、宽容失败的创新环境。有序推进中考改革,扩大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到校比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均衡派位、登记入学等招生试点,推动高中阶段多元录取。深化高考综合改革,构建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考试或考核内容体系,优化职教高考内容和形式。稳步推进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完善高校学生学业评价办法,加强科学精神、创新能力等评价,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机制。促进同行专家评议机制更加科学规范,在教师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工作中突出教书育人实效考察。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加大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力度,形成健康学术生态。探索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智技术赋能教育评价改革,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五)推进教育数智化变革
深入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开展“人工智能+教育”行动,推动教育理念、培养模式、考试考核、科研范式和治理机制深层次变革。建强用好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受益面。提升学校数字化基础能力,开展新型教学模式研究。建设国家人工智能(教育)应用中试基地,构建开源创新生态。加强数字中文建设。推进新型国家语料库建设和应用。实施国家关键领域语言科技赋能计划。深化数据赋能教育治理,提升教育政务服务水平。完善数字教育标准规范体系,强化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和安全监管。

(六)完善教育战略性投入机制和法治保障
研究建立适应学龄人口变化的教育经费分配新机制,优化“两个只增不减”考核方式,强化省级统筹,落实财政支出责任,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高于4%。完善各级各类教育预算拨款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提高相关拨款标准和投入水平。优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完善高等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引导规范社会力量投入和捐赠教育。强化经费监管和绩效评价。聚焦教育强国建设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完善分层分类、滚动实施的政策支持体系。加快推动教育法典研究编纂,修订教师法等法律,健全教材管理、校外培训管理等法规制度。推动地方围绕学生身心健康、校园安全等加强教育立法,强化协同治理,探索建立学校尽职免责制度。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构建教育领域大安全工作体系。完善校园安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安全风险社会化分担机制。
五、强化组织实施
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在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强化省级统筹,健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合力推进、鼓励创新的规划实施机制。教育部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教育强国建设常态化监测评估机制,构建规划监测评估体系,有力有效推进规划实施。要加强宣传引导,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局面。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202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26年5月26日
(本文有删减)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
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成色。“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为科学引领未来五年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总抓手,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一体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统筹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加快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推动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取得重大进展,为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提供基础支撑。
到2030年,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稳步提升,粮食安全根基持续夯实,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不断提高。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巩固拓展,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更加完善。农业科技自立自强水平大幅提高,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取得重大突破。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取得重要进展,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快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逐步提高。城乡融合发展实现新突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农村改革扎实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到2035年,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农业强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
(一)增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坚持产量产能、生产生态、增产增收一起抓,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力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推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促进良田良种良机良法集成增效。完善全链条支持大豆产业发展长效机制。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强化价格、补贴、保险等政策支持和协同,实施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促进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完善化肥储备制度。加强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推进粮食流通提质增效。加强新疆优质棉花生产,提升糖料作物良种和机械化水平,推进天然橡胶老旧胶园更新改造。完善生猪产能综合调控机制,推进畜禽养殖节本提质增效,加快发展饲草产业,推动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提高奶业竞争力。扎实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
(二)推进农产品供给结构优化和质量效益提升。合理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稳定稻谷、小麦生产,提升玉米、大豆产能,多渠道扩大食用油供给。推动农业由产量主导向产量品质并重转变,增加优质食味稻、强筋弱筋专用小麦、高产高油大豆供给,提供更多营养、健康、风味农产品。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品质评价和质量分级制度。
(三)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坚持农林牧渔并举,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促进“菜篮子”产业提质增效,推动蔬菜、水果、茶叶产业优质发展。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和稻渔综合种养,推进深远海养殖和现代化远洋捕捞。深入实施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发展林下经济,壮大林草产业和食用菌产业,开发新型食品资源。
(四)强化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统筹农用地布局优化,严格占补平衡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分区分类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立项、建设、验收和管护机制,建立健全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基础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加强大中型灌区现代化建设与改造,强化高标准农田渠系与灌区骨干工程衔接。实施新一轮黑土地保护工程,提升耕地有机质含量,加强酸化耕地治理,稳步推进盐碱地综合利用。
(五)全面增强农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发展韧性农业,提高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精准度。加强防洪排涝抗旱设施建设,持续开展农田沟渠修复整治、中小河流和平原涝区治理。完善农机应急救灾设施装备条件,健全救灾机具配置和应急调用机制,加快补齐烘干、仓储等设施装备短板。强化病虫害统防统治和重大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提升渔业本质安全水平。
(六)提升农业对外投资和贸易合作质量。推进农产品进口多元化,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企业,促进贸易和生产相协调。支持扩大优势特色农产品出口,大力发展农业服务贸易,拓展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农业发展合作空间。积极参与国际粮农治理。

