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春耕、秋播关键农时化肥供应,稳定农资市场价格,筑牢粮食安全防线,依据国家、省、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相关文件及《金昌市化肥储备补贴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本文件经征求多部门意见、多重审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登记号YCXZF〔2026〕5号,有效期5年,由永昌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适用范围:用于全县政府性化肥商业储备任务落实、企业遴选、日常监管、补贴审核拨付及责任追究等工作,规范承储企业和县供销社、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履职行为。
主要内容:
1.工作原则与部门职责。坚持“企业承储、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应急保供”。县供销社牵头负责企业遴选、日常监管、补贴初审、绩效评估;县财政局落实预算、资金拨付监管;县农业农村局研判用肥需求,协同保供。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闭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2.承储企业遴选管理。承储企业须具备独立法人及农资经营资质、匹配的标准化仓储条件、“信用中国”无不良记录。通过公开征集,采取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等方式择优确定,签订承储协议,全程留痕可溯。
3.化肥储备硬性要求。储备品种以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钾肥为主;储备周期不少于2个月,覆盖农忙用肥高峰;生产企业最低储备不低于1万吨,批发零售企业不低于0.2万吨,规模可经县政府研究动态调整;遇灾害等特殊情况,县政府可指令应急投放储备化肥。
4.企业履约义务。建立完整购销存台账,执行每周库存报送制度;储备化肥分区挂牌存放,与自营化肥物理隔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储备品种、数量、存储地点;主动配合部门督查核查。
5.补贴核定与拨付。结合仓储、资金占用、运营成本,以市场化方式确定补贴标准。储备任务完成后,企业提交申请及佐证材料,经县供销社初审核验、县财政局复核,3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财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监督追责。供销社、财政局开展联合督查,每个储备周期至少一次全覆盖检查,辅以随机抽查暗访。对虚报储备、虚假履约、套取补贴等行为,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出台意义:该规定补齐我县化肥商业储备制度短板,构建企业承储、部门监管、财政保障的保供体系,既保障农业生产用肥稳定供应、平抑市场波动,又规范财政补贴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为全县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粮食安全提供制度支撑。
永昌县供销合作社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