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清理和监督管理工作,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障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结合省市相关规定及我县实际,我县制定出台《永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深化,上级对规范性文件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提出更高标准。为进一步统一我县文件制定标准、规范工作流程、补齐监管短板、杜绝随意发文、越权发文、违法设定权利义务等问题,健全全链条、闭环式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依法承担公共管理职能机构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及审核、备案、清理、监督等工作。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工作安排、人事文件、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不对外产生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是严控制定权限,守住合法底线。明确规范性文件禁止性规定,严禁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严禁违法减损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增设义务。涉及市场主体、公共利益、重大事项的,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制度。
二是规范制定程序,做到全程留痕。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统一发布等法定程序。所有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核不得审议、不得印发、不得实施,全面杜绝“带病文件”出台。
三是严格执行“三统一”制度。全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通过官方渠道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执法依据,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
四是落实有效期和动态清理制度。文件一般有效期不超过5年,试行、暂行文件严格执行更短有效期管理,到期自动失效。建立定期清理、专项清理、即时清理机制,及时废止、修订过时、冲突、失效文件,确保现行有效文件合法合规、精准适用。
五是健全备案审查和监督问责机制。文件发布后严格按期报备,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备案审查纠错。将规范性文件管理纳入法治政府考核,对程序缺失、违规发文、逾期不报、不及时清理等问题予以监督问责。
四、出台意义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体系,实现规范性文件源头可控、过程可管、事后可督,从制度层面规范行政决策、规范行政执法依据,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全县法治政府建设提质增效提供坚实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