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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2026年4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6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

答: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条例》自2007年施行以来,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在行政复议原则要求、管辖体制、复议范围、便民举措、审理程序、决定体系等方面都有较大的调整和变化,《条例》作为行政复议法的重要配套制度,有必要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做好衔接,根据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的最新情况进行完善,进一步细化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推动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促进行政复议工作高质量发展。

问: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修订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突出目标导向,围绕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明确行政复议申请范围,将更多行政争议吸纳并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二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健全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的要求,健全行政复议机关领导、行政复议机构履职和工作指导监督等体制机制,提升办案质效和公信力。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总结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细化和完善行政复议管辖、提级审理、附带审查等制度,增强可操作性。

问:针对行政复议工作总体要求,《条例》强调了哪些方面?

答:为更好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目标落地落实,《条例》从原来的七章六十六条,增至八章七十七条,对工作总体要求重点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重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效能,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要求,强调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更多行政争议通过调解实质化解。二是强化监督依法行政,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明确适当性审查标准,加大对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三是加强行政争议源头治理,总则中明确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机关以案促治,促进行政机关完善制度、改进执法,预防行政争议产生。四是完善领导保障机制,明确复议机关应当领导并支持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复议事项,提升复议工作流程、保障等规范化水平,保证复议机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五是提升履职要求,明确复议机构职责,规定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条件,为公正高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更强制度支撑。

问:《条例》在行政复议申请方面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多项便民举措,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此次修订《条例》时,立足于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对行政复议法中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予以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一是根据实践需要细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二是总结实践做法,对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及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等情形如何确定被申请人,作出详细规定。三是细化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四是明确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等特殊主体的行政复议管辖。

问:《条例》在完善案件办理制度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是上述原则的重要体现,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条例》对案件办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一是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等担任,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二是细化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程序,促进争议先行化解。三是完善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提级审理的具体情形和程序,增设合并审理制度,完善当面询问、现场勘验、鉴定等调查取证方式。四是细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强化对“红头文件”的监督。五是完善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细化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等适用情形,明确行政协议类和行政赔偿类案件行政复议决定种类。

问:《条例》在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是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的重要要求。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二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三是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

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司法部将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宣传。采取分级分层、全员覆盖的方式,组织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学习培训,确保《条例》的准确理解适用。二是强化指导监督。司法部作为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将指导和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严格落实《条例》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司法部将及时启动《条例》有关配套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制度体系,为《条例》贯彻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以考核为抓手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解读《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

新华社北京5月7日电 题:以考核为抓手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解读《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

新华社记者高敬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为何出台考核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哪些?主要考核哪些内容?7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就考核办法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考核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根本在制度保障。202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下,连续7年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考核工作“由无到有、由好到优”,成为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有力抓手。

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制定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适时将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过渡到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考核工作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

出台考核办法是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内在要求,是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制度利器,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有力抓手,是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

问:考核办法对考核工作原则有什么规定?

答:考核办法明确了考核工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注重实绩、激励担当,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高对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执行力;

二是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围绕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任务设置关键性、引领性考核指标,狠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三是坚持依规依法、群众认可,严格依照有关党内法规、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要求,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做到精准科学、客观公正,注重减轻基层负担,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是坚持考用结合、以考促干,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以考核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相关工作落实,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问:考核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主要考核哪些内容?

答:考核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美丽中国建设成效的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贯彻落实精简优化基层考核要求,按照本地区经审批报备的考核计划,结合实际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美丽中国建设成效相关内容。

考核办法聚焦美丽中国建设关键领域和重点任务,精准设置五个方面考核内容。一是美丽中国建设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美丽中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等情况。二是美丽中国建设年度主要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大气环境、水和海洋生态环境、土壤生态环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生态质量状况以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三是美丽中国建设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污染治理、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提升、生态环境安全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四是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考核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五是群众满意程度。考核群众对本地区美丽中国建设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

问:考核办法对考核工作组织形式和考核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考核办法明确,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考核工作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考核工作延续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考核程序,主要采取自评总结、核实核证、综合评价、结果反馈四个步骤。

问:考核办法对考核结果运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考核办法保持严的基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明确提出,考核结果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按期整改到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由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需要追究责任的,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相关链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 