三、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七)精准做好监测识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精准识别、动态调整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监测体系,精准认定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分类落实精准帮扶措施。做好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分类管理,持续巩固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成果。统筹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监测识别,根据实际动态调整帮扶对象。
(八)健全常态化精准帮扶政策体系。强化开发式帮扶,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分类推进现有产业巩固、升级、盘活、调整,推动主导产业全链开发,健全帮扶项目资产长效管理机制。持续做好就业帮扶,优化实施“雨露计划+”,深入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程,常态化开展“志智双扶”行动。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农村低保标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
(九)分层分类帮扶欠发达地区。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作为欠发达地区的帮扶单元,继续给予集中支持,完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支持政策和激励约束机制。继续开展东西部协作、中央单位定点帮扶、驻村帮扶,深入实施“万企兴万村”行动和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行动。加强易地搬迁后续扶持。

四、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
(十)加强农业科技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强化跨学科跨领域协同,全链条推动农业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决定性突破。加强农业基础研究战略性、前瞻性、体系化布局,探索长周期资助模式,推动产出更多标志性原创成果。培育壮大农业领域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更多先导性产业规模化发展。
(十一)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推广水平。统筹国家农业科技战略力量建设,加快构建梯次分明、分工协作、适度竞争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强化有组织科技攻关。充分发挥国家实验室和农业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作用,优化农业科研院校定位和布局。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更多承担产业急需的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培育壮大农业科技领军企业。培养造就农业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强青年农业科技人才队伍。推进农业科技成果集成转化,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促进农民生产需求与技术服务精准对接。加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探索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培育机制。
(十二)加快推进种业振兴。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强种质资源精准鉴定、基因挖掘和改良创制,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梯队培育国家种业阵型企业,加快选育突破性品种。稳步实施水产新品种审定制度改革。推进国家育制种基地建设。严格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
(十三)创制应用先进适用农机装备。推进高端智能、丘陵山区适用农机装备研发应用。分类培育农机装备领域龙头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企业加强生产线技术改造、加快数字化转型,建强农机装备领域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体系化推进新能源农机装备技术研发、产业协同和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发展。加强现代设施农业装备自主研发,分类有序推进老旧设施更新改造。实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优机优补”、“有进有出”和老旧农机报废更新。
(十四)推进人工智能运用和智慧农业发展。加快农业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应用场景拓展和产业生态营造。统筹部署农业农村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多模态、高质量数据集,完善数据标准和规范,发展农业农村领域数智化政务服务和数据产业。加快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硬件产品,提升算力能力。健全天空地一体化农业观测网络。深挖农业农村数字生产力,引导各类主体加快农业数智化升级。

