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六号)
永昌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六号)
—部分新兴产业、分区域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永昌县统计局
永昌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
根据永昌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县部分新兴产业、分区域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部分新兴产业
(一)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8年末,永昌县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1个,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的2.3%。其中,新能源产业1个,占2.3%。
(二)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
2018年,开展R&D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4个,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的9.5%。
2018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R&D人员折合全时当量29人年。
2018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R&D经费支出747.1万元;R&D经费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为0.3%。
(三)文化及相关产业
2018年末,永昌县有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126个;从业人员515人;资产总计89028.40万元。
2018年末,永昌县有经营性文化产业法人单位114个;从业人员446人;资产总计84718.46万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376.32万元。
2018年末,永昌县有公益性文化事业(含社团)法人单位12个;从业人员69人;资产总计4309.95万元,全年支出(费用)939.35万元。
二、分区域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表6-1 按区域分组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 ||||
法人单位 | 产业活动单位 | |||
数量(个) | 比重(%) | 数量(个) | 比重(%) | |
合 计 | 1567 | 100 | 1982 | 100 |
城关镇 | 657 | 41.93 | 792 | 39.96 |
河西堡镇 | 426 | 27.19 | 506 | 25.53 |
新城子镇 | 43 | 2.74 | 66 | 3.33 |
朱王堡镇 | 129 | 8.23 | 165 | 8.32 |
东寨镇 | 122 | 7.79 | 152 | 7.67 |
水源镇 | 54 | 3.45 | 83 | 4.19 |
红山窑镇 | 36 | 2.30 | 60 | 3.03 |
焦家庄镇 | 47 | 3.00 | 67 | 3.38 |
六坝镇 | 40 | 2.55 | 66 | 3.33 |
南坝乡 | 13 | 0.83 | 25 | 1.26 |
2018年末,法人单位1567个,比2013年末增长了6.67%。产业活动单位1982个。按区域分组的单位情况(详见表6-1)。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5996人。按区域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情况(详见表6-2)。
表6-2 按区域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 |||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 | |||
其中:女性(人) | |||
合 计 | 25996 | 9021 | |
城关镇 | 9903 | 4030 | |
河西堡镇 | 10648 | 3374 | |
新城子镇 | 504 | 107 | |
朱王堡镇 | 1376 | 463 | |
东寨镇 | 1459 | 450 | |
水源镇 | 704 | 203 | |
红山窑镇 | 331 | 87 | |
焦家庄镇 | 396 | 100 | |
六坝镇 | 543 | 178 | |
南坝乡 | 132 | 29 |
注释:
1.本公报中的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2.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9大领域。
3.规模以上工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4.研究与试验发展:是指为增加知识存量(也包括有关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设计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
5.文化及相关产业: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范围包括:一是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二是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6.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7.表中不包含铁路运输业、金融业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