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6年3月19日印发《永昌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下从制定背景、法律及政策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县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分配方式和监管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结合永昌县工作实际,起草了《永昌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审议稿)》,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实施。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22〕59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甘财预〔2025〕35号)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等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
三、起草过程
县财政部门深入学习财政部《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22〕59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甘财预〔2025〕35号),结合永昌县资金使用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起草形成办法初稿。鉴于本办法属于财政系统内部资金业务管理规范,不涉及对外设定权利义务,无需开展外部合法性审查,经与县司法局沟通对接、完善表述后形成《永昌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审议稿)》,最终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正式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6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资金管理职责,县财政局负责资金项目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谋划、实施和日常监管。二是确立资金使用原则,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以项目为主,统筹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等。三是明确资金使用方向,重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占比不低于60%)、农村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生物资源保护及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并列出资金补助的具体项目类型,明确不得用于人员经费、福利补助、形象工程等禁止性支出。四是规范资金分配与拨付流程,实行项目申报制,按程序审批拨付,实行专账核算,明确项目验收和整改要求。五是强化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明确相关部门监督职责,对违规使用资金行为严肃追责,并要求按规定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