五、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十五)培育壮大乡村特色产业。实施乡村特色产业提升行动,发展特色种养、特色食品、特色手工。培育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推动农业与文化、旅游、教育、康养、体育等产业深度融合,打造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景点线路,培育“小而美”乡村文旅业态。实施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工程,加快农村电商迭代升级,规范发展农产品直播带货,开展“数商兴农”。
(十六)推动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健全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加强农产品产地加工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培育壮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做好“粮头食尾”、“畜头肉尾”、“农头工尾”增值大文章。因地制宜加强产地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引导有条件地区整县提升冷藏保鲜设施标准化、智慧化、绿色化水平。
(十七)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创业增收。完善农民工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动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发展乡村人力资源服务,充分释放养老、家政、托幼、物流等社会服务领域就业潜力。实施农村创业服务提升行动,引导创业项目与金融机构、科研单位精准对接,激励各类人才下乡服务和创业就业,因地制宜培育农创客。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缩小城乡、区域、群体收入差距。
(十八)多措并举扩大乡村消费。推动农村商品消费扩容升级,支持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健全农村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完善农村商贸物流体系,推动生产经营主体与电商平台、商超餐饮企业、供销集市等合作,促进农产品产供销精准衔接。实施县域商业提质增效行动,推进“千集万店”改造提升。扩大农村服务消费,培育丰收市集、赛事演出、休闲露营等乡村消费新场景新业态,拓展健康、养老、托幼等消费。
(十九)推进县域经济和城乡融合发展。发展县域富民产业,因地制宜培育农业强县、工业大县、旅游名县,推动兴业、强县、富民一体发展。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强县域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统筹,推动县域基础设施一体化规划建设管护,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保障长效机制。科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稳步提高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比例,推动更多城市将符合条件的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六、加快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十)加强农业资源节约和生态保育。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和海洋伏季休渔。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完善制度政策体系,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黄河流域农业深度节水控水。因地制宜在地下水超采区等区域开展耕地休耕。加强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健全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综合防控体系。开展新一轮农业资源调查与区划,推进农业资源数据共建共享。
(二十一)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推进化肥精准施用,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新型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常态化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整治水产养殖滥用药行为。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粪肥就近还田利用、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开展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整治,扎实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加快推广镉低积累水稻等适用品种技术。实施农业农村减排固碳行动。
(二十二)促进农业生态价值转化。探索农业生态资产确权,开展农业相关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实施农产品碳足迹管理,推进农业领域碳交易。加力推进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发展绿色低碳产业链,促进加工减损增效、流通降本增效。加强农业绿色发展水平监测。

七、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二十三)统筹优化村镇布局。顺应乡村人口数量结构变化和村庄格局演变分化趋势,提高乡村规划质量和实效,结合实际细化村庄分类,合理确定建设重点和优先序,强化乡村空间设计和风貌管控。支持有条件地区选择位置相邻、功能相近、产业相联的村组成片区,以片区为单元推进规划共绘、设施共建、服务共享、环境共美。因地制宜、稳妥有序优化乡镇规模和布局结构。协同推进县域国土空间治理,稳步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二十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实施农村现代生活条件补短板工程。创造乡村优质生活空间。开展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高质量发展。分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有序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建设多元互补的现代农村能源体系,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扩大农村充电设施覆盖范围。支持农村寄递物流设施共建共享,推动客货邮融合发展。推动现代宜居农房建设,新建和改造提升乡村应急避难场所,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基础设施。实施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行动,提升乡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因地制宜完善乡村建设实施机制,落实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和项目库管理制度,健全农村基础设施管护长效机制。加强林区、垦区、牧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五)持续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新一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以钉钉子精神解决好农村改厕、垃圾围村等问题。推进生活污水有效治理,基本消除农村黑臭水体。深入开展农村地区爱国卫生运动。推进村庄绿化美化亮化,突出地域特色和乡土气息开展村庄微改造,加快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二十六)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优化城乡学校布局,改善县域普通高中和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保留并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和幼儿园,办好农村特殊教育。加强县域教师队伍统筹配置,深入实施“优师计划”、“银龄讲学计划”、“特岗计划”。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推进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提质升级,优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布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保障,基本实现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全覆盖。完善基本医保参保长效机制,合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稳步提高医保基金在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比例。推动养老服务扩容提质增效,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大力发展互助性养老服务。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加强对农村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人、精神障碍人员等的探访关爱,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十七)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强化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加强农村党员教育培训,严格农村基层干部管理监督,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保障。推进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创新村级议事协商机制,因地制宜开展乡村法律顾问工作,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创新务实管用乡村治理方式。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常态化开展农村扫黑除恶。发挥村规民约引导作用,推进移风易俗,持续整治农村高额彩礼等问题。完善宗亲组织和宗祠规范管理制度机制。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丰富乡村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因地制宜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