中央社会工作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题:中央社会工作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社会工作部负责人就《意见》制定印发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答:当前我国新兴领域迅速发展,尤其是以互联网平台为支撑的新业态大量涌现,聚集了规模庞大的新就业群体,他们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新就业群体工作,作出系列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党的二十大提出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探索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有效途径。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改进各类社会群体服务管理。习近平总书记深情牵挂、亲切关怀新就业群体,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是2025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指出,“社会工作一定要加强,对这些年出现的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电商从业人员等,在管理服务上要跟上,填补好这个空白。”《意见》对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工作作出系统部署,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为各地各部门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意见》是首个专门关于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中央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新就业群体的关心关怀,对推动解决新就业群体急难愁盼,提升新就业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新就业群体全面发展,增强党在新就业群体中的号召力凝聚力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起草工作的总体考虑。

答:《意见》起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就业群体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眼解决新就业群体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同时充分考虑群体发展变化和不同类型群体差异,为分类施策留出接口,增强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起草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新就业群体思想政治引领和组织凝聚,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引导新就业群体听党话、跟党走。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维护新就业群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服务供给,激励自尊自立自强,促进新就业群体全面发展。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新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用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和谐友好从业环境。四是注重公平公正。着眼新就业群体生产生活实际,有效整合现有政策资源,推动服务管理机制创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五是强化系统集成。注重发挥党委、政府、企业、属地等多方作用,强化协同配合,建立健全上下联动、条块结合、有效协同的工作机制,全面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框架。

答:《意见》共6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明确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工作思路、方法路径和未来几年的工作目标。第二部分为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提出加强新就业群体思想政治工作、提升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质效、加强正面宣传和激励引导等3方面举措。第三部分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出依法规范用工管理、强化合法权益保障、加强互联网平台算法治理、完善监督管理等4方面举措。第四部分为加大关爱力度,提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营造和谐友好从业环境、及时回应关切等3方面举措。第五部分为促进社会融入,提出展示良好形象、引导参与社会治理等举措。第六部分为加强组织实施,从组织领导、落实保障、制度建设等方面对抓好《意见》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问:《意见》在加强新就业群体思想政治引领方面提出哪些要求?

答:新就业群体来源渠道广泛、思想比较活跃,需要创新方式提高思想政治引领的针对性、实效性,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意见》提出了3方面举措。一是加强新就业群体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坚持网上网下相结合,探索适合新就业群体特点的学习教育方式,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实效。二是提升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质效。持续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党的工作覆盖,加强和改进新就业群体中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完善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发挥机制。有效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对新就业群体的联系服务。三是加强正面宣传和激励引导。深入挖掘并积极宣传新就业群体先进事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新就业群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深入开展新时代岗位建功系列活动,提升新就业群体职业荣誉感和认同感。

问:《意见》在依法维护新就业群体合法权益方面作出哪些部署?

答:新就业群体用工关系复杂,权益保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挑战,需要督促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加盟企业履行责任,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意见》从4个方面作出部署。一是依法规范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是维护劳动保障权益的基础和前提,《意见》提出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递企业等完善用工管理制度,根据用工事实等依法合理确定权利义务。二是强化合法权益保障。督促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递企业等根据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等合理确定新就业群体劳动报酬,保障新就业群体休息权益,加强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公平合理处置投诉申诉,保护各方正当权益。建立健全涉新就业群体权益重要事项常态化协商恳谈机制。三是加强互联网平台算法治理。督促互联网平台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规范算法,提高透明度,保障新就业群体对算法规则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优化调整算法规则,充分听取工会、新就业群体代表等意见,合理确定分配规则、计价规则、时长预估等。四是完善监督管理。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进一步规范涉新就业群体经营性贷款管理,坚决打击涉新就业群体欺诈、骗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防损害新就业群体合法权益。

问:《意见》在为新就业群体提供精准化、精细化关爱服务方面作出哪些部署?

答:新就业群体构成复杂、诉求多元,流动变化大,经常跨平台、跨行业、跨地域工作和生活,需要准确把握他们的特点和需求,加强关爱服务,着力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意见》着眼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向新就业群体进一步拓展,发挥属地等多方作用提供针对性关爱服务,营造和谐友好从业环境等作出部署。一是健全符合新就业群体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稳步推进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结合实际逐步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促进新就业群体稳业安居。二是加强相关企业网点站点与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联系,便于属地了解掌握辖区内新就业群体基本情况和需求,更好科学规划布局服务资源,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三是发挥党组织、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群团组织、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递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多方作用,收集反映新就业群体集中诉求,推动跨部门、跨地域、政企协同办理,及时解决合理诉求。四是探索通过向社会组织或其他承接主体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新就业群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心理服务等。五是推进社区、商圈、楼宇、园区、交通枢纽、公路服务区、网络直播间等友好场景建设。完善服务网络,结合实际协调帮助解决新就业群体住宿、餐食、停车、道路通行等问题。六是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牵头的多方协商机制,促进新就业群体与村(居)民、物业服务人员、保安员、商家货主等加强交流沟通,营造尊重、理解新就业群体的良好社会氛围。

