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永昌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联系方式等。
2、政策法规。主要包括:由本省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信息等。
4、业务工作。主要包括: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储备粮食的管理等。
5、重点领域。主要包括:重点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专项资金申报及下达情况;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落实情况。
6、其他。主要包括:建议提案办理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本机关人事信息及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yongchang.gov.cn/。此外,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时限为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所掌握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永昌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7525056;
通信地址:永昌县政务服务中心东707室;
邮政编码:737000。
(2)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通过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永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得用作他用,不得用于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答复时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