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省农业农村厅6月1日印发了《甘肃省2026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政策在保持上年机具种类和补贴标准总体稳定的基础上,重点强化了资金闭环管理、优化了操作流程、细化了机具核验要求,进一步提升了实施的规范性、便利性和精准性。
一、补贴对象
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范围
与上年保持一致,共覆盖27个机具种类。
1.国家确定的15个种类: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水稻抛秧机、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粮食干燥机、色选机、磨粉机。
2.省级确定的12个种类:犁、旋耕机、微耕机、青(黄)饲料收获机、打(压)捆机、薯类收获机、根茎类收获机、全膜双垄沟铺膜机、深松机、联合整地机、果蔬烘干机、粮食清选机。
三、报废条件及要求
申请报废农机应来源清楚合法、主要部件齐全,机主需签署《农业机械来源、归属承诺书》。进一步强化了身份信息关联印证要求:
1.牌证管理的农机。有牌证的提供牌证号码;无牌证的应有铭牌编号/出厂编号/自编号码、发动机号、底盘(车架)号等两项及以上信息关联印证,信息缺失的应注明原因。
2.非牌证管理的农机。应具有铭牌等身份信息;含发动机的整机应有两项及以上信息关联印证。对无铭牌等信息缺失的,应编号确认后报废,并提供喷涂编号的机身图片,确保真实性和唯一性。
3.报废条件。达到使用年限的;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无法修复或无配件来源、技术落后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残缺、非法拼装改装、来历不明的不予受理。
4.数量要求。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同一农民家庭年度内不超过3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台(套)。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机数量不受限制。
四、补贴标准
补贴额与上年保持一致,具体详见《甘肃省2026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额一览表》。
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当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执行。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机新购置补贴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兑付。
五、资金使用管理
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2026年政策的刚性约束更强:
1.年度清零。当年国债资金只能用于当年补贴,年底前需完成录入和兑付。截至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下达资金额度将被收回。
2.超支自担。当年系统录入申请超出国债资金额度的,超出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3.严禁补旧。不得用于填补2025年及以前年度的资金缺口。
六、回收拆解企业
经营范围应包含“报废农机回收”。对有发动机部件及含废弃污染物的,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对常规且不含废弃污染物的,应为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企业自愿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公示并签订回收拆解承诺书。因企业未按要求上传信息导致无法核实拆解情况的,相关损失由企业承担。
七、操作流程与主要变化
实行“自主交售、定额补贴、先交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机主自愿向回收企业交售旧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验、农机监理机构注销登记后,财政部门兑付补贴。回收企业在6个月内完成拆解并上传影像资料。

“20马力以下,包含10马力≤发动机功率<20马力,且有拖拉机铭牌的”中的拖拉机铭牌,主要指手扶式拖拉机要有铭牌,目的是为防范微耕机按拖拉机申请补贴。四轮拖拉机没铭牌的,可以按编号规则等要求申请报废。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发放工作,维护评标专家和招标人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印发了《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2016年出台的《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对综合评标专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进行初步规范,2022年省财政厅制定印发《甘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施细则》。近年来,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亟需制定统一的《办法》,进一步规范综合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发放。首先,2022年至今,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劳务报酬支付的基本标准,低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支付标准,部分专家既在综合评标专家又在政府采购专家库,出现“同工不同酬”现象,影响了综合评标专家评标的积极性和评标质量。其次,从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层面,因缺乏综合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制度文件的支撑,制约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评标专家劳务费系统自动计费、在线支付业务的开展。再次,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的通知要求,参与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可按照专家所在评标专家库的标准执行,鼓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副场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目前,我省现行发放标准低于兄弟省市发放基础标准,影响了全省评标专家积极参加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常态化工作的热情,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我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为加快我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工作,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26号)、《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甘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5〕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5〕807号)等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0条,对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组成内容、计算方式、支付主体、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方面进行规范,明确了评标专家就餐休息、依法取得劳务报酬的权利,以及依法开具发票以及申报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义务。
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制定办法目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的组成。
第五条明确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原则、支付主体及支付时间。
第六条明确评标专家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申报义务。
第七条明确评标时长的计算起点及结束止点。
第八条明确评标专家劳务报酬中评标费发放的详细情形。对当天完成项目评标、隔夜评标项目评标费的计算方式,本地项目评标委员会中含国家级或外省抽取专家、远程异地评标专家费支付原则,以及专家迟到、故意拖延评标时间等情形评标费发放进行具体规范。
