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昌北海子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湿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子孙后代的生存福祉。
为全面加强甘肃永昌北海子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保护并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按照《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国家湿地公园实行制度化管理,实现‘一园一法’”。永昌北海子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所起草了《甘肃永昌北海子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由永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48号令)
3.《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管理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
5.《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202号)
6.《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2003年11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7.其他国家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三、主要框架及内容
《甘肃永昌北海子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公园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30条。其中第一章总则设6条,主要包含《办法》制定的目的、湿地公园范围、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湿地公园管理体制、各部门责任分工等内容;第二章湿地保护与利用分12条,主要包含保护管理措施、设立的禁止性行为、征占用(含临时占用)湿地公园土地的规定、湿地资源利用原则以及开展生产经营、休闲旅游和教学科研等活动的规定等内容;第三章湿地公园管理分7条,主要包含湿地公园管理规定、管理机构职责等内容;第四章法律责任分3条,包含对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湿地公园范围内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第五章附则2条,包含《办法》的有效期和实施日期等。
四、起草过程
《甘肃永昌北海子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永昌北海子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所负责起草。起草完成后,充分征求了县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根据征求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经永昌北海子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所会议讨论研究通过,并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甘肃永昌北海子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审议稿)》,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