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10月14日印发《永昌县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和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从制定背景、法律及政策依据、起草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永昌县政府对城市道路挖掘施工作业的要求不断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和修复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县住建局根据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永昌县实际,起草了《永昌县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和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由永昌县人民政府印发。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该《办法》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建城〔2016〕52号)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关于调整甘肃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甘建城〔2021〕69号)及《金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和恢复管理的通知》(金建公发〔2014〕209号)等法规和政策制定。
三、起草必要性
一是通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和时间限制,避免因随意挖掘和长时间占用道路导致的交通拥堵。二是《办法》明确了道路修复的标准和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在挖掘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工艺进行修复,确保修复后的道路强度、平整度等指标符合要求,有助于减少道路因挖掘修复不当而出现的坑洼、裂缝等问题,延长道路的使用寿命,降低道路维护成本。三是《办法》的制定,能够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防止出现无序竞争和不正当行为,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避免因道路挖掘占用不当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和纠纷,促进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起草过程
2025年,县住建局正式启动《办法》起草工作,根据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永昌县市政道路开挖和修复施工作业实际情况,初步拟定了《永昌县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和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月14日县住建局党组会议就意见内容进行了研究讨论。5月29日分别向县发改局、财政局、司法局、公安局、城关镇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发函征求了意见建议,收到反馈意见8条。6月10日在县住建局党务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6月26日向县司法局提交了合法性审查函,司法局出具了相应的审核意见,认为制定主体适合、依据合法、程序规范。县住建局结合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7月16日分别向永昌县供排水有限公司、永昌县华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永昌县聚华燃气公司发函征求了意见建议,收到反馈意见8条。前后共计收到相关单位、企业反馈意见16条,采纳或部分采纳了其中3条意见建议,针对未采纳意见向反馈单位进行了解释说明。9月9日该《办法》通过县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按照会议要求进行修改后,以县政府办文件印发实施。
五、主要内容
《永昌县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和修复管理办法》共有五章19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相关责任划分进行了说明;第二章为费用依据和标准,明确了收费依据和执行标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道路修复维护;第三章为审批流程,明确了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道路挖掘施工前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规范了审批单位的工作流程和相应职责;第四章为有关要求,明确了各主体责任义务,对道路开挖条件和施工作业的质量、规范性、安全性作出规定,并对收费减免和费用管理作了说明,为该《办法》有效实施提供有力约束;第五章内容对该《办法》的实施进行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