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昌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3〕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永昌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
永昌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严肃财经纪律,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各项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金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额及差额财政拨款县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预算单位”),包括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和其他预算单位。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精神制定相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应遵循依法理财、讲求绩效,职责明确、核算规范,量入为出、勤俭节约,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一节 预算编制
第四条 预算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复。
第五条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资产配置预算等组成。预算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六条 预算单位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节 收入管理
第七条 预算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及时入账,不得设置“账外账”。
第八条 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变更、取消、停止执行和执收标准调整,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任何预算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
第九条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规范非税收入的征缴,公示执收项目的名称、对象、标准、范围、期限、方式等内容。任何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非税收入;确需减免、缓缴的,必须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对取消、停征、减免的项目,严格按规定及时执行到位。
第十条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等规定途径将所收款项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和违规使用。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对收到的款项依据资金性质对照相关规定分别按“收入”、“往来”分类进行核算。预算单位从上级部门或其它单位取得的补助收入,应在收款后5个工作日向财政部门报备说明,结合本单位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获上级部门授权或与其他单位联办业务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办款项的,按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划分收入和代办款项。一次完整业务结束后,代办款项应及时清算,结余退回交款人或转为收入。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收入等国有资产收入必须严格按非税收入相关规定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和违规使用。
第三节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支出。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先行垫支费用再申请拨款。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人员编制政策,按时审批和报送工资信息,及时办理人员调入、调出、退休、去世等工资审批手续,杜绝“吃空饷”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或个人银行账户代替公务卡的方式进行公务费用结算。具备刷卡条件而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不得报销,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事前核准。各预算单位应统一为职工办理公务卡,在发生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等信息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津补贴发放政策,严禁擅自设立发放项目,严禁自行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严控“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支出,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保障重大决策和中心工作的实施。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甘肃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永昌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会议审批制度和公示制度,严控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永昌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公示制度,严控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永昌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实行审批控制,严控公务接待标准、接待范围和陪餐人数。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永昌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执行差旅费开支标准。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省政府外事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4〕60号)文件精神,执行出国(境)费管理制度,严格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杜绝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不得列支烟、酒(有特殊规定除外)和购物卡、充值卡等代币卡。商品、服务等支出除发票外,应当附供货商、服务商提供的明细清单,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不得为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列支超出本单位预算批复范围的支出。上交上级部门、联办单位的相关费用必须入账反映,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支付至文件规定、合同约定的相关单位合法账户,不得支付现金。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严禁以任何形式分解预算、拆分项目规避依法采购或招标。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采购资金。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金昌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维修项目审批管理。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规范与下属或业务关联企事业单位、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经济往来,严禁将应由本单位开支的费用转移至其它单位列支。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一节 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永昌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永昌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清查登记、内部控制、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定期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资产卡片账、财务账、实物账之间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相关数据按规定全部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做到实时更新。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预算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机制,合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批,作为实施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盘活存量资产的前置审核条件。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加强对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管理,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照权限报资产管理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实行公开竞价招租。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资产,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投资。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权限报资产管理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并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资产处置应按程序进行集体决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资产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节 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永昌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账户备案资料。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采取集体决策和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不得违规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除确需划转的党费、工资中的代扣事项、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电费等资金外,单位不得违规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确需划转的资金,必须在资金使用当月划入并完成支付。
第三十八条 预算单位所有银行账户都要开通银行账户短信服务,短信服务接收人必须涵盖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及出纳。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及出纳发生变动或接收人电话变更的,单位要在3日内到开户银行变更相关信息,同时将变动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节 往来款项
