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等要求,我县2017年制定的《永昌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已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为适应永昌县城区整体发展变化要求及声环境管理需要,结合永昌县城市建设现状及国土空间规划,优化调整我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有利于控制噪声污染、改善人民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制定过程
2024年9月,市生态环境局永昌分局编制《永昌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方案(2025-2029年)(征求意见稿)》。充分吸纳各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和专家审查意见,结合《永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经修改完善形成了《永昌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方案(2025-2029年)》,并通过市生态环境局技术审查。《永昌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2025-2029年)》于2025年4月21日提请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研究审议并通过,县政府办公室2025年5月15日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划分结果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永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永昌县城区,区域范围:东起东寨镇卫生院、西至五里沙沟,北临武当山,南抵连霍高速,本次噪声功能区划分总面积为10.6718km2。划分1类区3个,3类区2个,其余区域为2类区。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为3.929km2、占区域面积的36.82%;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2.7991km2、占区域面积的26.23%;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2.403km2、占区域面积的22.52%。
(二)实施时间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永昌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永政办发〔2017〕217号)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