八、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
(二十八)完善农业农村投入机制。健全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确保乡村振兴投入力度不断增强。将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渠道,加强乡村振兴资金全链条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问题,提升财政支农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农业农村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农业保险风险保障作用,支持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提高理赔效率。引导民间投资依法规范有序投入乡村振兴,丰富资本市场服务涉农主体方式,鼓励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债融资用于乡村振兴领域。
(二十九)稳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步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全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服务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序推进入市改革。依法盘活用好闲置土地和房屋,分类保障乡村发展用地。深化集体林权、农垦、供销社等改革。
(三十)健全现代农业经营服务体系。提高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完善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作用,将先进适用品种、技术、装备引入小农户,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带动小农户增收行动,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严格控制农村集体经营风险,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权益。
(三十一)发展壮大乡村人才队伍。实施“神农英才”计划,深化涉农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以需求为导向加快新农科建设,推动涉农专业人才定向培养。实施新一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推进乡村巾帼追梦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乡村振兴青春建功行动。加快培育高素质农民,加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建设发展。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加强农业农村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提升乡村治理人才能力素质。
九、保障措施
(三十二)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坚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强化乡村振兴责任制落实。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优化村“两委”班子特别是带头人队伍,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完善向重点乡村常态化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制度,培养储备后备力量。
(三十三)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分类有序、片区化推进乡村振兴,因地制宜健全政策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发挥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引领作用。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健全社会力量服务乡村振兴长效机制,实施社会组织帮扶合作重点项目。完善农业农村法律规范体系,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加强特色立法。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改善执法装备条件,建设专业化、现代化、高素质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强化法治监督,加强农业农村普法。
(三十四)强化实绩考核和监测评估。加强省级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完善考核方式,提高考核针对性和科学性。开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进展和水平监测,强化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全过程管理,制定年度任务清单和工作台账,跟踪督促规划任务落实。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相关链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答记者问
国务院关于印发《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202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26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
城市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载体、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空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坚持规划引领,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保护第一、应保尽保、以用促保,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为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提供坚实基础。
到2030年,城市更新行动取得重要进展,城市开发建设方式转型初见成效,安全发展基础更加牢固,服务效能不断提高,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新旧动能加快转换,文化遗产有效保护,风貌特色更加彰显,治理水平大幅提高,城市成为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空间。到2035年,城市更新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取得显著成效,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基本建成。

二、培育壮大城市发展新动能
(一)增强城市发展动力
推动城市特色化发展。落实区域重大战略,因地制宜实施城市更新,优化现代化城市体系。推进超大特大城市治理现代化,以城市群、都市圈为依托构建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格局。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宜居县城建设,开展县城体检,因地制宜发展小城镇,加强边境小城镇建设,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覆盖。
精心培育创新生态。推动老旧街区厂区、低效产业园区、低效楼宇等转型升级,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城市产业创新活力。发展智能建造,培育现代化建筑产业链。推动消费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发展首发经济、银发经济、冰雪经济、低空经济、赛事经济、体验经济等。培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二)激活城市存量资源潜力
全面摸清城市存量资产资源底数,推动已供未开发土地和在建项目分类处置,盘活闲置低效的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商品住房、公房等。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完善商品房开发、融资、销售等基础制度。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强化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更好满足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群体基本住房需求,逐步解决新市民、青年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因城施策增加改善性住房供给,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发展、参与城市更新。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扩大使用范围,着力满足缴存人不同阶段的多样化住房需求,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和规范存量城市基础设施资产管理。
(三)提升城市对外开放合作水平
支持有条件的城市承担重大外事外交活动,吸引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落户。建设一批国际门户枢纽城市和区域性开放节点城市。发挥世界城市日、全球可持续发展城市奖(上海奖)等作用,加强在联合国人居署等多边合作框架下的城市更新国际交流合作。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支持建筑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国际合作,提升中国建造品牌国际影响力。
三、营造高品质城市生活空间
(一)推进“好房子”建设
实施房屋品质提升工程,兼顾增量建设与存量更新,全链条提升住房标准、设计、材料、建造、运维水平,建设改造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鼓励居民开展既有住房装修和局部升级改造,推广装配式装修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应用性能优异的新型建材。在新建、改造住宅项目中开展数字家庭建设,丰富数字家庭应用场景。