第三十九条 预算单位不得违规使用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对已发生的对外借款应及时进行清理,逐步减少和消化。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缴往来款项,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算单位职工在特殊情况因公借款应严格审批,期限不超过3个月。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不销账、不缴回,逃避监管。预算单位对各类往来款项每年至少清查清理一次。
第四节 现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现金管理规定,从严控制现金使用。单次提现超过3万元的,在3日前将相关支出计划明细报财政部门审核;严禁将大额资金分次分批提现,规避审核监督。
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核算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存在未达账项业务的预算单位,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必须填制“未达账项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日记账账实相符。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加强货币资金核查控制,健全货币资金或与货币资金相关的业务盘查制度,明确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财务人员(或其他人员)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货币资金业务盘查工作。重点盘查: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私借挪用公款,有无“白条抵库”,有无“公款私存”,有无私设“小金库”,财务部门的财务数据与业务经办机构的业务数据是否相符,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金额是否一致,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日记账金额是否一致等。
货币资金业务盘查结果应向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对盘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会计账务和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会计核算,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准确使用会计科目,按规定进行辅助核算,规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除单位按规定设置的会计机构外,预算单位其它内设机构不得独立建账和进行单位的财务收支核算。
基本建设投资业务不得单独建账,应严格按会计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必须独立核算的经费,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确保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方便查阅。
第四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分月财务报表及年度决算报告。预算年度终了,预算单位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据对账工作。
第四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月末结账前,按预算支出“类”、“款”、“项”科目汇总数,分预算内、其他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数和财政授权支付数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对,确保账面数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数据一致。
第四十九条 预算单位应切实履行部门决算工作职责,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做到决算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各部门应当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第五十条 预算单位应做好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除涉密部门外,所有单位均要在财政批复预决算后的20日内,按照规范的要求,向社会公开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除涉密内容外,部门预决算应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并不断拓展预算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完善预决算公开的方式方法。
第五十一条 预算部门(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部门财务报告,全面反映本部门(单位)整体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五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有效性的原则,研究制订风险防范和管控措施,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保证预算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十三条 预算单位内部应明确单位领导、业务股(室)、后勤股(室)、财务股(室)在经费管理中的流程和控制机制,经费报销各个环节必须手续齐全;支出内容不符合规定、手续不齐全的,财务部门应当拒付。
预算单位应建立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集体决策和监督机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明晰会计机构职责,合理设置岗位,单位财务事项应听取会计机构意见。
对编制少、人员力量薄弱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预算单位,可以在办公室或有关股室设会计机构,履行相应的财务管理职责。
对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预算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主管部门会计机构代为管理预算单位财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预算单位会计机构应按规定配备资格和能力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财务人员,确保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全过程业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预算单位配备财务人员应注重考察政治意识、规矩意识、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预算单位财务岗位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第五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加强财务专用章、银行印鉴、电子印章、电子支付密钥等章钥的管理,制定章钥分控制度,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全部章钥。
预算单位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财务人员不得擅自将本人保管的印章交与他人使用、保管,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财务人员调离岗位,必须及时向分管财务的领导移交自己保管的印章。
加强财务人员财政财务系统USBKey及电子印章的申领、变更及注销管理,严格管理支付密钥,定期修改密码。资金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要互相分离,严禁将不同岗位的USBKey及密钥交由一人管理及使用,保管人员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密钥,不得转借他人。保管人员调离岗位,必须及时更改密钥。
保管印章及密钥应配备单独的保管设备,做到人走柜锁。
第五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加强与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严格履行财政票据、发票、支票等各类票据申领、购买、启用、作废、销毁等规定手续;建立票据专管制度,按照规定指定票据专管人员、建立票据专用台账,做好票据保管和使用序时登记工作;严禁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行为,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开具虚假票据。
第五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依法依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的绩效和政策目标;建立政府采购岗位间的制衡机制,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应当分开设置。
第五十九条 预算单位应加强财务报销管理,根据单位实际制定报销限额,限额内报销由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限额的重大支出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分管财务负责人每季度应向领导班子汇报财务收支及“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预算单位应明确财务报销审批程序,经办人办理相关业务后在发票及支出凭单空白处写清事由并签字,经股室负责人、股室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根据审批权限报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经办人依据签字齐全的发票及支出凭单(包括附件)到财务人员处报销。
预算单位应严格审核支出单据,财务人员负责审查所有环节的签字、发票及支出凭单(包括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严禁以假发票、过期失效的财政税务票据和“白条”等不规范票据入账。及时处理报销业务,当月费用应在当月(次月)报销和核算。
第六十条 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之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其他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监交。财务人员短期离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落实财务管理主体责任,每季度组织一次财务会计管理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自查自纠。
第六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系统内监督机制,每半年对所属单位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监督检查结果应报送财政部门。
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结果应抄送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
第六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监督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完善县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考核通报制度,依据通报结果对相关部门实施奖惩,推动本办法落到实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统一登记号为YCXZF[2023]3号,有效期五年。县政府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