第九条明确评标专家劳务报酬中其他补助发放的情形。区分本地评标、远程异地在线评标、赴异地现场评标等情形,交通补助、住宿补助等的发放标准及政策依据。
第十条明确了评标专家达评标地点,非正常开展评标应当支付的劳务报酬标准。
第十一条明确评标专家就餐及休息的权利。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明确发现评标专家不遵守现场行为规范、索要额外报酬等情况的处理方式,区分行业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两种情形进行处理并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对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除相关食宿费用报销外,不得领取专家报酬进行明确。
第十五条对本办法中本地评标、异地现场评标、异地在线评标进行界定。
第十六条对本办法中招标人进行界定。
第十七条对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项目专家劳务费支付进行统一规范,鼓励通过在线方式支付专家劳务费,并对专家领取所评项目的劳务费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明确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动态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明确《办法》的解释部门、施行日期等内容。
近日,省数据局印发了《甘肃省数据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有关部门、单位精准把握文件内涵、全面落实工作要求,现就《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数据标准是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价值释放的重要基石,是数据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均对数据标准化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要求构建基础通用、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流通、融合应用、安全保障等七大类标准,为推动数据标准化建设划定体系框架、明确主攻方向。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健全数据基础制度,加快完善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和标准。我省在“十五五”规划纲要中进一步明确,加快建立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同时,国家数据局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主线,探索形成“5+3+1”工作体系,将“数据标准”作为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加以推进。《甘肃省数据条例》也明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数据主管部门加强数据标准体系建设和管理”。
为推动全省数据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开展,统一全省数据标准化工作流程与实施要求,充分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推动数据要素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数据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省数据要素发展实际制定《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是我省深入落实国家数据基础制度部署、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完善地方数据治理制度体系的重要配套文件,填补了全省数据标准化专项管理的制度空白。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责、标准制定、标准实施和监督、附则等5章29条内容,覆盖数据标准制定、发布、实施、评估、复审等全生命周期,构建了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协同高效、监管到位的全省数据标准化工作体系。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实施保障等,建立了全省数据标准化工作整体框架。规定全省数据标准化工作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统一,积极适应数据发展规律和行业需求,全面提高标准制修订效率、质量和实施效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主要是构建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分别对各级数据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数标委承担的工作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数据标准起草、宣传和实施等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加强国际、国家标准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主要是从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三个层面作出规定。在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明确了项目征集、立项审核、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与发布等全流程管理要求。同时,坚持高标准引领,激发市场标准化创新活力,适配各行业差异化、精细化的数据应用需求,鼓励社会团体按照市场需求共同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和监督。主要是聚焦标准落地见效,畅通“制定—落地—评估—迭代”链条,明确标准宣贯、培训解读、答疑咨询的工作责任,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落地评估、定期复审机制,解决标准落地难、适用性弱、更新滞后等问题,实现各类数据标准落地可用、适配管用。
第五章,附则。明确《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甘肃省数据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数据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行动方案》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7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零售业创新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推动全省零售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领导批示要求,结合甘肃实际,省商务厅会同16个省级部门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推进零售业创新提升工程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工作目标。按照“全面部署、试点带动、典型示范”的思路,结合全省商贸服务业企业倍增计划,争取国家试点城市,开展省级试点建设,改造提升一批潜力大、带动强的存量零售商业设施,推动新建一批示范强、影响大的零售商业载体,发展一批模式新颖、引领潮流的零售商业业态。力争到2029年,在全省初步形成供给丰富、布局均衡、渠道多元、服务优质、智慧便捷、绿色低碳的现代零售体系。
(二)明确了五个方面20项重点任务。一是扩平台、搭载体,推动场景化改造。包括扩容设施空间、促进集聚融合、支持首发首创、丰富元素载体、培育主题特色、完善便民功能6项具体任务。二是提服务、优体验,推动品质化供给。包括推动“以旧换新”、推广名品优品、促进服务升级、引进优质商品4项具体任务。三是强技术、促融合,推动数字化赋能。包括优化管理流程、深化协同联动、应用新兴技术3项具体任务。四是创模式、增特色,推动多元化创新。包括推动运营方式创新、支持经营模式创新、引导服务形式创新3项具体任务。五是畅渠道、促协作,推动供应链提升。包括畅通供销渠道、推动降本增效、做强特色品牌、鼓励集成创新4项具体任务。
(三)提出了四项保障措施。主要为加大金融支持、优化经营环境、搭建交流平台和夯实发展基础等,为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支持、发展环境和合作机遇。
下一步,省商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同,加大落实力度,加快推动零售业在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吸纳就业、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更好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