(二)持续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重点对建成20年及以上的城镇住宅小区开展专项体检,聚焦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升服务功能和环境品质实施针对性改造。支持具备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结合改造同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管理维护水平。

(三)加快建设完整社区
完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逐步补齐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短板。完善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推动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扩围升级。加强社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优化提升公共活动场地、公共绿地和慢行系统,因地制宜增设健身休闲运动场所,推进社区服务智能化。

(四)推进老旧街区厂区改造提升
改造提升老旧商业街区、生活街区,完善功能布局,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优化交通组织,提升公共空间品质,丰富文商旅体展等融合业态,创新沉浸式体验等多元消费场景。实施老旧交通枢纽与周边街区一体化更新改造。推动老旧厂区功能转换,完善厂区及周边配套设施,优化景观环境,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厂区、厂房和设施,植入新业态新功能。鼓励以市场化方式推动老旧厂区改造提升。

(五)提升城市公共服务品质
充分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低效用地,优先补齐民生领域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建设改造托育服务设施,发展普惠托育和托幼一体化服务。完善全民阅读设施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改造“小而美”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推动乒乓球等群众喜爱的运动项目进社区、进公园,举办群众身边的赛事活动。整治提升背街小巷环境,开展小微公共空间改造,加快公共场所适老化、无障碍环境建设改造,建设儿童友好空间。
(六)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优化城市快速路立交和出入口设置,改造瓶颈路段和节点,完善次支路网,实施道路微循环改造工程。严格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推动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一体化改造。优化城市货运网络规划设计,健全分级配送设施体系。实施老城区停车补短板行动,鼓励建设集约化停车设施,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改造,按规定配建充电设施。持续开展人员密集区域停车综合治理行动。
四、推动城市发展绿色低碳转型
(一)修复城市生态系统
建设连续完整的城市生态基础设施体系。加快修复受损山体、采煤沉陷区和特大矿坑。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序推进污染地块环境修复与开发建设衔接。持续深化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强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建设排污口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保护修复城市湿地,因地制宜推进渠化河道改造,建设幸福河湖、美丽河湖。统筹推进城市噪声等污染治理。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推动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加强古树名木保护。

(二)加快城市建设绿色转型
推动高耗能公共建筑改造升级,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建立建筑能效等级制度,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推广绿色设计,持续推进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和推广应用,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绿色施工,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和机械,加强建筑材料循环利用,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严格管控施工扬尘和噪声。
(三)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推进城市节水,建设海绵城市。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加快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补短板,推动建立厂网统筹的建设运维长效机制。持续完善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设施体系,健全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融合。推动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开展存量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倡导绿色低碳出行,优化公交线网和站点布局,建设公交停车场等设施,建设改造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构建城市绿色慢行交通系统。

五、增强城市安全韧性
(一)有序推进危旧房改造
对城市C、D级危险住房和非成套住房建档立卡并动态更新。用好中央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加快拆除改造D级危险住房,精准消除安全隐患。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探索可持续运营模式。优先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实施危旧房改造等项目。稳步推进预制板房屋治理改造和地震易发区房屋抗震加固。加强建筑保温材料管理。

(二)稳步推进城中村更新改造
采取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等多种方式,对群众需求迫切、城市安全和社会治理隐患多的城中村优先实施改造。严格落实“一项目两方案”,做到征收补偿到位、项目资金平衡。加强安置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确保合理工期和建设质量。
(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实施城市地下管网和综合管廊建设改造。开展城市地下管网体检,加快实施燃气、供水、排水、污水、热力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因地制宜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推进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优化燃气设施布局,加强上游供给。推进供水设施更新改造,提高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完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健全洪涝联排联调机制。深入实施城镇供热“温暖工程”,推动老旧供热管网和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有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统筹国防动员和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