问:《意见》针对促进新就业群体全面发展提出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新就业群体是美好生活的创造者、守护者,也是美好生活的追求者、共享者,需要在保障合法权益、做好关爱服务的同时,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意见》聚焦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新就业群体社会融入提出了3方面举措。一是引导新就业群体爱岗敬业、奉献社会,自觉遵守社会交往、公共场所中的行为规范,展现文明素养。着力增强新就业群体的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新就业群体自尊自信、积极向上。二是教育引导新就业群体在网络空间尊德守法、文明互动、理性表达,自觉维护良好网络秩序。三是发挥新就业群体特点优势,调动新就业群体参与社会治理积极性主动性,鼓励引导参与基层治理和志愿服务,支持依法参与行业治理,发挥好社会监督作用。

问:如何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一是加强学习宣传。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意见》主要内容,深入开展学习培训和政策宣传,将党中央对新就业群体的关心关怀及时准确传递至社会各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二是细化工作措施。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分工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任务,推动细化落实举措。三是加强跟踪指导。加强评估调查,及时了解掌握《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四是强化督促落实。充分发挥有关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相关链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 


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让群众用药更可及 价格水平更合理

国办近日印发《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强调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获得质优价宜药品。4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有关情况。

全周期、全渠道、全领域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施子海介绍,2015年6月以来,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其他药品都取消了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定价,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意见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原则,从全周期、全渠道、全领域角度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

全周期是根据药品上市后的不同环节,完善价格政策。意见对全周期药品价格分类施策,给高水平创新药留足空间,鼓励企业持续做好研发创新;给其他药品划定了自主定价的规则,引导企业公平合理定价。

全渠道是根据药品流通的不同渠道,鼓励相关主体参与药品价格形成。意见鼓励各方参与药价形成,让不同渠道药价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可比,让群众能够“货比三家”,看得明白、买得放心。

全领域是根据药品所处的不同类别,引导药品价格保持合理水平。意见对关键领域药品的定价、供应、支付等进行了规范,让群众用药更可及,价格水平更合理。

“意见在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规范价格秩序和协同治理方面提出了一揽子改革举措。”施子海说,新举措的提出,归根结底是为了促进市场稳定运行、维护良好价格秩序、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精准举措支持创新药发展

鼓励创新药发展是提升临床用药质量层次、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重要举措。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司司长李江宁介绍,国家药品审评机构近年持续提高审评效率、服务医药创新的能力。创新药临床试验平均审评用时比“十三五”时期缩短71%,创新药优先审评审批平均用时缩短42%。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司长王小宁介绍,截至今年2月,医保基金累计为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支出5048亿元,带动销售7400亿元,惠及11.7亿人次。医药工业利润总额年均增长11.3%,研发投入年均增长23%。

创新药获批上市后各个环节,意见进一步提出精准支持措施。

药品首发阶段,意见创新提出优化首发价格机制,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研究制定药品首发价格机制文件,探索实行企业自评临床价值和创新程度,积极支持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的高水平创新药,这种药在上市初期可以制定和高投入、高风险相适应的价格,而且这个价格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药品进入医保阶段,意见强调要优化医保目录调整规则,兼顾患者获益和鼓励创新,谈判形成的医保支付标准要合理体现药品的临床价值,谈判药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销售价格可不受医保支付标准的约束。

药品参与集采阶段,意见强调,对供应多元、上市多年的药品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特别明确集采不涉及创新药,即“创新不集采,集采非创新”。常规挂网阶段,意见提出推动参比制剂、通用名药体现合理价格梯度,体现对创新研发的支持。

进一步健全药品集采价格形成机制

优化医药集采是健全药品集采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内容。

施子海表示,国家医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坚持“稳临床、保质量、反内卷、防围标”原则,进一步健全药品集采价格形成机制。

一是针对不同种类药品特点优化集采规则。根据化学药、生物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不同种类药品特点,完善采购规则。包括优化不同种类药品采购品种遴选、投标资质、报量方式等,提高集中带量采购与临床选择的匹配度,更好地适应群众多层次用药需求。优化中选规则,采用竞价、询价、综合评价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理性竞争。优化中选结果执行和监测,促进供应、使用、结算等有序衔接。

二是强化集采中选结果的落地实施。加强医疗、医保、医药协同联动,强化部门合力,形成综合效应。对医药机构主要是指导医疗机构按规定和报量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在集采协议外,医疗机构可以使用其他非中选产品,包括原研药,避免临床选用过程中“一刀切”。