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强化对城市燃气、供水、排水、桥梁、隧道、热力、管廊等城市基础设施运行风险的实时监测、动态预警,及早发现和管控风险隐患。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运行质效,健全监测体系,完善风险隐患高效协同处置机制。

(四)提升风险防控和应急保障能力
支持盘活闲置低效资源,推进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医疗应急服务体系和应急物流体系。建设改造应急避难场所,推动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及多种应急资源共建共用,完善应急避难功能,构建多层次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升街道、社区应急救援基础设施保障水平。强化城市道路桥梁安全管理,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经专业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D、E级桥梁隧道进行更新改造。提升工程防火保障能力,加强工程防火和消防审验技术力量,建设国家工程防火实验室和防火能力仿真模拟自主平台。提升高层建筑火灾防范和救援能力。

六、促进城市文化繁荣发展
(一)推进资源调查
建立健全“先调查后建设”的保护前置机制。加强与全国文物普查衔接,开展老城区、老街区专项调查,形成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潜在对象名单,开展预保护。按规定认定公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推进省级和市县级保护对象认定公布,规范设立标志牌,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
(二)加强整体保护
整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文物及周边风貌。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提升工程。开展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修缮。建立以居民为主体的保护实施机制,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坚决防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

(三)推动活化利用
活化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等,在严格保护其核心价值与风貌的前提下,引入新业态新功能,以文化赋能产业发展,丰富城市文化体验、旅游休闲功能,同时避免过度商业化、同质化。
(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完善城市风貌管理制度。加强城市更新重点地区、重要地段风貌管控,保护城市独特的历史文脉、人文地理、自然景观,植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塑造特色风貌。开展城市设计并作为城市风貌管理的重要依据,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建筑布局、协调景观风貌、提升空间品质。
加强建筑设计管理。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推动建筑设计传承创新,更好体现中华美学和时代风尚。强化优秀建筑设计作品正向引导作用,提升建筑设计质量。严格限制超高层建筑。提高既有建筑改造设计水平。提升住宅建筑设计品质。
七、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水平
(一)完善城市治理工作体系
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发挥好“一委一办一平台”作用,加强对城市治理工作的指挥调度、组织协调、监督评价,依托数智化手段提升城市运行和治理效能。探索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新模式。完善居民、企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参与城市治理制度机制,发挥志愿服务作用,拓宽新就业群体参与渠道。
(二)推动城市治理重心和配套资源下沉
发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作用,加强跨部门工作统筹和协同联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开展城市管理进社区工作,运用“吹哨报到”、“接诉即办”等工作机制,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推动“物业服务进家庭”,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健康、助残等领域延伸。推动住宅小区建设骑手友好社区。加强互嵌式社区建设。

(三)推动城市治理智慧化精细化
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建设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打造集约统一、数据融合、高效协同的城市数字底座。完善CIM基础数据库和标准体系,丰富拓展“CIM+”在城市更新中的应用场景。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赋码,建设国家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基础信息库。推动区块链赋能住房交易、产权登记等。健全国家、省、城市三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体系,推动城市运行“一网统管”。