三是加强对地方集采工作的指导。鼓励各省份采用“一省牵头、全国参加”的省际集采模式,统筹各省际联盟采购规则的相对统一,全面提升集采规范化水平,减轻企业投标事务性负担。还将加强对地方开展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的指导,促进稳定临床用药、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

有能力坚决守好人民群众的“药匣子”

“我们有能力坚决守好人民群众的‘药匣子’。”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司长何亚琼介绍,目前我国药品批准文号共约16万件,可以生产提供全类型医药产品,基本满足群众日常用药需求。

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我国在研创新药数量约占全球的1/3,2025年我国创新药海外授权交易总额超1300亿美元,创历史新高。

产业基础持续巩固。原料药与制剂一体化优势持续扩大,中药经典名方研发和产业化不断取得突破,“一人一方”精准化服务逐步实现。行业龙头企业加速崛起,目前全球前50医药企业我国占6席。

供应保障韧性更强。国家医药储备体系持续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跟踪的6家小品种药生产保障联合体非常给力,工作日益深化,有效缓解了130余种临床必需药品供应紧张。

国家卫生健康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司长龚向光表示,近年来我国药品短缺现象得到极大缓解,患者临床急需用药得到基本保障。

药品集采工作不断深入,群众对药品质量十分关注。李江宁表示,国家药监局坚持中选企业的检查和中选品种的抽检“两个全覆盖”,对风险问题“零容忍”。检查和抽检工作已覆盖全部11批国家集采中选的490个品种和800余家中选企业。近年来,我国药品抽检总体合格率持续保持在99%以上。

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局长姚雷表示,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医保局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划出监管红线和底线,严厉打击药品领域价格和垄断违法行为,依法惩治违规经营主体,保护好诚信守法经营主体的合法利益,切实维护药品领域市场秩序和群众用药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相关链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 


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若干措施推出 更好满足群众就近就便就医需求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的若干措施》,就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高效配置,满足群众就近就便看病就医需求提出针对性举措。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有关情况。

超110万所医疗卫生机构覆盖城乡

“分级诊疗体系即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和治疗难度,合理地引导患者有序就医,让常见病、多发病到基层解决,相对疑难危重症在上级医院救治。这样既能方便群众就医,又能降低就医负担。”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郑哲说。

2015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基本形成了分级诊疗制度的框架设计。

“分级诊疗的格局已经基本建立。总体上看,分级诊疗体系建设正在由打好基础逐步转向质量效益综合提升阶段。”郑哲介绍,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持续开展工作:

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作为重点,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远程医疗制度和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帮扶长效机制,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标准,县级医院服务能力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以常见病和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制定常见住院病种的双向转诊基本原则和流程,慢性疾病分级诊疗技术方案,推动各级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加强协同服务。

以医联体建设为载体,加强首诊和转诊服务,构建各级医疗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引导群众就医分级分层分流。

目前,我国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明显改善,全国有超过110万所医疗卫生机构覆盖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覆盖14亿人,超过90%的居民可以在15分钟内到达最近的医疗服务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科室设置不断丰富,设施设备水平稳步提高,群众基层就医环境持续改善。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计划。2025年,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达55.6亿,占比达52.6%。双向转诊的医疗人次也在持续增长,2025年比2020年增加超过50%。

推动实现一般疾病在市县解决

推进分级诊疗,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如何满足群众需求?

“近年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持续提升。”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司司长焦雅辉介绍,下一步要提高基层在疾病防、筛、诊、治、康、管方面一体化连续服务能力:落实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和康复护理扩容提升工程;依托紧密型医联体促进上级医院医务人员长期下沉和派驻;加强基层药品的配备和衔接;不断优化家庭病床服务,拓展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服务,丰富中医药服务;探索在基层推广医学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处方前置审核技术等在基层的应用;加强基层慢性病管理中心建设。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负责人李大川介绍,若干措施明确了作为医联体组成单位的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和结构布局,强调了紧密型医联体提质扩面方面的建设要求,还细化了紧密型医联体医疗资源共享的具体内涵。

医联体的组织形式在农村是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国家卫生健康委监测显示:2025年,在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基层诊疗人次占比超过63%,高于全国基层诊疗人次占比平均水平。

“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实现了全覆盖。”焦雅辉介绍,全国现在有2199个县、县级市和城市的区,正在加紧建设运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在已经建设的近3000个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中,有2300多个由县医院牵头,有600多个由县中医院牵头,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3万个。2025年,全国超过90%的县域医共体内,基层成员单位都有上级医院的医务人员下沉派驻,总人数超过了7万人,超过80%的县建设了影像、心电、检验等资源共享中心,服务群众超过3.3亿人次。

“我们将持续加强县域医共体内涵建设,推动实现一般疾病在市县解决、日常疾病在基层解决。”焦雅辉说,促进县域医共体内人员、技术、服务、管理一体化统筹,规范县域医共体内部运行管理,让县域医共体更加紧密。落实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支持县域加紧建设影像、心电、检验等资源共享中心,规范建设和服务标准,促进实现基层检查、县区诊断、结果互认。

畅通基层和二、三级医疗机构间转诊

若干措施在双向转诊、医保差异性支付、医疗服务价格等方面提出了系列保障措施。

李大川介绍,在增强转诊便利性方面,重点通过在医疗机构设立转诊中心,为群众提供高效顺畅的转诊服务。具体要畅通基层和二、三级医疗机构之间的转诊,紧密型医联体要率先实现。引导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为基层医疗机构预留一定比例的号源和床位,及时接诊经过基层首诊之后的转诊患者。在增强转诊精准性方面,以实现市域内、省域内院间连续性服务为目标,重点指导各地立足当地医疗资源和服务能力以及当地疾病谱基本情况,按照分级诊疗原则和慢性病、常见病等诊疗服务技术方案,制定转诊规则,发挥医生的专业引导作用。

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黄心宇介绍,各地医保部门要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住院起付线,完善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因地制宜适当拉开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水平,在基层可以享受更高的报销比例。加强门诊就医保障,各地可按分级诊疗导向,酌情拉开不同等级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报销水平。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在保证诊疗安全、符合诊疗规范的前提下,最长开具不超过12周的长期处方,减少慢性病患者的往来奔波。

“医保部门近年持续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治理,充分发挥价格政策的引导作用,有针对性促进分级诊疗。”黄心宇说,鼓励基层用好价格政策开展适宜服务,支持大医院应用临床新业务、新技术。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2021年起,所有省份均已建立了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各地每年开展调价评估,符合调价条件的地区就可以开展调价。

相关链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明确了分级诊疗体系建设的方向,提出了具体举措,对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

分级诊疗体系建设是科学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此时出台《若干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以满足群众就近就便看病就医需求为出发点,提出完善分级诊疗协同机制、引导群众基层首诊、加强转诊管理、完善保障措施等具体举措,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加快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二是巩固2015年以来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取得的积极成效,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高效配置,为群众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优质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工作任务

《若干措施》从4个方面提出13条具体措施。

(一)以紧密型医联体为抓手完善分级诊疗协同机制。一是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结构布局。动态消除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空白,发挥二级医院在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三级医院聚焦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加强转诊会诊和住院服务。二是推动紧密型医联体提质扩面。全面推开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三是加强紧密型医联体内医疗资源共享。推动形成医联体内医疗、运营、信息管理一体化,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系统连续。

(二)以常见病、慢性病为重点引导群众基层首诊。一是加强基层常见病诊疗和慢性病管理。通过医联体牵头医院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常见病、慢性病门诊,专家团队的普通门诊向基层延伸,为患者提供慢性病医防融合服务等方式,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对群众的吸引力。二是强化上级医院帮扶机制。通过上级医疗机构持续帮扶,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承接能力。三是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效。加强签约医生与居民的长期稳固联系和就诊指导。

(三)以提升就医连续性为导向加强转诊服务管理。一是明确转诊规则。以便利群众转诊为导向,完善各级转诊规则,强调发挥医疗机构和临床医师评估作用。二是畅通首诊后患者转诊渠道。推动医疗机构设立转诊中心,地市级及以上医院与医联体建立协作关系,畅通首诊后患者转诊渠道。三是强化医保政策引导。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推进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就医地按病种付费管理,引导患者合理就医需求。

(四)完善分级诊疗多元保障措施。一是加快完善紧密型医联体发展保障机制。从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完善薪酬制度、医保支持等方面提出紧密型医联体发展的保障措施。二是完善基本医保差异性支付政策。因地制宜拉开各层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合理确定不同等级、类型医疗机构的支付系数。三是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相关价格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四是加强宣传引导。提升群众对分级诊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树立规范有序就医理念。

三、做好组织实施

为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实施,《若干措施》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研判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分级诊疗体系建设取得成效。二是加强政策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保障,强化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为分级诊疗体系建设提供坚实支撑。三是加强工作协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相关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相关链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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