八、建立城市更新政策体系
(一)健全城市更新实施机制
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建立完善“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的实施体系,健全城市体检与城市更新一体化推进机制。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推动项目常态化储备和动态调整。建立与建筑功能转换和混合利用需求相适应的规划调整机制,完善城市更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规范开展城市更新示范项目创建。实施城市更新统计调查制度。按照简明精准、务实管用原则,研究建立科学的城市发展评价体系。
(二)构建可持续的城市建设运营投融资体系
完善财政支持政策。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允许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支持用作项目资本金。地方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在确保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推进相关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落实城市更新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优化金融支持措施。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业务范围内为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金融服务,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对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符合条件的项目,允许采用综合开发、银团贷款、项目投资等市场化模式给予支持。探索金融支持城镇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的有效举措。
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动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构建政府、市场、居民资金合理共担机制。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稳慎推进公用事业价格改革。
(三)更大力度支持盘活存量土地
规范空间复合利用。增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适应性,制定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的正面清单并明确规划管控要求,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推行多部门并联审批和联合监管,推动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依法合理转换。利用存量土地、房产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过渡期满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可采取租赁或协议出让方式。
鼓励多主体合作改造。合理降低土地整合、置换、联合开发中的税费负担。规范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土地供应方式,支持带方案出让。依法稳妥推进工商业用地使用权续期。完善地价计收规则。
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健全与混合利用、功能兼容、立体开发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规则。按照土地使用权地上地下空间分层供应情况,依法依规办理登记。灵活采用预告登记、按户首次登记等登记类型提供服务。因历史文化、特色风貌保护等原因需要保留建筑物、构筑物的,支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简化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
(四)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房屋安全体检制度,对超过一定年限的房屋建筑定期开展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建立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制度,统筹现有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资金,支持拓展资金来源,为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提供资金保障。建立房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以市场化方式提高房屋安全保障能力。
(五)构建多主体协同参与机制
政府统筹协调各类存量资源,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城市更新。发挥街道、社区作用,建立居民、产权人、企业等多方主体参与机制。建立城市更新专家库和智库,引导专业技术力量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培育城市更新专业化运营机构。完善城市更新社会风险评估、矛盾化解处置机制。
(六)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研究修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研究制定城市更新、城镇住房保障、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相关法规,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规。支持有立法权的地方出台城市更新相关地方性法规。研究健全城市更新标准体系,完善城市设计、城市体检、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市容环境卫生等标准。鼓励制修订符合地方需要的技术标准。
(七)强化科技人才支撑作用
开展可持续城市更新关键技术和装备攻关。加强城市更新科研力量。建设城市更新重点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职业学校开设城市更新相关学科专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联合培养城市更新工程硕博士、卓越工程师。开展城市更新领域特色学院建设,实施城市更新领域职业教育高技能人才集群培养计划。实施建设英才培养计划。将城市更新作为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加强城市更新工作培训,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培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九、组织实施
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构建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城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明确本地区城市更新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细化落实本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确保顺利实施。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新时代党领导城市更新的创新政策和工作成效,积极营造良好氛围。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指导和协调支持,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相关链接:四部门解读《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
国务院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
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
国发〔202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由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消除基本公共服务与户籍挂钩因素,促进未落户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有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提升城镇化质量、释放国内需求潜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有力支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任务
(一)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学龄人口流入多的城市政府做好存量学位资源挖潜和整合利用,按需新增学位,巩固提升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位比例。对暂时无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的随迁子女,常住地政府切实落实购买学位责任,减轻随迁子女家庭的教育支出负担。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因常住地变化或父母工作调动等需要转学的,常住地政府按规定予以保障。着力提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初中比例,九年一贯制学校校内直升政策对随迁子女、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对待。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随迁子女应助尽助。推动将随迁子女纳入常住地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公共服务范围。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常住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
(二)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推动更多城市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推行按就业居住年限、住房困难程度确定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标准、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采取实物保障、货币补贴等多种方式,在合理轮候期内对符合条件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予以保障。统筹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对相应公租房筹集任务予以支持。加强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衔接。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健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大力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支持各类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研究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扩大到更多地方和平台企业。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稳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巩固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成效。
(四)加强常住地基本医疗保障。加力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超大特大城市等各类城市切实保障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等在常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各地对持居住证参保人员按照户籍人口相同标准给予财政补助,巩固扩大参保覆盖面。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提升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和结算报销可及性、便利性。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加快推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本统一,促进参保地、就医地价格项目和支付方式衔接。
(五)强化就业基本公共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口依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将基层就业公共服务融入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范畴,在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落实。做好未落户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扶持,按规定给予融资对接、场地提供、开业指导、税费减免等支持。引导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与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成人学校等合作,对农民工等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升实用型专业技能。支持农民工参与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技能人才评价,引导企业对技能人才实行岗位薪酬与岗位价值、技能等级双挂钩。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建设就业技能提升培训设施。
(六)完善兜底性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将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常住地儿童关爱、养老助老、社会救助、扶残助残等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放开放宽户籍限制。支持流动儿童融入城市,推动各地出台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促进流动儿童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对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期间发生生活困难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加强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做好社会救助与失业保险等政策衔接。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促进残疾人中的困难群体和劳动者在常住地就近平等享有扶残助残、就业创业等基本公共服务。探索加强户籍地、常住地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协作配合。
二、支撑保障
(七)优化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开展常住人口总量、结构、流动趋势和公共服务需求预测,按常住人口和服务半径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优化建设运行资金分配、人力资源配置,加强人口流入城市和县城的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基础教育各学段学龄人口变化和教育资源需求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学龄人口“洪峰”推移灵活设置各学段学位,相关教育经费向人口流入地、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倾斜,支持建设公办普通高中,更好满足学龄人口就读需求。加强人口流入地医院病房改造提升,改善群众就医条件。开展人口流入地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就近为随迁老人、儿童、残疾人提供照料看护服务。
(八)规范基本公共服务梯度供给。对供需矛盾突出的基本公共服务,各地可通过积分制等方式,在一定时期内采取以就业、居住等时间因素为主要条件的梯度供给办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公平有序分配,逐步减少梯度层次和差异、降低享有门槛。切实落实基本公共服务保基本、兜底线的定位,区分梯度供给与人才引进措施,不得设置学历、职称、纳税贡献等限制条件。
(九)加强财政转移支付保障。根据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进度,完善相关转移支付考虑常住人口因素进行分配的做法。对符合条件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项目,探索根据保障标准、常住人口规模、支出责任分担比例等因素进行分配。鼓励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加强对人口流入地的财力支持。
(十)优化城镇建设用地配置。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增加人口流入地民生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需要。人口流入地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更新规划,优化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安排,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盘活存量闲置房屋和低效用地提供紧缺基本公共服务。
(十一)促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推广居住证互通互认、常住年限或常住积分转换等经验,保障流动人口连续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探索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或以省、城市群、都市圈为单位先行先试,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推动城市群、都市圈跨行政区合作办学办医,鼓励中心城市的优质中小学与周边市县学校建设学校共同体、高水平医院与周边市县现有医疗机构打造医疗联合体,促进基础教育和医疗资源均衡配置,引导城市群、都市圈人口合理分布。
(十二)加强服务事项协同经办。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业务支撑系统,推动数据跨域共享、系统无缝衔接,实现异地事项一站式网上办理。加强跨地区服务信息和档案比对,避免户籍地、常住地遗漏或重复安排。优化高频事项跨地区协作办理流程,统一证明材料要求,提高办理效率。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事项“全国一清单”,有序实现业务材料、数据项目、办理环节规范统一。
(十三)完善常住人口登记统计。推行电子居住证,加强与就业、社保、住房等信息共享,更好发挥居住证登记常住人口以及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申请、核验、排序、享受等凭证的功能。各地持续扩大居住证持有人凭证即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范围,引导常住人口主动及时办理居住证。推动居住证登记信息应用于人口统计,强化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探索流动人口义务登记,做好与常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的衔接。完善与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相适应的统计监测体系。
三、组织实施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科学有序、因地制宜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对难度较大的事项要循序推进,积极创造条件,推动部分市县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推广。人口流入城市和县城要加大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力度,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增量资源优先保障未落户常住人口公平享有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提高服务质量;其中,超大城市要按照常住人口规模目标,转变城市发展方式,优化人口和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因城施策积极探索。人口总量稳定或流出的城市和县城要根据实际居住人口的数量和结构,优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实现提质增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扎实推进工作,强化进展监测和评估问效,指导人口流入城市“一城一策”建立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在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监测评价。各有关部门要完善保障未落户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适时调整相关规定,条件成熟时动态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6年5月18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